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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线索调查申请书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财产线索调查申请书

第一篇:财产线索调查申请书

财产线索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情况。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 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已于 年 月 日作出了()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了()中民一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

鉴于申请人调查途径有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查询被申请人在各银行的存款情况,请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 号判决书。/ 2 2.相关文书。/ 2

第二篇:财产调查申请书—范本

财产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叶惠闽,女,33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22,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叶家湾11号,电话:***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调查被告黄长青名下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黄长青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在申请人提起离婚前,被告黄长青已有意转移其名下财产且拒不提供其名下财产数额,

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为了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特请求法院调查被告黄长青名下以下财产:

1、被告黄长青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银行:); 2、被告黄长青名下的车辆(车牌号:)。 3、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月日

第三篇:申请财产保全如何找到财产线索

申请财产保全如何找到财产线索

申请人应该及时、准确地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由于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现在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意识,法院不主动、积极调查收集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举证目的,要自行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就成了关系到保全工作成败的关键。此外,这对法院尽快采取保全措施也有好处。

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财产线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在经济活动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调在签订合同之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如聘请律师对债务人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债务人主动提供拥有的资产状况如银行账号、房产或土地、股权等;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担保等。

2、在往来文件中查找被告的银行账号、应收账款等信息。 3、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资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账号、对外投资股权、机器设备、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息。

4、根据已经查实的线索,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土地基本情况。

5、根据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律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

6、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告的车辆所有情况。 7、根据相关公告,查询被告持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第四篇:提交执行财产线索情况说明

提交执行财产线索情况说明 执行申请人:*** 被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系苏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苏州*******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资本:***万元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情况说明: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包括两部分,一是执行代缴的*****元诉讼费,二是协助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支付代缴的诉讼费,并不影响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因此执行申请人请求法官尽快出具协助执行房屋产权过户通知书,以尽早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提交人: 日 期: 第五篇:财产调查

财产调查

在民事执行总论这一章中,我们学习到了民事执行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

民事执行的实质是财产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必须设法找到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民事执行案件中数量最多的就是金钱债权案件,而此类案件的执行,关键在于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方法越多、手段越有效,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就越少,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的效果就越好,债权人的权利就越容易得到实现。法院才能针对不同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不同的措施。

我在这里针对财产查明的意义和缺陷做一下讨论: 一、财产查明的意义 (一)解决“四难”的关键

当前的执行工作存在着“四难”,即债务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难”是我国社会转型期民事执

行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困难的真实写照。“被执行人财产难寻”是引起其他三难的源头,所以财产查明有助于解决其他三难。

(二)促进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

一些债务人之所以在判决生效后仍然迟迟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们自以为法院并不了解也无从了解他们财产的真实状况,所以在被要求履行时,不仅不主动履行,而且还千方百计地隐匿、转移财产。而一旦他们得知法院已经发现了、控制了他们财产后,这种侥幸心理就会被彻底破除。债务人此时的对策往往是一方面主动向债务人清偿,另一方面向法院认错,请求法院宽大处理。

(三)有利于切实追究拒不履行者的法律责任

为了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也为了制裁那些敢于挑战法律权威、拒不履行判决债务的当事人,各国的法律都对这样的债务人规定了民事的、刑事的制裁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债务人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应当说,对拒不履行的债务人进行制裁,尤其是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是促使其履行债务的有效方法。然而在我国的执行实务中,仍然有大量的拒不履行的债务人并未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使得违法的风险相当小、成本相当低,这使得许多债务人选择了尽量不主动履行的策略。造成法院未能制裁拒不履行的债务人的主要原因是,法院难以发现债务人隐匿了财产。所以,只有增强发现债务人财产的能力,法院才能更多地运用制裁措施,制裁措施也才能真正具有了实效性和威慑力。

(四)促使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诚实”态度

应当说,债务人申报财产是执行机关掌握债务人财产的最为经济的方法。如果债务人能够据实向法院申报,法院便可以方便而准确地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但由于债务人同执行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实申报也就意味着他要么申报后就主动履行债务,要么被强制执行,所以那些有财产的债务人通常不情愿、不甘心把财产的真实状况向法院报告。实际上,法院拥有的发现债务人财产的途径、方法越多,法院查明债务人

财产的能力越强,就越能打消债务人的侥幸心理,就越能够促使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

(五)为防范案外人妨碍执行行为提供保障

案外人参与、实施妨碍强制执行的行为,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如有的案外人协助债务人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有的案外人就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试图使法院相信债务人确实无力履行债务;有的案外人隐藏、销毁有关债务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法院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对案外人这些妨害强制执行的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又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了能够将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付诸实施,法院就必须能够确定债务人的确是有财产的,而案外人参与了协助债务人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行为,这是追究案外人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财产查明的缺陷 (一)法院的调查责任过重

首先,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传统中,法院在查找执行财产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一向十分积极,几乎进行包揽。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游离于执行程序之处,法院几乎成了“讨债公司”。这种传统执行模式不仅浪费有限司法资源,而且产生角色错位,直接影响了法院及时执结日益增加、日趋复杂的民事案件,承担了过重的压力。

其次,法院调查财产效果不佳,成本高。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案件单一,可以集中精力调查,且花费较少;而执行人员一般案件多,难免精力分散,法院在调查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调查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人员的责任心和执行工作经验,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另外,法院进行调查,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尤其被执行人在异地的情况下投入更大,实践中经常发生因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而引发不满的事件。

第三,法院在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时,不敢大胆运用搜查程序,威慑逃避执行的“老赖”。笔者在执行庭工作的两年多时间里,我院为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对长期逃避执行的“老赖”经常采取夜间执行。然而,“老赖”们往往采取拒不开门的方法逃避

执行。执行人员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本可以依法运用搜查程序,强制开取大门,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措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我们的执行人员往往不敢大胆运用搜查程序,而是选择无奈地走开。如此一来,更助长“老赖”们逃避执行的嚣张气焰。

第四,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时,银行的工作人员怠于履行义务,查询效果事倍功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依法赋予法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的权力,然而,笔者在执行庭工作的两年多时间里却发现,执行法官在查询存款的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首先,银行的工作人员通常不愿意协助法院查询,他们往往以需要上级领导批准或者银行各种内部规定为由,给法院查询工作设置

障碍,怠于履行义务,致使法官查询一次存款往往需要等上两三个小时。其次,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查询范围仅限于被执行人在该营业点是否有存款,而不能查询被执行人在该行其他营业网点的存款情况,这使得执行法官在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时犹如大海捞针,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没有完善其他的财产调查制度

第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仍存在不足。新民诉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债务人报告即被执行人申报是我国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一种重要方法。这一规定有力补充了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主要是申报内容、申报程序尚不明确和完善,仅笼统地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至于如何申报,申报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还未加以细化,有待相关司法解释的补充和完善。

第二、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有待加强。首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责任的规定甚少,仅在《执行规定》第28条

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这些规定对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责任仅作了概括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其次,申请执行人缺乏调查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手段。有的机关对当事人的调查以没有法律规定或为客户保密为由拒绝协助调查,不少机关根本不接受当事人的调查,当事人调查困难重重,无法完成调查责任。第三,由于长期以来的执行实务中法院包揽整个执行过程,承担了包括搜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内的所有义务,申请执行人完全依赖法院,根本没有主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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