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管理体系与机制,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授信业务包括本行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 风险预警系指本行相关部门及人员通过系统识别、授信后检查、日常监控、研究分析、关注媒体等途径,及时发现和识别外部宏观和客户微观风险预警信号,分析、评估风险状况,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主动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动态管理过程。
第四条 风险预警包括预警信号的识别及发起、预警信息调查核实及反馈等环节。
第五条 按预警信号对客户的影响程度划分,预警信号分为红色预警信号、橙色预警信号和蓝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信号系指情况非常紧急,一旦出现此类情况,风险已基本确定且风险程度非常高,如不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将会对本行信贷资产安全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预警信号。
橙色预警信号系指要引起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应尽快根据预警信号对本行信贷资产安全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应对措施的预警信号。
蓝色预警信号系指目前还难以判断信号对资产质量是否有影响,但必须进一步调查分析,了解预警信号的成因和风险状况。
第六条 风险预警管理原则
(一)全员预警原则。风险预警工作涉及支行、分行、总行多个层面和多个岗位,本行全员都有预警职责。 (二)及时报告原则。本行工作人员应对风险预警信号保持高度敏锐性,一旦发现或得知客户出现预警信号,应按要求及时报告。
(三)快速反应原则。对于生效预警信号必须采取应对行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本着有利于保全信贷资产安全原则,采取紧急应对程序。
(四)严格保密原则。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对风险预警信息保密,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风险预警信息。
第二章 风险预警管理职责
第七条 风险预警管理部门包括总、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前台业务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
第八条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为全行授信业务风险预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风险预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分行风险管理部门为辖内授信业务风险预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既定流程与要求处理管辖范围内授信客户的风险预警信号。
(二)做好风险预警监测系统的开发、管理和维护。 (三)依据国家经济政策、区域政策、行业政策和产业结构等发展变化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预警信号,主动向有关机构发布信贷资产在行业、客户、地区和产品等各维度组合的风险预警信号。
(四)对权限范围内的风险预警信号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反馈处理意见,对本单位风险预警信号处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其中,分行风险管理部职责不包括第(二)项内容。 第九条 总、分行前台业务部门职责
(一)主动收集、识别自营客户的风险预警信号,及时拟定针对性风险预警信息,提出风险防范措施与要求,报本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
(二)负责参与、指导和协调经办单位开展风险预警信号的调查核实。
其中,对响应单位为总行的风险预警信号,分行对口业务部门应与经办机构共同调查核实;对集团客户,由管辖行管
理部门(公司业务管理部或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组织各成员行开展集团客户风险预警信号的调查核实,并评估、分析集团客户成员单位风险预警信号对整个集团授信风险的影响。
(三)负责对信号等级为红色的风险预警信号,与经办机构共同研究应对措施,并跟踪落实。
其中,总行前台业务部门职责不包括第(三)项内容。 第十条 总、分行其它管理部门职责
(一)授信审批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政策变化、行业发展趋势、客户风险状况等预警信号的收集、识别,及时调整授信政策,必要时拟定风险预警信息报本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
(二)资产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导致授信出现实质性风险的预警信号,协助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推动风险预警事项的化解与处置,提出资产保全意见。
(三)稽核部负责通过稽核检查发现客户风险预警信号,负责对预警信号处理情况的稽核检查。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职责
(一)对系统识别或上级单位发布的风险预警信号,按既定流程与要求,开展客户风险情况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二)依据授信后检查、日常管理及其它渠道掌握的信息,对信号客户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识别、判断,按既定流程与要求主动发起风险预警。
(三)根据客户风险状况,落实其他风险预警要求。
第三章 风险预警信号处理流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 风险预警信号的发出 (一)系统识别的风险预警信号的发出
系统识别到风险预警信号后,根据预警信号类型及程度明确经办人员应采取的调查核实措施及有关要求后,自动发送《风险预警事项核查表》(附件2)至经办人员,同时抄送支行行长/团队长、信号响应单位对口业务管理部门、授信审批部和风险管理部。
对多条(两条及以上)不同级别的风险预警信号指向同一个授信客户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该客户的风险预警等级。
(二)总、分行管理部门主动识别的风险预警信号的发出 1.总行稽核部及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前台业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日常监测和分析,发现本行授信客户、某类授信产品或某个行业的风险信号时,可在风险预警系统主动发起风险预警,出具《风险预警书》(见附件3),经本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风险行领导审批后发布。
对分行主动发现的预警信号,如该预警信号响应等级为总行,分行风险管理部需同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对预警事项所指对象涉及总行级集团客户或跨分行的单一法人客户,或指向同类授信产品的,或认为有必要的其它预警信号,向全行统一发布。
2.《风险预警书》应简要说明发现的风险点,并明确分支机构应调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反馈时间等信息。
3.风险预警信号首次发布后1个月内,多个部门针对同类型风险信号发起预警,但定义的预警信号等级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预警等级。同时,分支机构只需向上反馈一次预警处理结果。
4.对风险预警事项所指对象涉及异地业务工作组经办业务的,由总、分行相关部门发起,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后,发送至异地业务工作组专职风险管理人员,并抄送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由专职风险管理人员将预警事项分办至具体经办人,并将后续反馈处理结果抄送总行风险管理部及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
(三)经营单位主动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的发出 经营单位通过日常监测、授信后管理主动发现风险预警信号的,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分析预警信号对客户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初步判断预警信号等级,填写《风险预警事项报送表》(附件4),逐级报预警信号响应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 预警信号的调查核实
对系统自动识别的风险预警信号,经办支行/业务团队收到《风险预警事项核查表》后应立即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管户客户经理及其他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对响应单位为总行的风险预警信号,需由分行风险管理部、前台业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调查),补充《风险预警事项核查表》有关信息,说明调查核实结果,逐级报预警信号响应单位审核。 对管理部门主动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分支机构应在收到上级单位发布的《风险预警书》后,按要求及时开展调查,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调查结果,说明经调查后是否存在实质性风险,及后续拟采取的措施等,逐级报预警信号响应单位风险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经办人员按要求完成对风险预警信号的调查核实后,应对预警信号是否由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周期性变化或其它客观因素所致,或确实出现了影响本行资产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信号可能给本行资产安全造成的实质性影响作出明确判断,根据核实结果对预警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 本行根据客户实际风险状况及对本行授信安全影响程度,将客户风险等级分为无风险、轻度风险、中度风险、重度风险四类。其中:轻度风险、中度风险、重度风险
客户须纳入重点监控名单,经办单位须按要求定期跟踪客户风险化解情况。
对轻度风险客户,经办人员应在接到监控任务的当月,逐级向分行风险管理部报告客户风险化解处置进度;对中度风险客户,经办人员应在接到监控任务后1周内逐级向分行风险管理部报告客户风险化解处置进度;对重度风险客户,经办人员应在接到监控任务后1周内逐级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客户风险化解处置进度。
第十六条 预警信号调查核实结果的响应流程
本行根据风险预警信号等级及涉及授信风险敞口的大小,设置不同的预警信号响应单位,具体预警信号等级、授信风险敞口与预警响应单位的对应关系如下所示:
表1:风险预警信号响应等级
响应 单位 预警信号等级 客户类型 红色 总行级集团客户 总行 单一法人客户及分行级集团客户 个人客户 分行级集团客户 单一法人客户 ≥1000万元 ≥200万元 <1000万元 [0,1000)万元 橙色 全部 ≥3000万元 ≥500万元 <3000万元 [500,3000)万元 [50,500)万元 <500万元 <50万元 ≥5000万元 ≥1000万元 <5000万元 [1000,5000)万元 [100,1000)万元 <1000万元 <100万元 蓝色 分行 个人客户 单一法人客户 支行 个人客户 [0,200)万元 —— ——
第十七条 对预警信号响应单位为支行的预警事项,客户经理根据调查结果补充《风险预警事项核查表》和《风险预警事项报送表》(或专门材料),报支行行长/团队长审核,支行行长/团队长审核处理后向客户经理反馈最终处理意见,并抄送分行风险管理部和相关业务部门,结束预警流程。 对预警信号响应单位为分行的预警事项,《风险预警事项核查表》和《风险预警事项报送表》(或专门材料)经支行行长/团队长同意后,报分行风险管理部风险预警岗审核,由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确认。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的,向客户经理反馈最终处理意见,明确应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及有关管理要求,并抄送分行业务部门和总行风险管理部,结束预警流程。
对预警信号响应单位为总行的预警事项,《风险预警事项核查表》和《风险预警事项报送表》(或专门材料)经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同意后,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风险预警岗审核,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确认。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的,向客户经理反馈最终处理意见,并抄送分行风险管理部和总分行相关业务部门,结束预警流程。
第十八条 风险预警信号处理时限
对系统自动识别的和主动识别的风险预警信号,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警信号的核实、报送、审核等工作。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工作环节 客户经理调查核实 响应时限 分行 总行 蓝色 10个工作日内 5个工作日内 5个工作日内 橙色 5个工作日内 3个工作日内 3个工作日内 红色 1个工作日内 1个工作日内 1个工作日内 第十九条 预警信号调查核实信息报送过程中,上级预警信号审核单位对经办单位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提出异议信息,发回经办单位重新核实后报送,按原有响应级别再次报送。预警信号响应结果经两次退回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提升一个预警响应级别。
第二十条 预警信号等级的调整
风险预警信号一经发布,不得对预警信号等级进行由高往低的调整;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在预警事项结束前,可视预警信号处理情况和风险状况,对预警信号等级由低往高调整,经预警信号原响应单位主管风险行领导审批后,按调整后的预警信号等级报送流程与处理要求进行风险预警管理。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下预警工作和人员,可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一)早于同业或公众媒体发现足以导致客户五级分类降低一个等级的重大风险信息;
(二)预警及时准确,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行债权,成效显著;
(三)对系统内他人或他行管理的授信客户,及时向经营单位和风险管理部提供有益的风险信息,对信贷资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出现以下情况并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节轻重及对本行造成的风险或损失大小,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要求开展授信后检查或授信后检查不仔细,应发现而未发现客户风险信号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风险预警信号或未按规定频率向上级单位报告风险客户化解处置进展的;
(三)发现客户风险信号后故意隐瞒或忽视,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反映授信客户预警事项,造成风险拖延、扩大或加重的;
(四)按要求在发现客户风险信号后开展调查与反馈,但定义的预警等级与实际风险状况明显不符的;
(五)未执行上级既定的处理要求,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开展风险化解与处置工作,导致丧失风险处置最佳时机的;
(六)擅自将预警客户名单、应对方案等预警信息向行内无关人员,或行外尤其是公众媒体透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及异地业务工作组。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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