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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监事会制度之比较——也论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作者: 彭真明[1];江华[2]

作者机构: [1]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2]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出版物刊名: 法学评论页码: 36-42页

主题词: 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治理结构模式;中国公司;德国;证券监督;英美法;大陆法;中国

摘要: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的监事会制度分别是英美法与大陆法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具特色的制度。目前,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将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作为近两年工作的重点,并已在上市公司中全面推行。通过对这两种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认为,德国的监事会制度更适合我国的国情。完善我国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借鉴德国的监事会制度,也完全可以达到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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