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x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x〔x〕171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县湿地产权确权工作,进一步健全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湿地产权确权是推进我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中共中央提出在我区试点开展湿地产权确权工作并列入重要改革任务之一。做好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既是一件生态大事,也是一份政治责任,此举进一步为x乃至全国湿地保护管理、责任追究和跨部门协调等制度的建立创新机制、完善政策,为全国开展单一要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改革积累经验。明晰湿地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进一步规范湿地资源用益物权交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度,逐步建成湿地相关领域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二、指导思想
按照《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x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x〔x〕171号)要求和工作原则,坚持试点先行、改革创新,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在全要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探索湿地作为独立登记单元的确权登记方法,清晰界定自然资源的所有
权人和行使代表主体,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和保护责任,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湿地产权制度,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提供试点经验。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湿地权属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的湿地边界,明晰相应的主体、权利和义务。
(二)坚持依法确权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湿地进行调查、审核、公告、登记,切实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登记无误,推进湿地产权确权登记法制化。
(三)坚持尊重历史和面对现状的原则。对历史遗留的湿地权属问题,尊重历史形成的事实,对当前湿地利用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依法合理对待。
(四)坚持权利连续性和衔接性的原则。湿地产权确权登记不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不改变湿地生态空间的用途和权属关系,已经明确的各类确权结果直接沿用。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统筹协调推进,与现行的水域岸线生态空间,农村土地承包、草原、林权、集体土地等确权工作衔接。
四、工作任务
根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x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x县全境符合登记条件的湿地产权进行确权调查登记。
主要工作任务:划分登记单元、自然属性调查、所有权状况调查、制作登记附图、进行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搭建等。
(一)确定湿地登记单元。查清x县湿地资源本底,理清权利主体,划清权利边界,以x年x土地利用现状图作为工作底图,与全国第二次湿地调查成果图件进行套合,结合国家相关规划,确定需要实施统一确权登记的湿地资源范围,初步确定以湿地调查斑块为统一确权登记单元,制作试点调查单元基础图件。将制作的基础图件通过“三个图层相叠加”的方式,即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土地利用现状图相叠加,参考国有森林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确定国有、集体土地界限,初步标注耕地、林地、草原、水流、湖泊、沼泽等现状土地用地的范围。
(二)调查湿地自然状况。利用湿地调查单元基础图件,开展资源调查,查明试点范围内湿地的自然属性和自然要素。湿地自然属性包括湿地类型、地理位置、四至边界、面积等;自然要素包括湿地生态空间内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矿藏等自然资源。其中水流资源不再调查,直接使用x水利厅水流确权数据。
(三)调查湿地权属状况。利用制作的湿地调查单元基础图件,调查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一是所有权状况。明晰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边界及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明晰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行使代表主体以及代表行使的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二是已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状况。包括林权、草地使用权、“四荒地”
承包经营、国有林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不同类型权利的权利主体、边界、面积等信息。
(四)制作湿地登记附图。根据调查的湿地单元内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制作自然资源登记簿附图,内容包括自然登记范围界线、面积,所有权主体名称,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界线,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面积等信息。制定的湿地登记附图,连同湿地调查资源,共同征求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规划等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定确认后最终形成湿地登记附图。
(五)湿地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调查单元确定后,调查结束后,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湿地调查结果、登记附图和相关审批文件等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将湿地登记事项在政务大厅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湿地)登记簿。
(六)湿地资源登记信息的管理及应用。以x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基础,增加湿地产权确权模块,将湿地产权确权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有效联接,形成自然资源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
五、工作步骤
x县湿地产权确权工作自x年10月开始,x年2月结束。 (一)准备阶段(x年10月15日-x年10月30日)。县林业局、国土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组建作业队伍,并会同农业、水务、环保等相关业务部门,收集我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类自然资源普查或调查成果,以x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叠加湿地资源调查成果等图件,结合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宗地信息及城镇建成区、农业开发区、生态保护区和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在不冲突、可衔接的情况下,形成湿地自然资源调查底图。
(二)实施阶段(x年11月-x年12月)。我县湿地产权确权工作已由区林业厅招标选取了有资质单位进行测绘、调查,相关单位需做好以下工作:
1.选取划定登记单元。林业和国土部门协助技术协作单位以x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以x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确定的湿地斑块为基础,深入乡、镇、村、组划分调查单元。
2.首次登记公告。技术协作单位提供湿地登记单元的预划分、登记的期限、类型和范围、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首次通告。
3.登记调查。通过实地调查,查清每个湿地资源登记单元内湿地资源的类型、边界、面积、数量、质量及所有权、用益特权状况等,形成湿地资源调查图件和相关调查成果。
4.资料审核。由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相关资源主管部门就调查的自然资源基本状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误的,将信息记载于湿地登记单元,由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相关资源主管部门信息进行复核。
5.公告。资料审核无异议的,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湿地登记事项在x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及相关乡镇进行公告。
6.登簿。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湿地单元内自然资源基本情况、可能性状况和公共管制等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
7.建立湿地资源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湿地产权确权登记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有效衔接,并统一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三)评估验收(x年1月)。
1.湿地产权确权技术服务单位整理并归档权籍调查及登记过程形成的文件、图件、数据库、簿册等资料,提交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报告和试点操作实施指引。
2.区国土厅、林业厅会同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 (四)全面总结(x年2月)。全面总结湿地产权确权工作,形成自查报告上报x湿地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县湿地产权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成立x县湿地产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林业、国土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国土局、林业局、财政局、政研室、x局、水务局、住建局、农改中心、政务中心、网信办、档案局、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工
作计划、审核实施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对于该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和政策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二)明确部门职责。按照以技术服务单位为骨干,国土、林业、水务、住建、各乡镇、村(社区)协助调查,网信办、政务中心进行通告、公告,国土局审核登薄为原则的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其中:县林业局和国土局主要负责拟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宣传培训、权属审核、后期总结等工作;农业、水利、住建、农改等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土地、草原、水权、水流产权确权及城市湿地边界等相关资料,并及时督促所属基层单位协同乡镇开展此项工作,确保湿地产权确权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主要负责宣传动员、边界指界签字、争议调处、初审公告等工作;县财政部门及时审核拨付专项工作经费;技术协作单位的主要负责调查、测绘、宗地制图、面积量算、分类汇总、表格填写、收集资料以及建立数据库。
(三)加强宣传培训。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工作任务,让群众明白湿地产权确权的目的并积极参与,同时,加强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让工作人员明确要求,规范操作。县林业局、国土局要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配合技术协作单位开展工作。
(四)把握政策界限。按照国家和x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政策意见,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妥善解决,再确权登记,推进确权登记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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