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
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2、各临床科室、手术室存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卫医发【2005】438号文件)管理,实行专人、专册、专柜加锁、专账、专用处方的“五专”管理。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储存各环节应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财物相符。
3、定期检查毒、麻、限剧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药物性状,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停止使用并报药房处理。 4、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学部和保卫部门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骗取或者冒领的。
5、临床科室所有毒、麻限剧类药品,只能供应住院患者,并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6、建立毒、麻药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签名,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瓿瓶补充基数。 7、毒、麻类药品必须用专用处方开具,项目填写齐全,不得缺项,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省份证明名称、编号等资料,医生签全名,使用后保留空安瓿瓶。
8、各临床科室、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由专人负责计数记录。
9、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废贴数量。 10、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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