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angdong Justice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毕 业 论 文(*******8学年第二学期)
毕业论文题目论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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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内容摘要: 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
等法典。它是一部具有鲜明的东方特色,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地位和意义的法律,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唐律》还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它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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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
关键词:唐律;特点;历史地位;影响;。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公元六一八年,李渊、李世民父子建立唐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例如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精简机构,重视吏治,主动纳谏,主意听取不同政见,完善选拔人才的科举制度,制定有利于发展生产 各项政策,安定人民生活。所有这些措施,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唐朝刑事立法的成就,集中反映在《唐律疏议》上,狭义上的唐律,便指《唐律疏义》这部唐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篇目的排列有内在的规律,体现了立法者对各项内容及其关系的认识。《唐律疏议》中,名例律例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是统率其他各篇的大纲、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十篇中居于首要地位。它集中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其后九篇为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最后两篇规定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行方面的内容,在现代法律中多属于程序法的范围。《唐律疏议》中所确定的这种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结构,与中国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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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法律和封建社会初期的法律相比,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大大加强,表明封建统治阶级的技术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有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内容。《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如《贞观律》〔1〕中的刑罚,与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条,减流为徒者71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也很多。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唐律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从唐律的内容看其有以下特点:
第一:依礼制律,礼法合一。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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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许许多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3)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唐律条文的\"疏议\"部分。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
第二:宽仁慎刑。史书记载,唐太宗李世民\"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唐初,统治者亲眼看到隋朝实行严刑峻罚,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百姓怨嗟,天下大溃”的局面。他们以此为鉴,从长治久安的目的出发,在贞观年间修订旧律时,降死刑为流刑者九十二条,降流为徒者七十一条。其它削去烦苛,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综观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惟有唐律规定者最轻。慎刑,是指对犯罪者处刑时,取慎重态度。唐太宗曾对他的臣下说:对待一般犯罪\"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对于死刑,因为\"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故规定: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在执行前要反复审核,反复向皇帝奏报,在京师的\"二日中五复奏”,各州则\"三复奏”,表示慎刑的态度。史载由于实际此制,而使\"全活者甚众”。在一定程度上自能减少冤狱。 第三,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体例完善是指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科条简要,宽简适中表现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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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在封建社会,法律是维护封建秩序、维持封建礼教和对人民进行镇压的工具。根据这种原则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谋反、某大逆、谋叛等定为“十恶”罪,犯者不得赦、减或赎免。其次,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严禁妄认、盗卖、盗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维护各种封建性的等级特权,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减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则比“凡人”加等论罪。《唐律》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清代大学问家孙星衍曾说:\"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换言之,读了唐律,就能够了解历代律典之擅递关系和来龙去脉。纵观中国历代律典发展变化的事实,诚如孙氏所言。
另外,唐律对东亚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由于唐朝高度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成为当时世界上文明先进的国家,与各国的经贸关系和友好往来,非常频繁,许多国家特别是东亚各国,派遣使节和大批留学生来唐,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和各种典章制度。唐律设有\"化外人”文条,调整外国人居唐期间的法律关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为唐律是一部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符合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和需要,他们在学习中国文化的同时,也把唐律引进本国,结合本国情况,制定自己的律典。在亚洲,最突出的是日本。我国著名历史学家郭沫若指出:\"在隋唐两代日本的派遣了不少的僧侣学生,来到中国留学,把中国的文化,各种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差不多和盘地输运了去。”其中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正如日本学者桑藏所说:\"我国大宝律大体上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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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只不过再考虑我国国情稍加斟酌而已。”例如将唐律中的\"八议”省为\"六议”,删去\"议勤”、\"议宾”。将\"十恶”改为\"八虐”,删去\"不睦”、\"内乱”。刑罚制度大宝律仍沿唐律笞、杖、徒、流、死五刑。惟流刑不计里数,而分为近流、中流、远流三等。大宝律所规定的罪名,如阑入宫殿、犯跗、指斥乘御、私渡关等,皆与唐律相同。朝鲜古代律典,据《高丽史》[5]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越南古代刑法,亦\"参用隋唐”。可见,唐律的影响,不仅及于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而且及于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各国,在世界几大法系中,成为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它对世界封建律典的影响,堪与罗马法媲美。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保存至今的瑰宝对后世以及世界的影响是巨大的。首先是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据《宋史•刑法志》[6]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并非人们通常所说的那么深广,因为制敕和例都是根据宋朝自身的社会现实作出的法律回答;虽然名称或有继承,但是内容变化不小。其次,唐朝法律对于辽、金、元三朝法律的影响也是巨大的。根据《辽史•百官志》记载:建国以后,“大略采用唐制,”制定官制,颁行律令。后辽代制定的《重熙新定条例》和《咸雍重修条例》,名称虽然有所变化,但是内容大致参辽酌汉修订而成。虽然元代自始至终没有完成统一适用于蒙古、汉、回回各族的法典,在它的法律系统中,包括有蒙古法、汉法和部分回回法在内的多元因素,不同民族适用法律之间的差异也非常鲜明;但是,元代法律的主体部分,还是施行于汉族臣民的传统封建法律。自13 世纪初到元代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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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法制比较复杂;但是,它的一个基本倾向是为了逐渐适应于对汉族地区进行统治的需要,行用金代《泰和律》,《元史•刑法志》所谓:“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从今存名著的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编撰的《大元通制》来看,篇目大致与《泰和律》相同。然后唐朝法律对于明朝法律的影响主要是明初修律,受《唐律》影响较大,《明史•刑法志》说:“洪武元年(朱元璋)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可见君臣上下对《唐律》讲求颇为认真,立法定制也是如此。洪武六年(1373年),《明律》“篇目一准《唐律》” 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的《明律》,一改旧律的编撰体例,而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构成,共460条,篇目和条文均有减损;内容于《唐律》也颇有损益,学者认为:“《唐律》在《大明律》中仍然适用者,占61%以上。值得注意问题:《唐律》对于后来的影响逐渐消逝、减弱。唐朝法律,尤其是《唐律》之所以能发生久远的影响,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古代社会某些基本不变的结构性因素的长期存在。换言之,这种不变的结构性因素的存在,使后世参照《唐律》来修订自己的法典成为可能;而变化则是渐进、缓慢的,尽管最终的积累总量非常惊人,每个朝代通过各种法律诸如制敕、例等来适应和满足这一渐进变迁的需要。唐朝的法律作为一种已经过去的、“死”的法律当然无法产生具有实质意义的影响。
唐律对亚洲周边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于以《唐律》为中心的中国法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是很大的。朝鲜半岛真正进入“律令”时代,是在模仿唐朝法律以后。公元675年,新罗统一百济、高句丽,时值唐朝盛世,也是“律令”时代的完备时期;当时中国与朝鲜两国的关系更为密切,不仅新罗商人足迹遍布各地,而且长安的新罗留学生多达260人。据此,学者认为, 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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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法律由此输入新罗是无可怀疑的事情。从文化交流史的角度讲,中日两国一衣带水,浮海相通历史悠久。考古学研究表明:早在日本弥生时代(公元前3世纪—3世纪),中国、朝鲜的铁、铜、陶器及其制造技术和水稻耕作方法等已相继传入日本。从法律接受的角度说,真正具有重要意义的是推古天皇(592—628年)时期圣德太子的改革以及随之而来的“大化改新”(645年); 圣德太子执政时期制定的“冠位十二阶”与“宪法***条”,深受我国政治制度和儒家思想的影响。为了摄取我国的先进文化,日本留唐学生络绎而来。自630年至894年,总共派出“遣唐使”19次,其中到达长安的有13次,多至500—600人,少则50—60人。值得注意的是,在留唐学生中不乏研究唐朝礼法者,例如大和长冈在长安学习唐朝法律,回国以后与吉备真备共同修订律令24条;吉备真备回国时曾带回唐礼,这对日本礼仪的制定颇有影响。“大化改新”则是日本法律接受史上首次全面输入唐朝政治、经济制度和“律令”体系。例如,仿照唐朝的三省六部制和州县里制,建立“八省百官”制和国郡里制的中央集权与天皇专制政治;又如,按照唐朝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废除部民制,建立“班田制”和“租庸调制”。这样,日本逐步过渡到封建社会。著名的《大宝律令》[7],据说这部法典是根据唐朝《永徽律令》和武则天垂拱元年《垂拱格式》制定的。
《唐律疏议》(自然涵盖《唐律》),集中国封建法律之大成,在中国法制史上承前启后,影响深远。正因为它总结了以往各代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成为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历代“承用不废”,同时又成为五代、宋、元、明、清编制和解释律例的蓝本。清代大学者纪晓岚认为:“论者谓《唐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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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四人同刑宫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纪晓岚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的这一评说切实而又中肯,绝无徇情溢美之意。《唐律疏议》(含《唐律》)对唐后各代封建法律影响深远,直到清末编制《新刑律》,在原有封建主义法律中,溶入资本主义法律的因素,上千年来以《唐律》为依据的立法传统方被打破。 《唐律疏议》集权威法典、官员法律教材、司法考核大纲、人事任免规章于一体,充分展现了唐代高超的封建立法水准,体现了中华法律制度的强大生命力与中华民族的聪明才智。正如日本学者泷川政次郎强调的那样:“唐律在东亚法制史上所占的地位与罗马法在西洋法制史上所占的地位相似。” 可以说,《唐律疏议》对世界法制的发展、尤其是亚洲地区各国的法制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指导作用,为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贞观元年(627),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颁行,是为《贞观律》。
〔2〕 〔3〕 〔4〕 〔5〕
《论元朝刑法体系的形成》,《元史论丛》第3辑,第125页。 参见[日]泷川政次郎:《唐之法制》,《世界文化史大系》第7卷。
本书主要以奎章阁、藏书阁和韩国国立中央图书馆三家藏书机构的收藏为主。 《宋史·刑法志》是《宋史》中有关宋朝法律制度、刑事立法及司法活动描述最为详细的一部分。
〔6〕
《大宝律令》是日本律令制法典的重要代表之一,它分为律6卷和令1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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