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连 云 港 市 商 品 房 预 售 资 金 监 管
连云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心
YSZJ(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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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售 人, ,以下简称甲方, 监管机构, ,以下简称乙方, 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为开发该项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人,,乙方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委托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丙方为该项目开设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监管项目座落
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位于连云港市 区
路,街, 地段,项目名称为 楼盘 号楼。
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
1、甲方凭乙方出具的账户开户证明,在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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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账户。丙方受甲、乙方委托代收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存入监管账户。甲方在丙方开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2、乙方在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账户,其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3、丙方应实时将甲方开设的监管账户资金归集转至乙方开设的监管账户。
4、丙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配合监管机构对预售资金缴存、使用进行管理,并与监管机构建立联系人制度,及时协调监管资金缴存、使用、计息、对账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预售资金缴交
1、甲方应要求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单,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缴款时间、金额,将购房款存入其在丙方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上,由丙方向购房人出具代收款凭证。
2、丙方应及时将预售资金直接转入监管账户。
,1,甲方按揭贷款银行与开设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是同一银行的,丙方应将按揭贷款直接存入乙方账户
,将有关数据登录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2,甲方按揭贷款银行与开设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不是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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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丙方应将按揭贷款存入乙方指定账户,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拨付。
3、甲方以在建工程抵押融资的,需与乙方、丙方另行签订协议,所贷资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经乙方同意后丙方方可拨付。
六、预售资金拨付
1、甲方申请使用预售资金前应将相关合同,协议,录入监管系统,乙方工作人员查验核实后,按合同,协议,号提交《重点,一般,监管资金核准通知书》。
2、如果工程总造价发生变更,甲方须及时将变更情况报乙方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3、甲方使用重点监管资金,须在监管系统上提交申请。预售资金缴存达重点监管资金60%,申请拨付资金总额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30%,资金缴存达重点监管资金80%,申请拨付资金总额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60%,资金缴存达重点监管资金95%,申请拨付资金总额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80%,累计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5%。申请使用款项事由应和工程合同,协议,事由相对应且符合工程形象进度,经乙方现场勘查合格后,甲方在监管系统上打印《重点监管资金核准通知书》并加盖印章,同时还要提供用款方证明。
4、丙方根据乙方出具的《重点监管资金核准通知书》及甲方开具的转账支票,认真核实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凭支付密码及时将审批款项汇至收款人。
5、乙方在收到甲方《重点监管资金核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不同意使用的款项乙方在系统上对《重点监管资金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6、甲方使用一般监管资金可直接提交申请,出具《一般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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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核准通知书》,乙方盖章后直接拨付。
7、甲方开设的监管账户上缴存的预售资金,只能转入乙方监管账户,丙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8、经三方协商同意,甲方授权丙方在每个工作日日终,可实时归集,,从甲方监管专用账户归集所有预售资金转至乙方在丙方开设的监管账户内,并通过子账户方式一一对应,同时要建立每日电子备份台账以便账户核对与结息。丙方不得挤占、挪用,保证资金安全。
9、丙方凭乙方出具的《重点,一般,监管资金核准通知书》办理拨付手续。拨付金额、付款方式以《重点,一般,监管资金核准通知书》为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从乙方账户支取任何款项给甲方,也不得扣取乙方账户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七、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和《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相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预售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按规定履行监管义务。
4、丙方无正当理由截留或者迟延支付甲方所需工程款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丙方如擅自支取拨付预售资金的,除应追缴擅自支取拨付的金额外,还需向乙方支付擅自支取拨付金额1%的违约金,同时还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乙方有权视丙方违约情节轻重,取消其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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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三方协商或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的,按下列第 项处理,
1、 向连云港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符合终止协议的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2、按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预留商品房售后质量保证金的。
十、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符合上述终止条件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交终止项目预售资
金监管申请和监管账户撤销申请;甲方若无后续项目开发,不需要使用该监管账户,乙方审查同意后,与甲方签订终止协议并出具账户注销证明,甲方若有后续项目开发,需要使用该监管账户,乙方审查同意后,与甲方签订终止协议,终止项目监管,该监管账户可以继续使用。如不办理终止监管协议的,乙方会及时通知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办理甲方后续相关手续。
2、账户内的资金余额,经乙方审核后向甲方出具《重点,一般,预售资金申请使用核准通知书》,丙方在收到乙方出具《重点,一般,预售资金申请使用核准通知书》和监管账户撤销证明,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应在当日内及时划出同时注销账户。
十一、其他约定
十二、本协议共计 页,一式肆份,甲、乙、丙方各执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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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壹份。
十三、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人代表,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丙方, 法人代表,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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