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公司名称: 长沙金鹰印务有限公司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彭英 身份证号码:
经济类型:私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宁乡县卯田工业园 通讯地址:
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长沙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
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签定有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经乙方同意被甲方聘请在 部门,担任 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积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遵照甲方的命令或指示,服从分配,按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应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根据公司具体需要,有权将乙方重新调整到其它工作岗位上任职。在分配乙方工作时,甲方也会考虑到乙方的表现及在其能力范围内任职。
第五条 乙方对甲方作出的岗位变更或工作内容认为不合适,经双方协商后没有达成一致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辞职。但乙方应从决定离开甲方时日起向甲方人事部门递交辞呈书,一个月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劳动者做五休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具体安排可根据实际生产需求而定。
第七条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除享有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和婚丧、生育等带薪假期外,服务满一年的员工即可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每年递增1天,最高上限为10天。 为公司服务不满一年雇员的休假天数将根据其具体服务期限按比例计算。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按公司现行工资制度及乙方个人的能力和表现确定乙方的工资。乙方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按甲方规定实行变岗变薪办法。乙方接受新的岗位后,即视为接受甲方按该岗位重新确定乙方的工资。
第九条 乙方的工资为每月人民币 元整,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及政府规定的各项补贴、津贴等,及应由个人按照上海市所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
第十条 甲方在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当月的工资。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
五、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本市户口)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涉及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的,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外地从业人员由公司为其缴付外劳力综合保险。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按有关政府规定或约定享受医疗期。
第十四条 乙方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并经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医疗期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资改发工伤津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障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行甲方的生产规定,以确保安全,如自行主张危险操作而产生自己受伤,甲方不承担其责任。因违规操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进行适度赔偿。(具体金额需双方协商而定)
第十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甲方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七、 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及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二十条 如果乙方违反下列规章制度,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有权对雇员做出一定的纪律处分决定,或终止本合同。
1. 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公司财产损失、利润损失、 信誉损失, 以及造成公司其它员工之间的关系不和谐或工作态度不认真);
2. 对其它雇员或人员造成人身伤害;
3. 不能按工作要求完成本职工作;
4. 为公司服务期间内,同时受聘于其它单位;
5. 不服从上级主管人的指示;
6.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司的设备与设施;
7.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
8.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 商业秘密及无利益冲突
第二十一条 保守公司机密
1. 乙方必须严守公司机密,未经公司书面允许或因职务需要,不得将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信息,有关公司或与公司有关联的业务实体的营销和财 务状况的信息,有关公司或与公司有关联的业务实体的客户、产品、程序、商 业、服务等的信息,以及乙方在公司资助的培训中获得的所有信息,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员或实体泄漏。乙方也不得将自已知晓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透露给其他员工,除非其因职务需要,必须了解这些信息。乙 方不得用这些信息与公司进行竞争或把这些信息用于完成其工作或职责以外的 其它用途。
2. 本合同到期或终止时,乙方必须将其拥有、控制的所有设备、工具、计划书、备忘录、客户名单、公司财务报告或营销信息,以及与公司经营有关的电脑、书藉、文件、硬件、软件、设计图和统计数据等等归还公司。
3. 合同终止后,乙方仍应履行本聘用合同第二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无利益冲突
在雇佣期内,乙方必须避免任何引起或可能引起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并保证不参与任何可能会影响其在公司的工作责任或影响其有效地执行在公司的职务的活动。该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接受公司以外的聘用或从事任何阻碍有效地履行其在公司的职责的活动;在以下公司或实体里享有财务上的利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将与公司有业务来往 的公司、实体或个人;公司的合作伙伴;公司的竞争对手;
2. 以任何职务和资格,如:总监、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顾问等,为与公司有业务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实体或个人提供服务;
3. 利用在公司的职位来谋取个人利益,如:要求任何其他公司、实体或个人为其提供或接受本来会增进公司利益的生意方面的机会;
4. 拥有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时,买卖或提示其他人去买卖公司以及公司的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的证券;
5. 向与公司有业务关系或寻求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任何其他公司、实体或个人借款(银行或其他借款机构除外)。
九、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规律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乙方向未经授权人泄漏公司机密或未经公司许可保留公司机密文件或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具体规定;
5. 乙方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
6. 乙方在工作时间或下班后在公司内玩扑克、聚众赌博或参与其他不正当活动。
7. 乙方触犯刑律,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8.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 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1. 甲方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12. 甲方因经营状况的调整和企业重组,乙方成为冗员的。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在治病、疗养期间的,或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坚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大部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但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1、2、3、4款规定的人员除外;
3.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但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1、2、3、4款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外劳力综合保险的;
4. 乙方提出辞职,甲方在三十日内无书面答复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履行协议约定或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均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如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1、2、3、4款和第二十八条第1、2、3款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可不必提前通知对方。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可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
2. 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 甲方被依法撤消、解散、歇业或宣告破产的;
4. 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定劳动合同。
十、 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三十二条 1. 经甲方决定因部分调整后乙方岗位被撤消,乙方又没有被其他部门聘用,经协商不能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并不愿接受临时待岗或培训的;
2. 乙方年度绩效考评不合格的;
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故旷工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当上述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甲乙双方即可终止劳动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和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承担经济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经协商另签专项协议的,须按专项协议的约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甲方按本合同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8、9、10、11、1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十二、劳动争议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程序。
第三十七条 劳动争议的程序为: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由争议的一方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不服从仲裁的一方,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签定的《保密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本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如果双方未协商续签,则本合同自动失效,除第二十一条第1款外。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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