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这样的催收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吗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这样的催收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吗?/河北省分行沧州审计办事处

嵇柳 2005-01-04 09:52:36

为保障社会信用链条的快速运转,法律设置了诉讼时效规定,要求债权人必须在债权到期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两年)及时行使或主张自身权利,超过了规定期限,该项债权就失去了胜诉权进而退化为“自然权利”。可想而知,“自然权利”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债务人的“觉悟”与“诚信”,与强制性的法律保护相比,实现的可能性自然要大打折扣。鉴于此,诉讼时效难免要被一些债务人充分“利用”,聊做拒不偿债的“法宝”,相应地,中断诉讼时效也成了债权人保护自身权利的基础前提。

时至今日,发送催收通知,仍然是贷款银行主张债权、中断诉讼时效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避而不见或拒不签收;二是贷款银行的具体操作中尚存在不规范之处。以A支行为例,该行在逾期贷款催收过程中,对于拒不签收催收回执的借款单位,采用现场公证催收,成功中断了诉讼时效。但已经签收的部分催收通知回执,既未按要求加盖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公章,也非单位法人代表签字,且信贷档案中,未见法人代表对签字人的书面授权。信贷经办人员表示,上述催收通知均系现场送达,未能加盖单位公章是因为公章由其法人代表亲自保管且法人代表外出,签字人为企业的财务科长。那么,这样的催收通知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吗?对此,该行信贷人员和审计人员持两种相反意见。

信贷人员认为,催收通知只要经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工作人员签字,就能证明已经送达并被对方所接受,贷款银行已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故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信贷人员还特别强调,在邮寄和电报催收中,既然签收人只是单位传达室的工作人员,就能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那么,现场送达催收中由身处管理层甚至决策层的财务科长签收,比前者更具权威性,毫无疑问能够中断诉讼时

效。信贷人员进一步表示,支行曾就此问题专门请教过当地律师,律师对此亦持肯定意见,认为无论是否加盖公章,无论由对方哪个工作人员签字,都足以中断诉讼时效。

而审计人员则认为,在贷款诉讼中,如果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提出抗辩,仅凭上述催收通知往往无法主张贷款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具体情形有三:一是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否认本单位工作人员曾在催收通知回执上签字,如果签字人已经调离,银行更是难以举证反驳;二是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否认签字行为是单位行为。理由很简单,签字人既不是法人代表,也没有经过法人代表的书面授权,催收通知上又没有借款单位的公章,对方完全可以推说这是纯粹的个人行为,而非单位行为和职务行为;三是与公证邮寄催收所不同的是,贷款银行的权利主张行为缺少具有中立地位的第三方证明。在公证邮寄催收中,有两个独立的第三方:即公证部门和快递公司。相应地,公证邮寄催收中规定了两个生效条件:一是邮寄行为和邮寄内容需经公证机关公证;二是必须取得并妥善保存快递公司邮寄回执。而前述现场催收中,除了催收通知回执外,银行显然无法提供中立的第三方来证实自己对债权的主张。

综合上述情况,审计人员认为,在贷款诉讼中,针对未加盖公章、未经有权人签字的催收通知回执而言,被判无效与被判有效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同时,针对上述情况,审计人员还特别强调了其余两个风险点:一是借款单位最后一次正式签收催收通知的时间,距今已超过一年,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尽快中断诉讼时效;二是对于催收通知回执上的签字,除了经办人员以外,贷款银行的其余各方均无法认定签字人是否确为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工作人员,难以有效防范经办人员的道德风险。

经过充分沟通,A支行最终采纳了审计建议,要求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在新的催收通知中加盖了单位公章,并经其法人代表签字,有效化解了诉讼时效风险。(田文秀)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