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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七十五条

2023-01-22 来源:抵帆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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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第七十五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规章应当经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章决定程序的规定。

  关于按照什么程序通过行政规章,在立法的制定过程中,多数同志认为,规章应由部务会议或省、市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也有的同志提出,可由或者、办公会议通过,少数同志主张行政规章可不经过上述会议,由行政首长签发。为了确保规章制定的民主性,立法法在对规章制定程序作原则规定的同时,对规章的决定程序专门作了规定,应当集体讨论通过。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部门规章是国家事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因此要经部务会议、委员会会议上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后通过。但是,这些会议不是实行表决制,而是实行首长负责制,因此,审议通过部门规章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而采取首长负责制,在审议部门规章的会议上,与会成员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最后由主持会议的行政首长决定是否通过。部门审议、通过规章,没有严格的次数要求,多数规章是一次会议通过的,也有的规章需要经过两次会议甚至更多次会议方能通过。

  地方规章是地方行政管理事务中的重要事项,应当经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以保证地方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审议规章是制定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是制定规章的关键程序。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的步骤一般是:1.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向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作规章草案的说明;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向会议作规章草案审查报告。2.领导人提出问题,与会有关人员发表意见。3.领导人对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发表看法,意见一致的,即原则通过规章草案,意见不一致的,待修改后再通过。通过规章不要求经过表决,因为国家行政机关是实行首长负责制,而不是实行委员会制,无需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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