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就本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福泉市城厢经藜山至陆坪通乡油路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福泉市城厢镇、藜山乡、陆坪镇境内3、工程内容:路基、路面、排水及防护、桥涵、交叉
道口及安全设施工程等。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黔交规划【2010】14号文
5、资金来源:国补及地方自筹6、公路等级:四级公路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主线K0+000至K17+962,支线K0+000至
K3+676,总长21.648公里(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及份数
工程项目开工日期:2010年08月26日工程项目竣工日期:2011年08月25日
合同总工期:12个月(路面级配碎石基层完成时间:2010年12月30日)
1合同份数:本协议书一式8份
四、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壹拾陆万零捌佰零伍角捌分整;(小写)¥13160800.58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等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
8、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10、安全生产合同;11、廉政建设合同;12、维护民工工资协议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项目经理:宋晓军。承包人项目总工:陶2家法。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按照投标书的承诺和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后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在上级拨付的建设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合同时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08月25日合同订立地点:贵州省福泉市汽车站合同失效时间: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地址:福泉市汽车站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854)2222451传真:(0854)2222451开邮
户政
银编
行:码:550500
承包人(公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邮
户政
银编
行:码:
2010年08月25日2010年08月25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见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版)3——本部分略。第三部分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4专用条款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投标书;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施工规范;监理及质检有关标准、规范;工程量清单;工程投标报价清单;承诺书。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①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再使用其它语言文字。②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贵州省招投标条例》及交通部有关法规。
③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3、图纸
①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2010年08月26日向承包人提供详细施工图纸一套。②发包人对图纸的保管无特殊要求;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①发包人派驻的业主代表:姓名:
樊启兴职称:助工5无职权:对监理、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管,审定监理、施工单位的月计量支付,中审及复核工程变更详细情况。
②承包人进场施工放线后,发包人应完成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和相应建筑物的征拨拆迁,在施工期间,发包人随时配合承包人协调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③向承包人提供经评审后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文件。④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⑤组织竣工验收。2、承包人工作①项目经理姓名:宋晓军职称:工程师②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部颁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③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经发包人及监理批准后即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及监理方对工程的检查、监督。工程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发包人及监理批准后执行。
④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按月提供各种工程质量、进度及财务报表,并经监理方签认后报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⑤承包人必须合理安排场地,在施工范围内堆料整洁有序,保持施工通道畅通。要求文明施工,避免或减少对沿线单位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⑥承包人在施工中对原施工组织方式及机构有重大变化
6时,应报发包人审核同意。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进度计划
①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2010年09月06日前;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2010年09月13日;②砌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中的计划执行。
2、工期延续
①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若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经发包人确定后可适当顺延工期。
四、质量与验收
①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必须具有验收签证,材料具备材质证明和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有效。
②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由发包人的业主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和监理部门驻地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共同确定。
③工程试验费用。试验费用的承担:五、安全施工
施工全过程中若发生所有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大小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概不负责。
六、合同价款计量与支付1、合同价款及调整
7承包人承担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即:合同总价为暂定工程价款,工程结算总价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决算依据。
2、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项目发包人不考虑工程预付款,工程计量前的所有费用开支,由承包人自行处理。
3、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前。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①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后预先垫付1个月的工程费用,然后由发包方据审定的工程进度报表所列款项的90%一次性拨付给承包方,10%扣为质量保证金。以后发包方每月按此拨付一次。待项目业主初验合格并承包方提交合格竣工资料后再拨付5%,所余5%作为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为贰年,质量保修期满且审计结束后十五日内一次结清所有工程款项。②工程计量单价原则上以投标单价为准,当承包人采用不平衡报价时,发包人在维持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以设计审批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单价为主要依据对投标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单价作为工程计量依据。七、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材料和设备一律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或租赁。
8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必须附有关产品合格证和检测试验报告单,经监理工程师认定后才能用于本工程。任何一方认为需要对材料复验时,均可复验,并提供必要的检测工具和方便。
八、工程变更
①发包方交付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是施工的有效依据,承包方不得擅自修改。
②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和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驻监办,驻监办审查后送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变更方案或变更设计文件后,承包方才可据此组织施工。
③工程变更单价原则以投标单价为准,若承包人采用不平衡报价时,发包人将按第六条第4-(2)款调整的单价作工程变更单价。
九、验收时间
1、时间:2011年08月26日前。2、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竣工资料(一式6份)。
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实际工程进度由发包人、驻地监理工程师、承包方负责人临时确定。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违约
①发包人违约将按照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69.1、
969.2、69.3、69.4及69.5条办理;
②承包人违约按照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63.1、63.263.3、63.4及后面补充条款办理。
2、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负责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福泉市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它
1、本工程发包人一律不允许承包人进行工程转包、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2、不可抗力因素
①在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工程破坏,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实地勘验,发包人视其情况承担维护费。
②在工程实施中若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其总工期可适当顺延。
3、保险
本工程必须为民工参投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为民工参投意外伤害保险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供发包人审查备案。
4、担保
①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任何形式履约担保。
10②合同签定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贰拾万元的民工工资保证金,该费用待工程结束且交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不计利息地一次性付给承包人。
③发包人扣承包人总价合同费用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无工程缺陷责任再一次退还,若有缺陷责任,承包人将用此资金进行修复,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退还剩余保证金。
④工程结束后,发包人暂扣合同总价的2%作为项目竣工资料保证金,如承包人未按规定及时提交完善的工程竣工资料、工程决算及验收申请报告的,发包人将按每超期一天,扣上述费用3000元作为处罚,累计超期60个日历天的不再支付上述资料费用。并有权指定其他人员负责收集和编制工程竣工资料及工程决算,且承包人无条件配合执行。
5、合同份数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一式8份,发包方留存6份(注:4份送有关部门),承包方留存2份。6、补充条款
(1)本专用条款的编号、顺序未结合《通用条款》编号设定,具体使用中,在以本专用条款为准的基础上,参照《通用条款》对应内容执行。
(2)承包人在开工前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
(3)工期:a、工期拖延(含总工期和级配碎石基层完工
11期2010年12月30日前,大山段级配碎石工期不在此时间内):发包人扣承包人合同总价费用,第一个月按人民币1000元/日计,第二个月按人民币2000元/日计,第三个月按人民币3000元/日计,依次类推(不可抗拒因素除外);b、工期提前:承包人按合同工期每提前一个月,发包人给予承包人10000元奖励,并依此类推。(4)若上级主管部门安排资金没有及时到位,承包人不得随意停止施工,更不能付诸法律手段索赔,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内部有关事宜(如:不拖欠民工工资及自行处理内部三角债务等),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必须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协调解决资金问题。
(5)承包人应在每月20日前报专项工程的月报表,以便审核审计及控制专项资金的正常使用。若当月未报则不予计量,累计达三个月者,终止合同。且终止合同前期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或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6)发包人在每月30日前向承包人拨付工程进度款,若存在资金到位不及时等特殊原因而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项,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延期支付款项的利息。
(7)承包人投标书中项目经理及总工程师必须到位,不得随意调整或调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或调换,承包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请报发包人同意,更换人员的职称及工作经历不能低于投标书中原有人员。且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进行5万元处罚,更换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处以2万元处罚。12工程实施中,发包人将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进行考核制管理,每月在岗天数不得少于16天,缺一天按1000天计,以此类推。
(8)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进行转包。发包人一经发现将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由承包人自理。
(9)承包人在项目的实施中所用各种材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定,且按有关规定提供材料合格证或检验合格报告;每分项工程的开工或完工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定,业主将不定期抽查,若出现未按上述程序进行施工,将立即终止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必须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若因安全生产事故出现死亡1人,除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自理外,业主将另对承包人进行3万元处罚,并依此比例类推。若出现伤残1人,除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自理外,业主另对承包人进行2万元的处罚;在施工开始至结束未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奖励2万元。(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搞好保畅工作,非自然灾害影响,造成施工地段阻车1~12小时(含)以内,业主每次将对承包人处罚5000元;阻车12~24小时(含)以内,业主每次将对承包人处罚10000元;阻车在24小时以上,业主每次将对承包人处罚2万元。
(12)发包人发包的合同总价已包括施工过程中所必备生产所需的各种费用,实施的全过程中不考虑费用的增减(工程变更除外)。
13(13)整个工程发生的建安营业税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缴纳。并将完税后的建安发票提供给发包人的财务部门,办理工程决算。
(14)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在土石方开挖中,若因边坡开挖未达到设计的坡比值,致使边坡坍塌,造成路基或排水系统等结构损坏,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产生的土石方坍塌由承包人无偿清除,发包人概不负责。
(15)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约情况较差,发包人将在当年贵州省交通厅组织的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中直接将承包人评为“D”级。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2010年08月25日日期:2010年08月25日
第四部分工程质量保修
14发包人:福泉市交通局
承包人: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
为保证本工程在合同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经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协商,签定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范围:承包人承包的合同段里程范围内;
2、内容: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的全部内容以及因地质及水毁原因引起的公路病害。其中,因地质原因引起的公路病害治理修复资金由甲方支付,其余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二、质量缺陷责任期
质量缺陷责任期从验收之日起算,时间为二年。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7天内派人修复。若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派人修复,发包人可委托其他承包单位修复,保修费用由发包人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予以支付(单价由发包人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剩余保修金不予退还。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且发生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支付。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
15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及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金额
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2、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且审计结束后15日内,将剩余保修金一次性退还给承包人。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200年8月25日日期:20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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