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将其位于 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房屋面积经甲、乙双方确认共 平方米。该房屋属甲方所有的宅基地房屋,甲方承诺该房屋没有任何产权瑕疵。具体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用途
1、本合同租赁期限共 个月,自 起至 止。房屋为现状交付,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能挪作他用。
2、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7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乙方如要求续租,须在租赁期满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租金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整(人民币 整),乙方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租金支付甲方,甲方向乙方提供收款收据,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乙方应按期交纳房租,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拖欠费用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租金未含税,如乙方需收款发票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人民币 ),租赁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于15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内,乙方使用本合同所涉房屋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电话费用、有限电视费用、网络费用等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于每月交纳房租时向甲方交纳当月水电费用。
第六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恶意损耗或者恶意破坏房屋情况的,乙方负责修复或进行经济赔偿。乙方未进行修复或赔偿的,甲方经与乙方共同协商后,乙方仍不修复或赔偿的,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期间须在房屋添加附属设施的,应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若由于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维修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对乙方的装饰及家私家具损坏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在合约生效之日起,甲方在任何情况下进入合约中规定的房屋,都必须事先通知,得到乙方的同意后,方可在约定时间进入。
第七条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出借该房屋
甲方出售该房屋的,甲方应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 承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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