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单位(乙方)向租赁站(甲方)租用钢管及配件,甲乙双方同意签定以下租赁协议,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费以出库之日起算到退货之日止,不足十天按十天计算,钢管按每天每米0.012元计算,扣件按每天每个0.007元计算。
第二条 从出库之日起到主体五层封顶付70%租赁费,主体封顶付70%租赁费,完工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超过一个月不结算租费。如不结算通过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石家庄当地法院起诉。
第三条 租赁材料返回时,按甲方要求卸车,码垛、运输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出售甲方的租赁材料。
第五条 开缝按每米十元,打眼按报废处理,报废按原价的80%扣款。钢管每米十三元,扣件丢失按每个3元计算。
第六条 合同一式两份,租赁站一份,乙方一份,有双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从提货之日起开始收费,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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