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三汊港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甲方)拟聘用占和平(以下简称乙方)给甲方开救护车为主并相关以下事宜,经甲、乙双方商定,协议如下:
一、乙方必须保障手机24小时通畅,做到随时接听电话,随叫随走。如未及时出车或贻误抢救时机每次罚款30元,情节严重负相关责任。
二、救护车相关抢救药品到位,做到每月1号、15号救护班的医师与乙方核查,发现不齐全及时补充,并且双签名。
三、出车后收费交到收费处或在住院帐上收取要注明住院号,收取现金由随车医师收取,回医院后交到收费室,将发票交给乙方后统一开具收据,并且双签名。在出车登记本上填写清楚。
四、负责医院内花坛,草坪场地绿化及修剪等工作。
五、如医院有杂事,应做到随叫随到。
六、加油或车辆维修时要有医师跟随,每次报销油票要注明车辆路程公里数及跟随医师签名。
七、乙方每月休息2天,但在休息日时应联系好相关接车司机,提前通知。保障救护车出车通畅。如不休息给予每日补元。
八、乙方负责住院部一、二、三楼使用的氧气瓶到医疗场所。
九、乙方如年龄到60岁或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十、如果乙方单方面中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跟甲方进行商议,待甲方聘用到合适人选后乙方方可中止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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