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我是一名货车司机柴宏,就在本月的20日晚8:30左右驾驶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长葛市107国道和南环路交叉口时(当时是绿灯我开车已过中心线快要出路口时),一辆荣威轿车由西向东疯狂的撞倒我的右侧位护栏上,造成交通事故。随后我和我的爱人及跟随在我车后的货车司机(西平人,我们一起拉货的)马上停车下来查看是否有人员伤亡,但是肇事车司机已经消失,我车后货车司机告诉我肇事车司机已下车跑路,只有两位老人下车。此时我在想肇事车司机为什么要跑?那就是两种可能,要么酒驾要么无证驾驶。我马上问轿车司机在哪?其中一位老人说是他开的车,跟随在我车后的货车司机马上否认不是他,轿车司机已经下车跑掉,我随后又问你有驾驶证吗?老人闪烁其词,看到谎言被揭穿马上拿出烟来,说咱们商量商量什么事情都好说,我告诉他不行,马上报了警。试想肇事车是闯红灯撞倒我的车,不然的话他会撞倒我后面的货车马上车毁人亡,不是酒驾就是无证驾驶,要不为什么会跑?
大约过有30分钟左右,不知道从什么对方来有一二十个闲杂人员,其中一个年轻人(肇事逃逸后来冒名顶替)说我开的车,我和我车后的货车司机马上否认不是他,和他理论,随后被来的闲杂人员及几个醉醺醺彪形大汉人身攻击,其中一人说拿8000元钱了事,不然的话扣你车一个月,我和我爱人及我车后的货车司机马上和对方理论,其中一个醉汉用手指向我车后的货车司机,说你再说一句,信不信我弄死你,迫与压力我车后的货车司机不敢再言语。对方针对我夫妻两人,我告诉对方我已经报警和保险公司。就在对方不断威胁和人身攻击我时,保险公司人员到达现场拍照取证后拉我到没人地方说,让交警队勘察完事故现场在定论。随后我又报警,肇事方还是不断的威胁和人身攻击我们。在后来的4次报警后,前后6次报警;我们期盼已久的交警队事故科出警工作人员与2小时10分钟姗姗到来;此时我像看到救星一样,没承想交警张耀东劈头盖脸一顿训斥,这么大的事到现在还没协商好,耽误我下班。迫与张耀东的淫威以及肇事方的压力我只好默不作声。随后张和他的同事简单的拍照取证问肇事车司机在哪,后来的年轻人(肇事逃逸后来冒名顶替)说他是,向其要驾驶证,该年轻人(肇事逃逸后来冒名顶替)到肇事车内翻找半天未果,张耀东又问到底谁是司机,出于无奈该年轻人(肇事逃逸后来冒名顶替)才从自己衣服内拿出驾驶证交与交警张耀东。后来一协警坐到我的车上让我把车开到交警队指定过磅处称重,没承想过磅处坏掉又让到另外一个过磅缴费,后车开交警队指定停车场,我和爱人离开。
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扣,车上所拉货物货主急需要货,我21日上午到交警队找民警张耀东协商交押金提车先送完货再来处理交通事故,遭到了张耀东的拒绝,他还说即便是交押金你也不能提车,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只好和货主及公司领导汇报情况。下午2点有我公司工作人员和货主到达交警队找张耀东警官处理事故,张和肇事方联系让我们自行协商,随后我们在交警队院内苦苦等待肇事方;直至5点肇事方也不见踪影。在次期间我们在事故科警员一览表内看到张耀东的照片,其穿警服与警号不符,但是我们也没有过多想法;看到马上要下班我们只好到张耀东办公室让其再次和肇事方联系,听到的口气完全乞求肇事方的言语,由此联想到张耀东是否和肇事方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为什么所说的话让人听的如此不舒服。种种迹象表明从昨晚到今天下午的行为始终在袒护肇事逃逸方。要不怎么昨晚6次报警姗姗来迟,到后所说的话语,出警的流程;现场制作的草图、拿皮尺丈量的数据怎么都没有?以及扣车扣证的暂扣单据都没有?只是简易的拍照,是不是张耀东准备消声灭迹、毁灭现场证据?是不是张耀东已经和肇事逃逸方达成什么协议?以及肇事逃逸方的口出狂言?在我们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再次和张耀东协商,让其开出去停车场证明以便22号倒货,随后我们几人离开交警队。(周六、日交警队不办公) 22号凌晨4点我找朋友的车与上午8点左右到达长葛市交警队指定停车场和货主倒货时,该停车场工作人员狮子大开口要倒车费1000元,我和他们说我们有人,但对方说你有人也不行,必须我们的人;没有办法只好和停车场人协商,最终以600元成交到11点倒完货和货主送货。
经过两天的痛苦煎熬终于24日上午8点再次到达长葛市交警队找张耀东警官处理事故,他电话通知肇事方(肇事逃逸后来冒名顶替)到事故科让我们协商,肇事方(肇事逃逸后来冒名顶替)到有6、7人之多,我和我们公司人员与肇事方(肇事逃逸后来冒名顶替)展开激烈的理论,肇事方(肇事逃逸后来冒名顶替)威胁我和我们公司人员说你们说话注意点,看到他们的阵势随时都会对我们人身攻击,由此联想到张耀东应该是肇事方的后台,要不然肇事方(肇事逃逸后来冒名顶替)敢如此嚣张;此时我对张耀东的身份产生了质疑,他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如果具备请本人出具警官证、工作证、执法证(三者缺一不可);如果他本人不具备执法资格、那就是非执法主体执法。他在信口雌黄、胡说八道、一派胡言、扭曲事实、黑白颠倒、不分是非,一锅好汤让这种人给毁了。
在河南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当中群众第一、基层第一、民警第一,他又做到什么?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人民币服务?
经过与肇事方(肇事逃逸后来冒名顶替)艰苦谈判、协商,肇事方(肇事逃逸后来冒名顶替)一人说给你个全责你就可以交钱走人、如不然在这扣你一个月车、不信走着瞧。在肇事方(肇事逃逸后来冒名顶替)和张耀东的淫威、压迫之下、我最终拿出3200元,在张耀东没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前提下交钱判决我付全责,我当时要求张耀东先判决划分责任事故再交钱,遭到他的拒绝,他还说你不交钱我不会给你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他还说明天他要出差,按正常手续可以扣车无期限、好多肇事逃匿能扣车几年,迫与淫威、压力我只好违心的签字画押。在此我恳求领导在百忙之中过我的事情,还我清白。
1 事故现场的图纸、丈量的数据以及监控设备拍照视频的画面,查出肇事司机。
2 还原现场、查出肇事司机当晚为什么要跑,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是酒驾还是无证驾驶。
3 假如调取监控设备资料受到阻扰时可以到保险公司查询,因当晚保险公司先行到达现场拍照、取证。
4 对肇事逃逸后来冒名顶替司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况且其人纠结社会闲杂人员对我和我的家人以及同行造成心里创伤,知道者是交通事故、不知道者还以为黑社会在火拼。
5 查询张耀东的社会背景,他与肇事逃逸方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三番五次替肇事逃逸方说话。
6 张耀东在事故现场简易的处理事故,是不是想消声灭迹、毁灭证据。
7 对张耀东身份的认定,让本人作出合理的解释,因其所作所为不具备一名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他的行为就像警匪一家人是的。人民警察是刚正不阿、秉公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他做到了吗?
8 还原事实真相后所有当晚到达事故现场的肇事逃逸方人员全部追究其法律责任。
9 交通事故确定后退还我所交的费用及其务工损失。
10 查实交通事故真相后是张耀东在扭曲事实、黑白颠倒、不分是非时,建议把其开除警察队伍,因为他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警察队伍的纯洁性、头顶国徽就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一个合格的人民公仆。但是他已经不配,建议开除。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申 请 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
申请人在提出本复核之前已认识到交通事故给对方当事人及家属和本人带来的严重伤害,对受害人的家属在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按照城镇户籍标准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共计*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也深刻认识到离开事故现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错误性。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
一、 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64条第1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忽视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违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
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对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
二、 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该规定第45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的过错,但没有导致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部门查证交通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的相当,参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8.1.4条同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误。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而经申请人了解公安机关并未搜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未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对鉴定文书号做出与肇事车辆比对核实,致使从程序上影响了对鉴定文书自收到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的行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事故车辆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认定书未按规定程序送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本人。
综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结合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和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将认定书中的主次责任纠正为同等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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