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12.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2.2.1 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解除情形发生;或
12.2.2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超过60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时;或
12.2.3 交割日前,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或
12.2.4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2.3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本协议自书面终止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协议终止的,乙方仍应向甲 方支付基准日至终止日实际发生的全部处置费用。
12.4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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