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公告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列入公告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并在申请符合行业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应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核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每年6月30日和
12月31日前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九条列入公告名单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方面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企业或已列入公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企业有不符合《规范条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
被撤销公告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撤销公告应提前告知企业,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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