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货销售
一、条例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七)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二、 实施细则
细则第三十六条(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意思就是说: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170号
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别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第二条(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方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劳务;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 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该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
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销售税率)
二(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方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
第一条(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归纳:
对于旧货销售增值税业务,按纳税人性质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的销售业务,归纳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除固
定资产)2种情况。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又分以下4种情况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方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指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固定资产,用于此类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能抵扣,销售的时候按2%缴纳增值税。
(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指非用于条例第十条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如17%)征收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非用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按新税法,可以抵扣进项税了,所以当旧货卖的时候不能再按优惠税率2%缴纳增值税,而是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这条规定的固定资产,在购入的时候没有抵扣进项税,所以在当旧货销售时可以按优惠税率2%征收增值税。
(4)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这条规定,前半段说的固定资产,是在购入的时候没有抵扣过进项税,所以在当旧货销售时可以按优惠税率2%交增值税,后半段说的固定资产,在购入的时候抵扣了进项税,所以当旧货销售时不能再执行2%的优惠税率了,而是要按适用税率缴税。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该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低值易耗品等没有按固定资产核算的物品,不能享受2%的优惠,而是要按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2%或适用税率/(1+适用税率或4%)
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销售旧货,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除固定资产)2种情况。
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销售时享受2%的优惠税率。
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按固定资产核算的物品一样,按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为3%。
应纳税额=销售额*2%或适用税率/(1+适用税率或4%)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旧货,免征增值税。
比如,个人消费者的2手交易,是不用交增值税的。
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该如何把握
2010-7-27 15:24 河南国税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征税办法,请问“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该如何把握?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办公桌椅是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征税还是按旧货征
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
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
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
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上述规定中所称的“纳税人销售旧货”,主要是指旧货经营单位。而企事业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例如办公用品等,则不适用旧货的政策,应按照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项等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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