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2]5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18 【实施日期】2002.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2]56号 2002年12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7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 / 2
总体规划的通知 》(赣府发[1999]27号)精神,结合我省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特制
定本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国家公务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可享受医疗补助; (二)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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