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和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工程施工合同》,本着诚信、和谐、共赢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承包工程名称及内容
第二条 工程承包形式
独立生产、自行管理、独立核算。
第三条 承包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甲乙双方安全、工程管理人员表
第五条 双方履行的安全责任
5.1甲方安全责任
(1)审查乙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有效证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械安全防护设施及检测情况等。
(2)向乙方介绍安全管理规定,介绍施工现场条件及有关事宜,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3)会同监理单位审查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方案、施工技术措施以及关键工序、重点环节、特种机械设备、民爆物品的使用、专项施工方案等,同意后方可实施。
(4)负责办理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种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
(5)对乙方实施工程安全监管,有权纠正和制止乙方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行为;发现乙方存在安全隐患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工程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工予以整改,待隐患消除验收后方可复工。
(6)建立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共同参加的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工程安全动态,协助乙方制定保障安全施工的方案和措施。安全例会应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7)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技术资料和图纸,提供有效准确的基础资料,提供容量足够、质量合格的供电电源。如因甲方提供的电源不符合要求或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全或错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由甲方承担主要责任和损失。
(8)甲方应全面负起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责划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和安全管理范围,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组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责任协议。
(9)协助乙方与当地矿山救护队、医院签订救护协议。乙方施工期间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协调抢险及伤员的救护工作,为乙方进行现场救援抢险和救护提供必要的条件。
(10)甲方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或随意更改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同时不得明示或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消防器材等器材,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1)甲方工作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后,应当严格遵守乙方相关规定,因违反乙方安全施工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甲方承担主要责任和损失。
5.2乙方安全职责
(1)施工前由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协同甲方办理批准备案及生产物资批供手续。
(2)在本工程施工范围内按照自行管理的原则,遵照安全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组织施工,并全面进行施工安全管理。
(3)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服从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指导和隐患整改要求,要及时采纳处置。
(4)按要求参加甲方召集的安全生产会议,形成纪要或记录。
(5)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和监理方会同审核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始施工。
(6)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持证率必须保证100%。
(7)项目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落实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施工安全情况。
(8)领用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执行运输、保管、发放、使用、剩余返库等管理规定,并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特别要防止爆破器材流失、转借、倒卖等。
(9)负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配备齐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规范使用,对所辖区域及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10)所用工程用机械、工器具的安全防护措施、设施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11)应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形成记录、采取“五定”措施予以处置,并适时向甲方通报排查、整改情况。
(12)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时,须经甲方同意。
(13)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得进入与施工无关的施工、作业场所。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识。
第六条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的责任约定
(1)发生轻伤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2)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乙方在救援处理的同时,要报告甲方安全环保部备案。
(3)发生工亡事故,双方必须按法律规定各自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调查处理,并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设备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员、设备伤害或生产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 安全保证金及处罚
(一)甲方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以工程款的2%为准。
(二)安全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后 日内由甲方全额退还乙方。
第八条 其它
8.1本协议双方约定,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生效;
8.2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安全环保部各备案一份、上报安监局。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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