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电 梯 买 卖 合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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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纳税人代码: 纳税人代码:
产 品 使 用 单 位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单位地址: 项目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如下:
一、产品和价款(本合同及所有相关附件文本内出现的货币金额,如未加另行指明,其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买方根据需要,决定向卖方订购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制造的电梯 台;
合同编号电梯梯号L1数量(台)产品单价(元)合 计(元)10.00零元元整0.00合同总价大 写
人民币:人民币: 二、货款支付及产品交货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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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梯土建图、技术规格(附件一)经买卖双方共同确认,卖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收到买方的相应款项后,本合同产品交货周期为 天。如电梯土建图、技术规格(附件一)有未确定项,或在合同执行中买方提出变更,产品交货周期的起始日将从买方确定待定项及变更项后计核。 2、买方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合同总价的10%作为定金汇入卖方账户。 3、买方需在产品发运前 天将合同总价的20%作为产品排产款汇入卖方账户。 4、买方需在产品发运前 天将合同总价的70%作为产品提货款汇入卖方账户。 5、本合同总价不包括产品安装费。
6、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提货款后,未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提取本合同产品的,卖方免费保管30天,自第31天起,买方按如下价格向卖方支付仓储费:电梯每台80元/天,该仓储费应在买方要求交货前付清。
7、买方支付款项应直接汇入卖方银行账户,否则视为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在买方每次付款时应提供盖有“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同等金额的收据。卖方在买方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前3天提供国家税务局监制,盖有“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全额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付清余款。
三、交货方式
买方工地现场开工前准备工作落实后,卖方负责将本合同项下的产品运达交货地点: 。产品运达交货地点后,买方应在48小时内对运抵的箱体进行验收。任何一方未能在约定期间参与验收,视为接受对方的验收结果。
四、产品质量保证及验收
1、 本合同产品规格详见技术规格(附件一),卖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双方确认的技术规格(附件一)。
2、 本合同中电梯产品按GB/T21739-2008《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标准制造。
3、 根据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及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买方在电梯布置时不得紧邻卧室布置,也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时,买方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震措施。
4、 由电梯制造单位授权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的电梯产品,在买方正常合理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证期为电梯经买卖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4个月。电梯经买卖双方验收合格后移交买方保管。
5、 在买方支付产品提货款后,非卖方或安装方原因导致电梯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起6个月内未能通过买卖双方验收,则产品质量保证期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之日起满30个月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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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梯使用期间,如买方将电梯作施工梯用,在此期间的电梯保养及施工用梯结束后的整修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7、 产品安装完毕经电梯买卖双方验收合格后,卖方向买方提供: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客户资料》;
8、 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存在质量缺陷的部件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由卖方回收。
9、 产品的安装、改造、维修,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授权许可的单位进行。 10、 产品投入使用之前,买方应仔细阅读卖方提供的《客户资料》,并遵照执行。
五、不可抗力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台风、雨雪、洪水、地震等影响合同履行的严重自然灾害; 2、战争、暴动、罢工等不可预知的动乱;
3、非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建筑物坍塌等严重事故; 4、政府行为、法律法规等文件或其适用的变化;
5、超出本合同当事人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意外事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但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以传真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对方提供事发地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果因没有及时通知对方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就该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允许或非因本合同规定的情形而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
1、 当买方按本合同第三条支付货款后,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交货周期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违约方须按逾期金额(指逾期交货的电梯产品部件价款或逾期支付的货款)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双方都认可上述逾期违约金将是守约方可得到的唯一赔偿。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 2、 买方在其书面通知的交货日期满120天后仍未付清产品提货款的,卖方可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买方。
3、 卖方不能交货,或买方中途退货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或退货部分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或选择与违约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合同,守约方直接损失超过上述违约金的,可按法律规定继续向违约方索赔。
4、如买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及相关所有附件项下全部款项而提取产品的,不得将产品抵押、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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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定金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协议需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3、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前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如与本合同内容有冲突之处,均以本合同内容为准。技术规格(附件一)、电梯土建图、其它由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的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文件内容互为补充,如果各文件内容有冲突的,以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4、本合同及相关的所有附件均以打印的文本内容为准,任何手写、涂改、粘帖等各种方式的删改未经双方在删改处共同确认并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都视为该删改无效。
5、一方通讯方式(包含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等)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因一方提供的通讯方式不准确或未将通讯方式变更的事实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对方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方式寄发文书经合理期限后都视为已完成送达。 6、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其他约定
1、买方自行对本合同产品进行装潢,或在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相关的部位增设其它设施,需提前将方案交卖方技术部门书面盖章确认,并应在电梯正式调试前完成装潢。未经卖方书面确认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由买方承担。如轿厢装潢重量超过合同约定重量需重新称重或买方自行装饰后需二次调试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2、为保障电梯开关门运行顺畅,买方不能自行装潢电梯轿门,且不允许在电梯随行电缆上外挂其它电缆。如买方擅自操作,造成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2、本合同及相关所有附件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另行约定事项:无。 (本 页 以 下 空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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