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5882328643037
物权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有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含义
1 物权不仅是人与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能够对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物权能够对抗第三人,是对世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 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 物权是对世权和排他性的权利,债权是相对权 3 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5 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债权的设立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6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形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7 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8 物权是静态财产权,而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物权可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1 权利主体不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义务主体是非所有人;他物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
2 权利内容不同,所有权人享有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称为“完全物权”,他物权的权利内容受限,是不完全的物权
3 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所有权的存续期间没有限制,而他物权存续期间往往由合同确定
他物权可以分为有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有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权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 有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 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而他物权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
2 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存续期间往往由合同来确定,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其权利就归于消灭
3 权利的性质不同,有益物权是独立的物权,而他物权是从属性的物权
4 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5 客体不同,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会影响有益物权行使,但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保护原则 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适用规则的平等性 保护的平等性 2 物权法定原则 3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公信原则:登记对抗模式,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保护 1 原物返还请求权 2 排除妨害请求权 3 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形式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的公式方法是登记
登记要件模式: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登记对抗模式:不登记,物权变动在法律上也可以有效成立,但只在当事人之间生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区别 1 登记是否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 登记是否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强制性要件 3 登记的效力不同
4 是否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动产物权变动适用交付并转移占有的原则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观念交付可分为:
简易交付:在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就无须再行物的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产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指示交付: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
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因此而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占有改定构成要件:
1 在占有改定前,转让人已经占有并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 2 必须双方当事人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 3 通过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
注:占有改定只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转让,不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立,设定质权时不能用占有改定的方式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如继承接受馈赠,法院生效判决、征收等事实,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 特殊登记制度 1 更正登记
2 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
产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专有权的客体;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特点:1 必须表现为构造上的独立性 2 必须表现为使用上的独立性
3 必须登记以公示来表现法律上的独立性 共有权
根据共有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 根据共有权的客体是财产还是权利,可分为一般共有和准共有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法定共有范围 1 绿地 2 道路 3 物业管理用房 4 维修资金
5 建筑物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 管理权
管理权是法律赋予业主专门管理业主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的权利
业主对物业管理享有的权利: 1 自主管理权 2 自主聘任权 3 解聘权 4 监督权
相邻关系特点:
1 是由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2 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3 因种类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4 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1 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 2 团结互助、兼顾各方利益 3 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4 公平合理 5 依法予以补偿 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所有权 特征:
1 共有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2 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物,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3 共有的内容,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者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其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特征:1 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各自的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2 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依据其所占不同的份额而确定的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按份共有人有权依据其份额对共有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2 按份共有人有权依照约定管理共有财产 3 按份共有人有物权请求权 4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 5 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6 全体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财产 约定不明视为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依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特征
1 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3 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和收益权
2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善意取得制度 3 代表或代理 法条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公有 夫妻在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免除条件:1 法律特别规定
2 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
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特征:1 准共有是所有权之外的共有 2 准共有的客体主要是各种他物权
3 准共有的规则:共有的实物分割不适用于准共有,因为准共有不是所有权的共有 共有财产的分割 1 尊重共有人意愿原则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关系解除或者基于其他重大事项的原因可以要求分割 2 物尽其用原则 3 依法分割原则 分割方式 1 实物分割 2 变价分割 3 作价补偿 用益物权
是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 特征:
1 用益物权以动产,不动产为权利客体 2 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为权利内容 3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是他物权 4 用益物权权能不完全,是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可分为一般用益物权和准物权
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矿业权,取水权,渔业权
一般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二者区别:
1 权利标的不同 2 权利行使方式不同 3 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4 权利行使上不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农业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而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 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2 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3 是在他人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 法律方式 1 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者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登记为构成要件
2 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 转包,转包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出租,出租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 3 互换,限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 转让
互换和转让发生物权变动,而出租和转包不发生物权变动
2 非法律方式取得 继承
1 对于家庭承包的,林业承包人死的,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依法继承承包权,而对于耕地,草地等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2 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 占有使用收益权 2 自主经营权 3 依法流转权
4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有权依法获取相应的补偿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 维持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不得抛荒)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1 承包方交回承包土地 2 承包方取回权
3 特别改良费用或有益费用的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的建
筑物、构筑物以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特征
1 客体是国有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 目的是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附属设施 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是有限制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 出让 协议出让 拍卖出让 招标出让 挂牌出让
协议出让为非公开竞价方式,其他三种均为公开竞价方式 2 划拨
特点:公益目的性,无偿性,无期限性,限制流通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1订立转让合同
2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 依照出让合同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 依照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开发的,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已经完成开发投资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
件
以划拨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要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变更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动的要件,不登记不生效,登记要件模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 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2 合理利用土地 3 依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4 恢复土地原状 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以建造住房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特征:
1 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2 权利客体的特定性,限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3 权利内容的特定性
4 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5 宅基地使用权无期限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1 内容不同
2 存续期间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 1 权利主体的身份限制不同 2 权利内容不同 3 取得方式不同 4 设立要件不同 5 是否有偿不同 6 存续期间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下列情形不允许申请宅基地使用权:1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 3 农村村民转让住房后申请宅基地的 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程序 1 农户申请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 3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农村住房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
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登记对抗模式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1 宅基地因自然原因灭失
2 宅基地的收回和调整 3 宅基地被征收 4 其他原因 地役权
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有一定负担的物权
享受使用权利的不动产是需役地 提供便利的不动产是供役地 特征:
1 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便利而设的物权 3 地役权是使供役地负有一定负担的物权 特点:
1 从属性,附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存在,与需役地不可分离 2 不可分性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相同之处 1 产生原因相同 2 权利内容有重合之处 3 法律救济途径相同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不同之处
1 两者的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相邻关系无须登记即成立,对抗第三
人,而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两者调整范围和方式不同 3 调节限度不同 4 有无存在对价不同 5 存续期间不同 地役权制度的价值 1 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补充
2 可经济地利用不动产,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3 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 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的设立 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的登记对抗主义 地役权的转让
地役权作为一种从属性的物权,不能被单独转让 需役地权利人的权利 1 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 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3 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需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1 合理使用供役地 2 支付费用
3 维持和维护工作物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和对供役地权利人使用工作物的容忍义务 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 1 对附属设施的共同使用权 2 支付费用请求权
3 使用场所及方法变更的请求权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1 允许地役权人使用供役地 2 分担共用设施的维持费用 地役权消灭事由 1 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 2 地役权目的事实上已不存在 3 供役地权利人依法解除合同 地役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1 注销登记 2 取回工作物 担保物权
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 含义
1 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
2 在他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
3 是一种定限物权 特点 1 从属性 2 不可分性 3 物上代位性
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灭失、毁损而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补偿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赔偿金),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利 担保物权的物权性
1 担保物权是以获取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其效力及于标的物的变价形态,是对标的物的价值的支配权 2 担保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 担保物权受到侵害时,不仅可以取得债权救济方式的保护,还可以取得物权救济方式的保护
4 担保物权实现时无须借助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流质契约禁止
流质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担保合同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的合同 流质契约无效,但担保合同的其他部分内容有效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1 主债权
2 利息 3 违约金 3 损害赔偿金 4 保管担保物权的费用 5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我国物权法规定,当债务人提供的物担保和他人提供的人担保并存时,物担保责任绝对优先;当由第三人提供的物担保和人担保并存时,物权担保责任和人担保责任平等 担保物权的消灭 1 主债权实现 2 担保物权实现 3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 是一种担保物权 2 标的物为特定的财产
3 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 4 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设立 1 订立抵押合同 2 登记
抵押人的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 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 国家机关和法益法人的抵押行为无效
抵押财产的条件:1 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 2 权属明晰而且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3 被抵押人占有使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 抵押权的登记
对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对动产抵押权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1 抵押财产 2 从物、从权利 3 孽息 4 代位物 5 添附物
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 优先受偿的权利
2 顺位权 3 保全权 4 处分权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1 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 2 抵押人有出抵权 3 抵押人有出租权 4 抵押人有收益权 5 抵押人有追偿权 抵押权实现条件 1 须有抵押权有效存在
2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或事项
抵押权实现途径:公力救济: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自力救济 抵押权实现方式:折价,拍卖,变卖 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 质权是以占有为公示方式
2 质权标的是动产或财产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 质权具有留置效力,就对标的物直接支配以实现质权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当事人
1 质权人必须是质权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人 2 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动产质权的标的物 1 必须是动产
2 必须是具有交换价值的动产 3 必须是具有可让与性的动产 转质
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允许转质,质权人转质的,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转质
1 必须经过出质人同意 2 为转质约定 3 转移质押财产占有 4 被担保债权存在 责任转质 动产质权的设定 1 订立动产质权合同 2 交付
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1 占有和留置质押财产的权利 2 质押财产孽息取得权 3 费用返还请求权 4 物上代位权 5 优先受偿权
6 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7 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 动产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 1 质押财产的处分权 2 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 3质押财产被侵害时救济权 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性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特点 1 须为财产权 2 具有可让与性 3 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 留置权
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当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对已经合法占有的
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 法定的担保物权
2 留置权与原始债权有牵连性 3 以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为要件 4 留置权效力具有双重性 下列合同适用留置权
1 运输2 加工 3 保管 4 承揽 留置权成立条件
1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所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 留置财产占有权 2 留置财产孽息收取权 3 留置财产保管使用权 4 收取必要保管费用的权利 5 优先受偿的权利 6 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7 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留置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1 保有对留置财产的所有权
2 行使所有权受限制 3 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留置权的实现
1 债权人持续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在宽限期间内不履行到期债务 3 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构成要件 1 一方获得利益 2 他方受到损失
3 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为他人管理事务 2 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愿 3 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管理人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 通知义务 报告、计算义务 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特点 1 强制性 2 补偿性 3 财产性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 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 2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 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失 4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违约责任
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而应当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返还定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无过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 严格责任原则
2 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 不可抗力 2 受害者有过错
3 免责条款(合同中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侵权责任
是指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依法所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
1 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
2 是侵犯他人民事合法权益的行为 3 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责任的民事优先性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不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 侵害行为(侵害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所侵害的不一定是合法权益) 2 损害事实 3 因果关系 4 主观过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主导和统帅地位,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而公平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是特例) 2 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必须要有法律规定才适用) 3 严格责任原则 4 公平责任原则
5 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定要有法律相关规定才适用)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 受害人过错 2 第三人过错 3 不可抗力 4 正当防卫 5 紧急避险
6 受害人同意(仅限于财产的同意)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