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国民党上海市银行的接收清理与结束
作者:张徐乐
来源:《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
摘 要:上海市银行于1929年由上海市政府设立,是国民党政府时期的一家典型地方政府银行。上海解放后,根据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的规定,被新中国政府列入接管的范围。1949年原国民党上海市银行被接收、清理和结束表明,原上海市银行的体制、机制、组织人事,更多地带有政府机关的特征,其业务经营也主要服务于原上海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及日常运作,这是该银行的基本属性使然。上海市银行与“四行二局”往来联系较密切,是整个官僚资本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上海市银行; 地方政府银行; 共和国金融史; 上海史
中图分类号:F8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1)11-0143-10
作者简介:张徐乐,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研究院副教授 (上海 200433)
1949年5月上海解放,新中国政府对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国家资本、官僚资本银行全部实施接管,并分别其具体情况或者令其清理结束,或者改组后复业。1929年成立的上海市银行,是一家典型的地方政府银行,自然被列入清理结束之范围,断续存在了13年的上海市银行自此结束其历史。地方银行多以辅助一省(或市)之财政、调剂当地金融、辅助经济建设为目的,是近代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学术界关于地方政府银行研究的成果甚少①,唯一的相关专著是姜宏业主编的《中国地方银行史》,较系统地梳理了中国各地方银行的创建及盛衰历程,但是对上海市银行的叙述比较简略,认为“上海是全国大银行集中之地,上海市银行在上海金融业中没有声望,该行又不发行钞票,更不引起人们的注意,因此遗留下来的资料极少”,所以仅介绍了上海市银行成立时间与业务范围,列举了1934、1935年的资产负债与损益情况、银行主要负责人简介,而与本文章相关的文字仅为“1949年上海解放,上海市银行宣告结束”②。 《上海金融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关于上海市银行的介绍仅有寥寥350字,内容甚略。张乃琴著的《上海市银行的筹建与经营状况述略》,是迄今为止唯一一篇以上海市银行为研究对象的文章,但其关注时段是在上海市银行的前期。上海市银行设于当时中国的金融中心上海,在国家行局与大型商业银行林立之地,尚能够存身并在金融市场上拥有一席之地,颇值得研究。本文主要以上海市档案馆馆藏上海市银行及四行二局档案为主体史料,辅以其他文献资料,对1949年上海市银行被接收、清理与结束的历史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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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以冀深入探究国民党上海市政府在大陆统治末期之金融、财政、经济状况的同时,了解新中国金融体系的最初构建情况。 一、上海市银行之简介
上海市银行,是上海特别市政府于1928年开始筹备,正式成立于1929年2月27日《伪上海市银行历史考证》,上海市档案馆藏档四行二局档案Q323-1-350。但是,关于上海市银行的成立时间,《上海金融志》另有记载:“上海市银行系民国时期上海市政府设立,开业于民国19年(1930年)2月17日”(参见该书第172页)。, 总行设于天津路66号,设立之目的在于统一经理上海市政府财政收支,调剂市区金融,辅助市政之建设,主要办理存放款和代理市公库业务。抗日战争爆发后,于1938年奉命停业迁汉。抗日战争胜利,随上海市政府复员。1945年9月27日,在九江路50号前日本帝国银行原址复业,直到1949年5月27日被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前后实际开业时间总计13年。
上海市银行初设时,资本为100万元,全部为市政府在市公债项下拨充。根据国民政府财政部核准的《上海市银行章程》规定,其业务范围包括:(1)市内工商业之抵押放款、抵押透支及现票贴现;(2)国家地方或公司债票之经理;(3)各种存款;(4)有价证券之买卖;(5)汇兑及其他现代银行业务。此外,受上海市政府之委托,得经理下列各项特种业务:(1)代理市政府发行债券及还本付息;(2)保管市属各机关或公共团体之财产及基金;(3)办理贫民借本事项《上海市银行章程》,1930年,上海市档案馆所藏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9。本文所用档案均为上海市档案馆藏档,以下不再重复。。 1945年复业之后,在修订的《上海市银行章程》中,除恢复此前的一切业务外,也明确规定:上海市银行得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公库,内设公库课,专门经管上海市政府之收入及支出《上海市银行章程》,1946年,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504。。 因而,尽管上海市银行努力经营各种商业银行的业务,但其最主要的职责和特色仍为代理上海市公库,办理公款的收支与保管,是一家典型的地方政府银行。
1945年上海市银行奉令复业,并遵照相关法律规定,改为官商合办银行,全称上海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定为法币1亿元。其中一半是官股,由市政府拨付公款;另外一半为商股,暂由市政府一次性垫拨足额,等商股到后再返还政府。1946年12月4日,该行十四位董事及监察人各认缴商股10股,总计140万元,这是上海市银行存在期间所收到的全部商股。事实上,董事、监察人都由市政府派任,应属官股代表,即使算作商股,也仅占全部资本总额的1.4%,与最初拟定的一半相差甚远。所以,上海市银行所谓官商合办,其中商股只是徒有虚名而已。1948年金圆券币制改革,资本额调整为金圆券500万元徐矛等主编:《中国十银行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93页。。
上海市银行由市政府设立,直属于市政府管辖。抗战前,最高组织为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监事全由市政府聘任。抗战复员后,根据《上海市银行章程》第十条规定,“本银行设董事十一人,组织董事会,除由市政府就市政府现任长官及所属各机关现任首长聘派×人为董事外,其余×人由商股股东就一百股以上之股东中选任之”。又规定在商股未筹足前,均仍先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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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聘派董事《伪上海市银行历史考证》,四行二局档案Q323-1-350。。 据此规定,该行组织形式由抗战前的纯粹地方官办改为官商合办。但如前所述,实际上直到上海解放为止,上海市银行仍为官办,资本基本是由市政府拨给。与此同时,历届董事、监事也全由市政府聘任,董事长则由市政府财政局局长兼任。因为董事长一职随财政局局长的任免而更易,1945年后相继由浦拯东、谷春帆、田永谦、汪维恒出任。
上海市银行实行总经理制。根据《上海市银行组织规程》第四条规定,设总经理“综理全行一切事务,并对外代表本行,由董事会就常务董事中推选聘任之”。第一任总经理为财政局局长徐桴兼任,直到1937年该行停业。1945复业后到1949年上海解放,历任总经理为周炜方、徐宝骅、道贤模、黄金畴、朱慎微、钱健夫(代)。由于总经理一职与市长或市政府高官关系密切,常常随着市长的变换而更易。因而在上海政局不稳、人事频繁变更的情况下,其任免更如走马灯似地变换。1949年3月底,任职未久的代理总经理黄金畴呈请辞职,4月5日由朱慎微接理。5月6日,上海市政府又调派市财政局代理局长钱健夫为副总经理《上海市银行关于长官交接的有关文件》,1949年,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965。。 5月16日,总经理朱慎微以护送父母赴外埠休养为由,向市长递交辞呈,恳请辞职《朱代理总经理等人离职签呈》,1949年5月16日,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1439。,未被批准。由于原任总经理等高层已逃至台湾或香港,于是设立了一个由15人组成的行务委员会,负责行务工作。23日钱健夫又以副总经理身份代行总经理职务。此时中国人民解放军已兵临城下,据地下党的汇报资料称,钱健夫表示愿意响应中共政策,保存资产,等待接收。
二、上海市银行之接收
1949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联名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宣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愿和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约法八章”。其中第三章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铁路、邮政、电报、电灯、电话、自来水和农场、牧场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所有在官僚资本企业中供职的人员,在人民政府接管以前,均须照旧供职,并负责保护资财、机器、图表、账册、档案等,听候清点和接管。保护有功者奖,怠工破坏者罚。凡愿继续服务者,在人民政府接管后,准予量才录用,不使流离失所。”《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1949年4月25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57-1458页。上海市银行是一个由上海市政府全权负责的金融机构,可以说既是金融机构,又具有政府机关的性质。根据中共接管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原则,必须彻查其官僚资本,将产权转移为人民所有,与此同时清理结束原有机构。
1949年5月28日,即上海解放的第二天,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接财字第2号命令,任命程志亮、陈望歧为接管上海市银行军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管会命令(接财字第2号)》,1949年5月28日,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964。。 当天,程、陈二人进驻上海市银行,宣布:即日起,由军代表在上海市银行执行军事监督及办理一切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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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希望所有人员,照旧供职,安心工作,服从命令,遵守革命法纪,保护资财、机器、图书、仪器、账册、档案、车辆、用具等。并令银行原负责人员于5月30日以前,将库内所存之金银外币、伪金圆券、有价证券、物资等造具清册,准备移交。除物资暂存库内不动,其余各项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员工福利委员会。
1949年5月上海解放前夕,上海市银行除总行外,在全市商业繁荣、人口密集之地开设有11个办事处,代理市公库收款总处有市中、马当、沪西、沪北、虹口、南市、浦东7个,其下又设32个收款分处,行员也发展到千余人《上海调查资料(金融篇之一)》,四行二局档案Q323-1-344;《上海市银行办事处组织及裁并的有关文件(1949年)》,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957;《上海市银行初步业务概要(1949年)》,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1419。。 此外,1948年3月曾将上海市兴业信托社改组为总行信托部,地址在南京东路205号。上海临近解放时,这些机构都已经开始做应变的准备。4月28日,总行就向信托部、各办事处、各收款处发函,通知将应用物件迁移到安全地带或送总行保管,以保护公物。“查本市已入战时状态,本行事务上之处理亟应有非常之准备,以资适应。所有设在市区周边各机构之生财、器具、账册、票据、表报等件,除应责成各负责保管人员切实妥为保管外,其有已经合并办公者,应将上项物件同样合并使用。如不需用者,即尽就可能范围运移安全地带,或运回总行集中保管,以重公物。”《总行致信托部、各办事处、各收款处函为由》,1949年4月28日,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974。各办事处,包括总行内部处、课都提交了物品、单据等清册。其中也有设在郊区地带的办事处,如设在浦东的第八办事处,由于局势的变动,不能顺利完成账册、物品的提交和转移。5月21日,第八办事处主任李宗孟致函总行,陈报已将留在浦东的员工、物品等项造具清册十份,希望设法接运以免损失。“查属处以浦江中断无法营业,经于本月18日率领职员27人司役9名及各项重要账册撤移。钧行办公业已签报在案,原拟俟交通恢复,派员前往清理器具物资,设法搬运浦西,但自本月19日起沿浦戒严,衡情度势,一时无法渡江,为特造具现留浦东员役名单及器具物品等项清册一式二份,送请鉴核,俯予设法接运,以免损失为祷。”《上海市银行关于办事处交接的有关文件》,1949年,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966。收到李宗孟的信件后,总行于5月24日回复,鉴于战时状态,希望做到:现留浦东员工除指派留守员工外,应集中总行办公;留浦东器具物品印刷品文具等,应由留守员工负责保管;该处库存印信卷宗等应仍由该主管负责取出;高桥分理处器具等亦交由留守员工负责保管。除将清册查外,仰即遵照办理为要《上海市银行关于应变措施的有关文件》,1949年5月24日,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974。。 与此同时,代总经理钱健夫也响应中共保护行产的政策,可以说,上海解放时,上海市银行的资财得到相对完整的保存。
上海市银行与其他各被接管的官僚资本银行不同之处,还在于3月底朱慎微任职总经理时,前总经理黄金畴已向其提供了上海市银行的全部资产清册,这些清册一直保管到上海解放。有此基础,程志亮、陈望歧两位军代表很快查清楚1949年5月29日止的上海市银行库存情况,以下主要是现金与有价证券的统计:
(1)库存金圆券 327 767 416 036.51元,除去奉准抵库248 200 000 000元、中央银行未缴还缺数抵库条80 815 000元,库存实数为79 486 601 036.51元。其中,金圆券为10 41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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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元,定额本票46 575 100 000元(装两箱)、金圆券五万元以上票面15 950 000 000元(装4箱)、金圆券五万元以下票面6 551 501 036.51元(装43箱60袋)。
(2)银元 总计22 123.50元,除去预支薪津项下1 767元,营业课委托保管67元,库存为20 289.50元。
(3)黄金 预支薪津项下417.130两,加0.679两,共417.809两。 (4)美钞 预支薪津项下1200元,营业课委托保管21元,共计1221元。
(5)有价证券 美金公债180 265.20元,同盟公债426 000元。 《上海市银行1949年5月29日止库存情况》,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964。
如前所述,1949年3月底朱慎微任职时曾接收了前总经理的移交清册,这份清册为军事管制委员会的接收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旧官僚之间的移交工作通常是“根本不点验的”,所以军代表办理移交手续时,着重在于清点与审核工作。6月初,上海市银行成立了会计审核、监督清点两个小组,审核组的主要工作是清查全行账务,防止账外之账或库外之库,严防官僚资本之逃匿,同时兼搜集检举材料之责;清点组的主要任务为清点物资。鉴于上海市银行机构庞大,为清查便利起见,在审核组和清点组之下又分别再设六个小组,所有组员都由民选产生,最后由军代表审核确定。
经过接管小组的协同努力,清点工作非常顺利,仅一个星期时间即完成任务,并且发现诸多问题。以下以部门为单位分述之《上海市银行协助接管组清点组工作总结》,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1424。:
1、总务处。接收清点了全行印信清册、档案文卷(总行档案文卷历来集中于文书课保管)、人事清册(包括行员工友名册及行员工友保证书清册)、房地产清册、现用房屋部分、营业用器具清册、装修清册、购物清册、现用文具清册、契据清册、存出保证金清册、剩余印刷品文具清册和图书清册等。
总务处原造营业用器具清册分三册:总行营业用器具清册、保管中央信托局营业用器具清册与剩余物品清册。但是问题非常之多,如编写体系混乱,且分列数册,没有整体的统计数字;各室各单位实存家具器皿,多有变更,但均未在清册注明;各收款处原先没有个别移交清册,其营用器具等都分别列入总行清册,所以无法明悉各收款处实际情形等等。于是清点组决定放弃原有清册,就实有家具器物,按件数清点,先分别写成“清点纪录”,然后根据纪录编造统一清册。因为这项工作极为繁重,所以审核组下又分六组,逐屋逐室一一清点,分别制成“清点纪录”,该项纪录一式复写三份,一份实贴各室各单位,一份存庶务课,一份存审核组,总行清点完毕后,即由庶务课会同审核组,根据全部“清点纪录”加以分类统计,同时并巡点各收款处实有家具器物,清查借出家具,清查总行及办事处间互借家具器物,将分类统计加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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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然后对照原有清册,检查有无遗漏,多或缺之数字及其原因,最后编造一部新的移交清册。
在清点中时常发现问题,如对交通工具清点过程中,发现汽车数量比原清册中少了3辆,经仔细调查得知:一辆凯迪拉克,系前国府参军处出条借去,实际上是1946年钱大钧赠与宋美龄;一辆别克,前市政府开公函借去,事实上系1947年前市政府购交吴国桢使用;另有一辆别克,为前财政局借去,无借条,系派与本行董事长使用。三轮车册列11辆,内有一辆损坏。自行车册列14辆,清点后,除总行自用6辆,各收款处借去3辆,社会局借去4辆之外,另有1辆失窃。
2、稽核处。接收清点了章戳文卷簿籍移交清册、本行证件移交清册、稽核处之其他清册(主要为各项报表清册、各项摘录清册、本行各项账表清册及全体日记表等)。另外,在清点地下室时,发现有83箱上海市银行之账册传票,经查移交清册中仅列“账表清册”2箱,于是对另外的81箱进行了补充登记。
3、业务部。在对所属会计课、公库课、业务课与营业课的审核清点过程中,都发现一些问题,并及时做了纠正。但是,出纳部分问题比较多,如原清册体系凌乱,补贴过多,重要物品漏列,特别是在检查库房时发现:库存数字仅有折合为人民币之数字,而没有在清册内详列人民币、抵库单据、中央银行缺数收条证明书、中央银行完额本票及金圆券等的实存情况;银元未分版别;漏列员工福利会寄存的黄金59两9钱;金圆券现钞及完额本票,抽查时发现有缺额;原清册印章未留印样;前财政局寄存之有价证券很多,一部分已失值,一部分尚有价值,但未过户等。因而建议另造清册。
4、信托部及各办事处。人民银行提出要尽早接收上海市银行的办事处,作为人民银行的营业机构,因而审核组采取分头齐进办法,加快对信托部及办事处的清点效率。全部清点工作于6月21日下午开始,至24日即告结束。信托部情形比较复杂,但事前早有准备,由经手人按储藏处所造底册,按图索骥,进展很顺利。各办事处因范围较小,清点也相对容易。唯有第八办事处,因位于浦东,范围较广,而且兼辖马桥分理处,该地区遭受战事影响较为严重,因而家具散失者甚多,一时不易集中,清点工作不能顺利推进。
按册清点结果,发现多、缺互有,其中也有漏列者,以第二、第四、第七办事处最为准确,信托部次之,第八、第十办事处出入最巨。除责成各经手人员分别将清册更正及盖章外,并另编“点多点缺物资统计表”,以资参考。至于营业用契据,因与账目有关,并经审核组查核,间有短少或漏列情事,由该组另行造表交清点组汇编。尚有办事处与总行间互有借存物件,则除根据实际存贮处所列入清册外,办事处之存总行者亦一并列入各办事处清册,以与账目相符。惟注明“存总行”字样,其借自总行者,则注明“借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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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上海市银行内部管理极度混乱,账责不清、贪污腐化等现象也极严重。尽管清点工作繁重而琐碎,但协管小组努力克服困难,认真查核清点,如期完成任务。7月5日,业务部副经理佘方耀和匡受之、员工福利委员会主任委员庄祖苓联名致函军代表程志亮和上海市银行副总经理钱健夫,称清点工作已完成,并呈交上海市银行资财清单一份。程志亮批示:“业经各级主管清查,与原库存相符”,可以遵照规定,将原手条送解国库部,并取回据,送交军代表核定《上海市银行关于交接事务的有关文件》,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964。。 这就表明,对于上海市银行的接收阶段业已如期完成。 三、上海市银行之清理
根据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金融处指示,上海市银行在接收工作完成后,立即成立清理处,进行对外债权债务的清理。7月下旬,上海市银行清理处成立,共有清理人员31名,分为会计、出纳、调查、文书四组开展工作,规定由原经手经理负责清理,军代表进行监督,要求把每日清理情形列表报告;清理原则为“先收回债权,后处理债务” 《上海市银行债权债务清理计划》,1949年7月18日,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1420。。
在债权债务的清理过程中,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上海市银行于8月18日在报纸上发布通告:对外开始清理债权债务,即“凡与该伪行债权债务未清偿之客户,限自通告日起,一星期内办理”。但因各存户前往结清提存者甚多,为照顾尚未办清手续之存户,25日再次发出通知,“特再延长清理限期七天,自二十五日起至本月底止”。要求各债权债务人在限期内前往该行洽办,以清手续 《为上海市银行清理期限延长》,《新闻日报》1949年8月25日。。 清理处人员经过四个月的工作,终于理清了上海市银行的债权债务情况,以下首先介绍截至1949年5月29日止上海市银行对外债权的清理情况。
1、交换票据:总数为2 967 324.28元,系上海市银行代收税款当日未及提出之他行票据,除中央银行国库等支票六张计52 390元外,其余经数度接洽而无结果,无从清理。经金融处核示,转入“什项支出”。
2、存款准备金:缴存中央银行之存款准备,计总行及各办事处为53 741.30元,信托部168.09元,合计53 909.39元,均由中央银行清理处如数发还。
3、存放本埠同业:此项总额为3 340 148.32元,分别为票据交换所3 338 677元,票据交换所本票专户1121.74元,中国银行347.96元,交通银行1.62元,均已收回。
4、存放中国人民银行:系清理期间增设科目,上海市银行陆续收回之债权存入人民银行共27笔,合计人民币16 920 903.20元。除陆续提出清偿债务及支付清理费用等10笔,合计人民币7 008 099.99元外,存9 912 803.21元,于缴解“应缴款项”时归数呈缴金融处。 5、贴现放款:系上海市银行信托部接受中央银行贴放委员会委托,贷与上海市书商业同业公会之款,共计2 246.39元,均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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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活存透支:此项属公款部分者,计市府员工水电津贴户、市财政局等8户,计透欠560 226.67元,收回6户计11 791.67元,其余将原科目移交金融处,待制订前上海市政府债权债务统一清理办法后清理;此项属私人厂商透支款部分,已全部收回。
7、定期放款:此项下共5户,借款合计76 803.60元,仅上海市卫生局3.60元收回,而前上海市文化运动委员会、京沪杭警备总司令部文艺委员会、中国国民党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所欠款,因三机构均已不存在,收回无望。另有上海市政府总务处的三笔款项,经查并未列入账内,应由前处长个人负责,也属收回无望,转入坏账科目处理。
8、定期质押放款:计《风报》馆等17户,押借计95 000元,已全部收回。
9、代放款项:为上海市银行信托部接受中央银行业务局委托办理之放款,均为小型厂家的工资放款,总计金额106.79元,已全数收回。
10、预付费用:总计人民币39 314.65元,系各单位购储食米、面粉、燃料汽油等之预付用款。各类购储物品于解放前已经耗用一部分未及出账,奉金融处意见,即转入“缴解款项”科目处理。
12、开办费:第十一办事处于1949年4月18日开业,其筹备期间之开办费,合人民币670.98元,已全数转付“摊销开办费”科目以资结清。
13、应收保证款项:前上海市政府向中央银行借款十笔,折合人民币2 209 010元,由上海市银行为承还保证人。经与中央银行清理处清算,尚有两笔洽商中,然而上海市银行之保证责任似可解除。为结束该项账务起见,陈准金融处同意,将“应缴保证款”及“保证款项”全部对转销账,以资清结。
另外,至5月29日止,暂付款项冻结金额计人民币1 753 122.11元,应收承兑汇票账面金额计人民币23 314 960元,存出保证金1 200余元以及应付款项19 527 705.27元,也都得到相应的处理《关于上海市银行债权债务及交解资财情况的文书》,上海市银行档案Q61-3-8。。 其次,关于对外债务的清理情况,如下:
1、本埠同业存款:计有光中银行等8户,合人民币38.41元,唯有大裕银行、通汇银行两户计人民币13.40元,逾限未来提取,奉金融处核示转入“什项收入”科目处理。
2、外汇同业存款:计有南京市银行、杭州市银行两户,合计人民币14.25元,因属公款部分,奉准予以没收,以清字44号函缴解金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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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贴现:为上海市银行信托部受央行贴放委员会委托,办理上海市书商业同业公会会员书局之票据贴现,以九折向中央银行重贴现,计贴得2021.75元,已全部拨还中央银行清理处。
4、转质押:为上海市银行定押小型报等8笔(前向中央银行转质押),折合人民币104 500元,已分别拨还中央银行清理处。
5、甲种活期存款:按7月13日调整,计1 869户,总额人民币1 162 810.37元。其中,公款部分属机关存款,总计907 973.52元,于清理期间逾限未取数为64 716.47元,奉金融处核示转入“应缴款项”科目并已缴解金融处;私人部分存款,计240 445.87元,逾限未来提取者为55 466.99元,奉金融处核示转入“什项收入”科目处理;另有可疑存款14 390.98元,奉金融处核示,应查明发还,但因各户均已迁移,无法接洽,转入“什项收入”处理。
6、乙种活期存款:计338户,总额6 284.92元,大部分均为市民房屋纠纷,以业主户名或以住址为户名开户提存之租金,均逾限未来提取。奉金融处核示,私人部分转入“什项收入”科目处理,公款部分转入“应缴款项”科目后并已归数解缴金融处。
7、公库存款:全部系前市政府之税款及其所属单位之经费存款等,总额折合人民币16 795 433.27元,奉令应予没收,转入“应缴款项”科目后全数缴解金融处。
8、本票:由上海市银行各单位开发未来提取之本票计373笔,合计金额671.60元。因开付时期已久,尚没有提取,奉金融处核示转入“什项收入”销账。
9、应付款项:总计金额2 169 137.31元,其中,上海市银行各单位应付直接税局代扣存款利息所得税、薪给所得税及代售印花税票款,折合人民币计952.71元,由清理处签盖对账通知书,如数转拨直接税局;总行代交通银行经收民食调配会来款,计解放前及解放后代收合计人民币2 168 320.60元,已由清理处签盖转账通知书,如数转拨交通银行。
10、受托代放款项:信托部受中央银行委托办理之小型临时工贷,每次放出款项时,用中央银行透支支票付与贷款厂商,尚余金额508.56元,已全部拨还中央银行清理处。 11、员工福利金准备:即员工福利准备项下提存员工病患之互助金,折合人民币4.26元,奉金融处核示转入“什项收入”科目处理。
12、承兑汇票:应收承兑汇票对转科目账面金额计人民币23 314 960元,分别为:前京沪杭警备总司令部曾向央行贴现合人民币480元,由上海市银行签证承兑汇票,已由央行直接收回。因而上海市银行承兑责任完成,已与“应收承兑汇票”科目对转销账;前上海市政府为发放公教人员薪金,于4月1日起至5月17日先后向央行借款5笔,由前财政局开局承兑汇票13张,经上海市银行签证承兑计合人民币23 314 480元,该款已经央行清理处填送转账通知书,由上海市银行签盖与金融处往来科目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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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应缴款项:系清理期间增设,凡属没收款项转入本科目处理。截至9月底,应缴款项总额计人民币1 688 2231.77元,其内容及处理情形为:(1)由公库全部存款转来计人民币16 795 433.27元;(2)甲种活期存款公款部分转来计56户,合计人民币64 716.47元;(3)乙种活期存款公款部分转来计2户,合计人民币233.78元;(4)外汇同业存款项下转来计2户,合计人民币14.25元;(5)朱慎微代总经理曾交下美钞10元,嘱代偿前联合会报向央行借款本息666元,经向中国银行兑换,除代还借款本息外,尚余21 834元,转列本科目处理。以上各款奉准应予以没收。清理处曾以清字第44号函缴解金融处。
14、金融处往来:系清理期间增设,凡属清理债权债务与金融处往来款项,均以此科目处理。1949年10月底止,计结欠人民币50 468 695.33元,按各被接管行局库账务清理结束办法第八条规定,已转入“政府垫款”科目处理。
15、政府垫款:系清理期间增设,用于接管及清理期间向金融处借支一切费用,以及清偿债务代垫款项等。至清理处结束日即1949年11月23日,垫付费用户计结欠人民币248 380 986.05元,清偿债务户计结欠人民币50468695.33元,合计以上两户结欠人民币298 849 681.38元。
与此同时,客户往来、暂收款项等,也得到妥善处理。另外,上海市银行在1948年度纯益合计人民币16.01元,奉金融处核示已转入“什项收入”科目处理 《关于上海市银行债权债务及交解资财情况的文书》,上海市银行档案Q61-3-8。。
应当指出,上述清理工作内容繁多,涉及的情况也极复杂,反映了上海市银行与方方面面的往来关系;不仅有解放前各个阶段上海市银行资产负债,甚至还有上海解放后最初几天中产生的人民币收入、资产和债权债务。在清理过程中,清理处严格执行“没收官僚资本”的政策,即公款部分全部没收,转入“应缴款项”科目后全数缴解金融处;而私人款项则尽量保障其利益,未能处理部分,则转入“什项收入”或“什项支出”科目处理。总体来看,清理之后上海市银行的资产负债账目非常清楚,为最后阶段的处理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在完成了所有账务项目清理之后,11月23日上海市银行清理处正式宣告结束。下列表格是清理处结束日所制作的上海市银行资产负债平衡表。 表1 1949年11月23日上海市银行资产负债平衡表
科目借方金额贷方金额1. 活存透支548 435.002. 应收款项 17 673 256.003. 缴解款项8 189 825.324. 应收承兑汇票 23 314 480.005. 备抵坏账41 536 171.006. 政府垫款298 849 681.387. 损益轧差53 363 238.478. 清理费用237 296 617.59合计340 385 852.38340 385 852.38资料来源:《上海市银行债权债务及交解资财情况的文书》,上海市银行档案Q61-3-8。
上海市银行的债权债务差额是很小的,债权部分主要是公款,多属于为市政机关的垫款。全行整个债权债务相比,债务大于债权,据统计,差额大体为20余万元《上海市银行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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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清理计划》,1949年7月18日,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1420。。但是,按营业用具、房地产等实际存在价值,上海市银行整个实际资财抵偿债务是有余的。随着上海市银行清理处的结束,也预示着上海市银行接管清理工作已近尾声。 四、上海市银行之结束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上海的当天,即成立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金融处,负责接管上海一切原国家资本、官僚资本金融机构。在上海解放后的第三天即5月30日,即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和上海分行,在对整个上海金融业实施行政管理的同时,也经营一切银行业务,为恢复上海经济和安定人民生活提供一切金融服务。上海市银行作为地方政府银行,是典型的官僚资本金融机构,必须清理结束,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代行其主要职能。因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建立之初,便成立市库部,代理市政府之金库及往来调度业务。
中共在制订接管上海官僚资本金融机构政策的同时,也提出了“边接管、边建行”的主张,即利用原官僚资本银行的机构与人员,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行工作。因而,上海市银行在被接管清理的同时,原办公地址、员工与业务等都被划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并成为其建行的基础。
为了结束上海市银行,军管会金融处在令其清理债权债务的同时,也开始对其旧员工进行清理与安排。上海解放前夕,虽然上海市银行的部分高层人士相继离开上海,但绝大多数行员还是留了下来。据1949年7月的统计,总计员工为1002人,其中有职员619人,工友383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规定,“凡愿继续服务者,在人民政府接管后,准予量才录用,不使流离失所”。据此,上海市银行军代表办公室对于旧员工进行分别处理,或号召回乡生产,根据自觉自愿原则辞职与遣散;或向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各部处尽量推荐,酌予录用;也代报入华东区财经学校集中学习等,并鼓励愿往苏北、苏南、皖北、皖南等地人民银行服务者亦分批报经人民银行华东区行介绍前往工作。至11月底止,处理员工合计840人,其中包括遣散及自动辞呈者223人,调赴本外埠人民银行工作者534人,集中在财经学校学习者83人。未处理员工合计162人,包括拟介绍第二批集中学习者49人,尚有在家待命者100人,担任清理处工作者13人 《关于员工处理情形》,上海市银行档案Q61-3-7。。 应该说,大部分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得到了妥善的安排。其中,进入人民银行工作的员工占一半以上。 上海市银行在被接管之初,下属的各办事处已经迅速清理,作为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营业机构,开始为上海经济的恢复与建设服务。到11月初,上海市银行的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军管会金融处致函军代表程志亮,称:上海市银行清理结束工作告一段落,所余外币债权债务账务须移并中国银行,投资股票移并交通银行,储蓄未了账务移并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合作储蓄部,信托未了账务及保管箱业务移并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信托部,国民党政府发行之债票库券则送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库,其他未了事项暂由本处接受办理《金融处致程志亮函关于上海市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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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清理结束后的缮后事宜》,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1399。。上海市银行原来经营的各种业务,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等机构所取代。
1949年11月23日上海市银行清理处的结束,也意味着上海市银行机构的结束,名称从此亦不复存在。 结 语
1949年原国民党上海市银行被接收、清理和结束表明,原上海市银行的体制、机制、组织人事,更多地带有政府机关的特征,其业务经营也主要服务于原上海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及日常运作,这是该银行的基本属性使然。上海市银行与“四行二局”往来联系较密切,是整个官僚资本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深入研究有关解放后接管上海市银行的历史文献,有助于我们深入和具体探究国民党在大陆统治末期的金融、财政、经济和社会状况,也有助于我们了解新中国金融体系的最初构建情况。
对上海市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的接收清理,工作量大,债权债务情况复杂,员工人数多,处理与安排难度大,但是由于正确的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在半年左右的时间里便完成了对上海市银行的接收清理和处理工作,这一工作属于消灭旧中国国家资本与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范畴,也是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在战场之外的重要部分之一,它有助于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层面上,清除国民党政权在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下游地区的势力与影响,直接有利于解放后上海地区金融与社会经济的正常运作与安全,并为中国人民银行在上海的分支机构的壮大发展,作出了直接的贡献。
对上海市银行的接收清理结果还表明,虽然该行的业务规模不小,与社会诸方面也有这样那样的联系,但显然与工商界往来所占比例不大;虽然该行也与金融界有联系,但主要是与四行二局等国家资本金融机构,与一般同业往来较少。进而言之,虽然上海是旧中国最大的工商城市和金融中心,但对于上海金融市场而言,上海地方政府银行所起的作用和影响远不如政府行局,也比不上大的商业银行;解放前上海市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并非城市工商经济和金融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和参与者,甚至也不是这些活动的直接监管者,而主要是一般意义上的城市运作秩序的维系者与协调者。 (责任编辑:陈炜祺)
Taking Over and Liquidation of Bank of Shanghaiin 1949 Zhang X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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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Bank of Shanghai, which was established in 1929 by 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was a governmental bank with typically local features. According to the New Economic Policies, it was taken over by the Communists after their successful maintenance of power in Shanghai.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historical facts of expropriation and liquidation of this bank in 1949, meanwhile, it makes inquiries about the financial and economical situation in the late period of KMT Government in mainland. With this perspective, how the Communists tried to create their new financial system initially, is to be relatively understood.
Keywords:Bank of Shanghai;Local Governmental Bank;Financial History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History of Shanghai
收稿日期:2011-07-05
① 仅有数篇,如张乃琴《上海市银行的筹建与经营状况述略》(吴景平主编《近代上海金融组织研究》,中国金融史集刊第二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刘志英、张朝晖《抗战时期的浙江地方银行》(《抗日战争研究》2007年第2期)、刘志英、张朝晖《浙江地方银行与近代浙江工商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1期)、马陵合《地方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定位与作用——以民国时期安徽地方银行为例》(《中国农史》2010年第3期)。
② 姜宏业主编:《中国地方银行史》,湖南出版社1991年版,第493页。事实上,仅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银行档案便有2030卷,涉及时间段为1930-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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