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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A将其全资子公司B分立出去,使B也成为国资委的子公司,请问这属不属于公司法中的公司分立?

2013-09-28 来源:抵帆知识网

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国有独资公司A将其全资子公司B分立出去,使B也成为国资委的子公司,请问这属不属于公司法中的公司分立?”。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设立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分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由母公司取得子公司发行的股份,而后者则是由原公司的股东取得新设公司的股份。公司设立子公司不应被看作公司分立的一种形态,这是因为,如果将其认定为公司分立就要适用公司分立的规则,就要适用法律为公司规定的分立程序,即在分立场合要依法通告得债权人,分立后的公司按协议承担债务。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设立子公司母公司享有对子公司的股权,母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该股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就不必要在设立子公司程序上予以,否则对母公司而言太过苛刻,另外也造成法律对公司决策自由进行过多的干预和,进而影响到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效率。因此,设立子公司不同于公司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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