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题一
某化妆品厂2007年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⑴销售一批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0%,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100万元,增值税税款17万元,货款已存入银行。
⑵没收逾期未归还的化妆品包装物押金23400元。
⑶将自产化妆品一批以福利形式发放给职工,按同类产品不含税令人计算,价款为50000元,成本价为30000元。
⑷受托加工化妆品一批,委托方提供原材料20万元,本企业收取加工费8万元,本企业无同类化妆品销售价格。
⑸将化妆品、护肤品、护发品装入一盒内作为礼品送给关系单位,成本价为16000元,不含税售价应为20000元。
计算该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含代收代缴消费税),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答案
⑴销售化妆品应纳消费税=100×30%=3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0000
⑵没收押金应纳消费税=23400÷(1+17%)×30%=6000(元) 没收押金应纳增值税=23400÷(1+17%)×17%=34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23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00 ⑶自产自用化妆品应纳消费税=50000×30%=15000(元) 自产自用化妆品应纳增值税=50000×17%=85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535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应交消费税 15000 ⑷受托加工化妆品代收代缴消费税
=(20+8)÷(1+30%)×30%=12(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20000 ⑸组合包装消费品应纳消费税=20000×30%=6000(元) 视同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7%=34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25400 贷:库存商品 1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应交消费税 6000
当月应缴消费税税额=300000+6000+15000+6000=327000(元) 当月代扣代缴消费税=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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