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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与“公地悲剧”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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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推行上网实名的网络身份汪制度 隐蔽.不易被发觉是增强网络暴 实施者侥幸心理的重 要因素之一通过实行上M实名的M络身份征制度.习 仅u 加强社会性的网络防范意汉与防范技术蕾及 在有些 络暴力现象中.暴力被害的发q三与被害凡的防 范意 、防范技术有一定关系.甚至可以蜕有些被害足被害 以在一定程度七弱化暴力实施者的侥幸心 .还 ¨-以便十对 暴力实施肯进行技术跟踪手¨责任追究人自L三招致的 如下戴免费轼件.柱:『刈站t 攻击他人.不 安装防御系统等等、对此.防II-P:t'络暴力应泼是一项全 性 完善与网络社会相适应的立法、卅法体系 在人们附传统习惯中经常有‘种意 只.即将网络行为人 的社会工毪,而不能单一地视 政府的责任 口强网络跟踪和监控.实行网络行为的警级预告制度 任何 络暴 都是有征兆的.通过 络技术跟踪f¨监控 可以动态了解暴打事志发燧状况,对于超过幅应警缎的暴LT 行为 应该予以不同形式地警告和控制预臀 的责任追究‘j现实社会相比照 笔者认为这奉身是网络f专蝶 立法平f1铂*rd浊的一个 区如果按照惯常思维,在实际生 活巾抢劫一个商店很好被定罪,怛在心络中如果通过技术暴 力强行劫墩 占有削站能番以抢劫粮处 法所规定.就在于它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一?犯罪之所 由 那么.网站也是 确立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 大部分阿络暴力的实施齿I;是d,N站为载体的,从权利义 务合理分配的m度卅,这些运营商对暴力现象负有一定责 任所以.有必要确屯H络运营商蚋责任追究制度.以此 种资源.Iq绪社会也需要安全因此,在立法和司法过 程中应陔按照等阶原则.针对H络社会的特点形成与之十H应 的立法和列法体系,这是网络行为得以雠障fl{J根率. 增强刚络运营商的责任感,减少网络暴力的平台昏 ■南京大学陈堂发 网络舆论是指以互联l剐为载体的形成一定规模与社会影响 力的公众意见、愿望 态度 情绪等的聚合与公开表达 互联阐的技术特征决定YlN络舆.仑作为一种新的舆论形态有圳 中的“公地悲剃”现象.即网络资源的唆弃与导致不可弥 补的精神荒漠化后果就 可避免 我们赴多夫羟度 能够宽 容“瓦联网精神”?从权利角度看,『卅络舆论自由的lF当 性空 不比传统媒体小.也不比传统的媒体大能成为说明某种特权行为正当性的理山 毫无异c义,l'-d络鼹论形态的最突出优势在 :它的高度自 技术本身不 于传统鹈论彤式的一系列特质,并使得阔络舆论较之其他舆 -仓形式对现实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让会生活、文化与 精神 杠插产:生瞢更显著的影响。然而.无论舆论载体的物质 属性如何神奇变异. 要生成网络舆沦的主体即引发和参与 舆论的个体其社会规定性没有政变.邶么舆论行l为的权利规 由与自主,但网络舆沦平台提供者和舆论参与者是否 备与 行使这种自山相称的能力问题往往忽略了 l 世纪矧 法杈 哲学代表人物格林认为, 出是做某事或事fId某物的买际能 范与政策狷节的必要性就不应该有所改变否则,网络舆-奁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口 热点追踪N0TINFO SECURITY 力,而不只是不存在外部约束的状态:“我们谈到自由的时 候,我们并非仅仅意味着免于约束或强制,我们也并非意味 着可以做任何我们想做的事情,而不论这种事情是什么。我 们并不是意味着一种可以被特定的一群人所享有、但却以牺 牲另一群人的自由为代价的那种自由。我们所珍视的自由是 一种做或享受某件值得去做的事情、某件我们可以同其他人 共同去做或者去享受的事情的实际权力或能力。”这说明自 由传播空间的存在和行使自由传播所具备的能力无疑是不可分 割的。引发和参与网络舆论的公民应该对自己的这种“能 力”进行审视,如果不具备与行使舆论自由的行为相匹配的 能力,结果就有可能导致显性的或隐性的个人伤害或公共危 害,产生网络“公地悲剧”。这些精神悲剧现象既有突破 道德底线的,更有冲击法律底线的。 适度管理是解决“公地悲剧”现象的核心所在。理性 的网络舆论所张扬的意志不仅不可能是个人意志,也不可能 是众意,而是公意。个体意志的理性聚合是众意,符合社 会公平与正义的众意理性的聚合才是公意。网络言论的最初 形态是个人意志,个人意志在一般情况下只是谋求个人物质 利益、政治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最大化,正如公共草地上的无 偿使用者。凯恩思主义理论主张,市场本身有着不可克服的 缺陷,市场有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需要政府的干预。这 也是我们今天面对网络媒体的“公地悲剧”问题如何平衡商 业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理论依据所在。 就网络舆论形态之一的博客而言,因为非理性的个人利 益诉求彰显和排斥市场之外因素干预的情绪浓烈,博客恶意 降低社会道德水准和培养“看客”的种种“自我”放纵已 经使其一定程度丧失了人们对之寄予精神共享理想的存在价 值:人身攻击,制造谣言,低级暴露,情绪发泄。毫无 疑问,博客的价值在于它必须是个人指向与公共价值的混合 体,而不是当下所提倡的纯粹个人情绪的张扬。否则,这 种个人出版功能除了给博客服务经营者产生巨大的市场利益 外,没有多少社会价值可言。一位网络评论人士说:“博 客是适应知识经济的创造而产生的一种文化传播形式,它的 创新文化理念就是要走向专业化、知识型、大众化、社区 型、个性化等形态,而并非是纯粹文学性或个人情感书写的 场所。”就目前状况来看,博客的质量与水准离这样的远景 还有很大的差距。 避免网络“公地悲剧”,加强道德意识与规范固然是一 种思路,但在匿名交流与写作的虚拟环境下,个体行为中存 在的“表演”与自我欣赏本性不可能使之成为解决问题的根 本办法。比较有效的做法是针对网络舆论的不I叫形态采取不 同的办法: 对博客而言,应以立法形式较为严格地规定博客服务提供 者的经营与监管责任。现在有一种在网络界比较流行的观点, 博客既然实行委托注册用户管理的模式,博客服务提供者就不 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从法律上说,注册用户作为消费者不可能 获得监督管理的主体资格,这种主体资格在博客服务提供者履 行申请与登记手续时已经确定,不可能存在责任转移的问题。 网站与注册用户之I 拟订的《用户协议》中关于网站免责的条 款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博客舆论形态中强调服务提供商的 严格责任,主要是出于有效平衡社会利益与商业利益的需要, 也是自由经营权利与承担自我监督责任统一的体现。如果博客 服务商不承担严格责任,博客又是虚拟身份,很多情况下危害 的出现将无法落实责任承担人,这显然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 构。 对其他公开形式的网络论坛而言,运用法律手段规定经 营者的责任同样重要。但关键还是在于网站引导的策略和手 段。比如权威性的网站可以合乎舆论运行规律地进行舆情引 导,不仅先于公众对相关问题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更重要的 是抢占先机,在发布信息上掌握主动权,不要处在澄清真相 的境地;又比如网站可以充分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意 见领袖”既可以在网民语境之中(如设立网络评论员,既作 为普通网民的一份子,又作为舆论的有意引导者,不露痕迹 地提醒网民言论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取得一种平衡, 凭借自己的独到见解成为意见的主导人物),也可以以明确的 身份出现在网民语境之外(如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政 府官员、资深业内人士、新闻热点人物、新闻事件亲历者参 与讨论,发表意见)再比如网站可以设置符合情势的议题,通 过这些议题把公众的注意力和兴趣引导到媒介舆论所希望的 方向上来。媒体间议程设置也不可忽视,议程由可信度较高 的媒体流向可信度较低的媒体,网络媒体因其公信力和权威 性有限,使其议题影响力的发挥仍需要借助传统媒体的参与。 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在议程功效上的相互鼓应,是网络舆论 引导的经常手段。 网络舆论的价值在于对公众话语权的确认与实践,但这种 确认与实践是在市场利益因素介入和个体隐匿身份的情境下展 开的,缺乏个体的理性自我和外在于市场的政府管理,网络使 用者掠夺式地对待舆论公共资源,“公地悲剧”就不会消失。(热 点追踪所讨论的观点旨在交流,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刊 立场。)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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