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题考查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二审程序的处理方式。
原《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现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2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22条的规定,对于本案,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ABD选项错误,不选。
2、本题考查二审中的和解。
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后的撤诉,既可以撤回起诉,也可以撤回上诉,此处要看当事人的选择。本题中,当事人选择了撤回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1〕354号)中,2号指导案例指出: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然,上述通知属于超出司考大纲的司法解释。但这一逻辑也可以根据基本原理推论得出:本题题干中已经说明“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撤回上诉后的法律后果是一审判决生效,而本案中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暂时按照和解协议自动履行,但和解协议并没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按照一审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A、C、D选项错误,不当选。注:本题有争议。
(注意:部分学员反馈和解协议另诉问题,请注意执行和解协议规定了另诉问题,此题中的是二审和解,注意不要混淆。)
3、本题考查督促程序。
A选项,《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民诉解释》第437条规定:“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此处仅为“形式审查”,无需审查异议理由的客观性。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民诉解释》43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注意此处法条明确规定了是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也即是说当事人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诉讼,可以构成支付令异议的一种形式,因此C选项所言“……向法院起诉的……”并不准确。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以看出,支付令送
达之后并不是立即就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是要经过15日的异议期,在15日之内,债务人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支付令才具有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4、本题考查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
根据《民诉解释》第307条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本案中被执行人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所以应与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ABC选项错误,不当选。
5、本题考查法定诉讼代理人。
A选项,《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由此可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如前所述,法定代理人专门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代理,当事人没有能力参加诉讼,因此其诉讼权利义务全部让渡于法定代理人。因此,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当事人死亡,会发生两种后果,一是诉讼中止,且之后由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进行诉讼承担;二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诉讼终结,《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但是,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只会发生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更替一种后果。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可见,要想成为委托代理人,必须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可能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6、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
关于雇主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戊成为甲乙丙合伙开办的电脑行的员工,不能成为被告。
根据《民诉解释》第60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又根据《民诉解释》第52条的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见,个人合伙不能作为当事人,合伙组织可以成为当事人。而要成为合伙组织,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并且一般是指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但是,本案中的电脑修理店只能属于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当事人。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ABD选项均错误,不当选。
7、本题考查诉讼代表人制度。
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7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
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应由当事人进行推选,只有在推选不出时,法院才能提出人选进行协商和制定,不能直接另行指定代表人,故A项错误,不选。
B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故B项正确,当选。
C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代表人的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事后告知无效。”故C项错误,不选。
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3款规定:“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故D项错误,不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8、本题考查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物是诉讼标的所指向的对象,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要求。本题中,诉讼标的是
王某与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王某起诉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权,维护环境卫生属于诉讼请求。故AB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
9、本题考查的是侵权纠纷的管辖。
A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题中,吕某是自由撰稿人,与该杂志社没有隶属关系,故杂志社与吕某都可以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杂志社与吕某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故A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汪某是甲公司的负责人,并非本案当事人,但其住所地(龙门市C区)是侵权杂志发行区域范围内,应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故汪某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此案是名誉侵权案件,原告住所地也是侵权结果地。D选项
正确,当选。
因此,本题应选ABCD。
10、本题考查的是补强证据规则。
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于某属于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故其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因录音较模糊存在疑点,符合上述规定的第(3)项的要求,故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无法律依据,故不选。
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现为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根据上述规定可知,D选项的证据属于一审过程中新发现的证据,故可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故D选项正确,当选。
因此,ABD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不当选。
11、本题考查的是二审调解。
《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一审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请求未进行处理,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ACD选项错误,不当选。
12、本题考查的是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A选项,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故A项正确,当选。
B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D项正确,当选。
C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故C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项。
13、本题考查督促程序中被申请人异议的方式与效力。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ACD选项均错误,不当选。
14、本题考查执行管辖权异议以及可以上诉的案件的范围。
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A选项中的卢某对裁定不服的不应上诉,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A选项不应受理,当选。
BC选项,属于适用两审终审制的案件,是可以上诉的。该选项意在考查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B选项作为中院管辖的专利权案件,不能适用上述规定,虽标的额只有1元,但不是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属于特别程序里的一类,故C选项不应受理。因此,B选项应该受理,不当选;C选项不应受理,当选。
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1条第2款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D选项不能上诉。因此,D选项不应受理,当选。
15、本题考查级别管辖。
A选项,管辖权异议制度同时适用于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专门规定级别管辖异议的司法解释。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只要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而属于其他法院管辖,就可以进行移送管辖,这种管辖错误既包括地域管辖错误也包括级别管辖错误。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的前提并非因为管辖错误,而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将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当事人不可以通过协议变更级别管辖。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16、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即,人民法院只能就当事人请求裁判的事项进行裁判,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不能作出裁判,这是司法被动性、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本题中,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利息问题进行裁判,实际上是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
分原则。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ACD选项均错误,不当选。
17、本题考查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所谓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的或由自己管理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共同诉讼人(原告)可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原告)和普通共同诉讼人(原告),在共同诉讼中,只要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或为同一种类,则该些人为共同诉讼人(原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本案中,乙、丁争议的标的物房屋属乙、丙共同共有,乙擅自处分,侵害了丙的所有权,丙参加诉讼自非为支持乙、丁的诉讼请求,而是主张自己的权利,他与乙、丁的诉讼标的既非同一的又非同种类,但对乙、丁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有独立请求权,故丙在诉讼中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ABD选项均错误,不当选。
18、本题考查产品、服务质量侵权案件的管辖。
ABD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6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题中,甲县是产品的制造地,乙县是产品的销售地,丁县是侵权行为地,所以三个县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ABD选项均正确,当选。
C选项,丙县只是电热毯厂和昌盛贸易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签订地,该买卖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19、本题考查对当事人起诉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民诉解释》第217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本题中,乙下落不明,甲现仅请求离婚时,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对乙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ABC选项均错误,不当选。
20、本题考查的是送达的概念、质证的概念、法院调解的时间范围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A选项,送达法律文书,既可以发生在审前阶段(如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也可发生于庭审中(如向当事人送达延期审理决定书),故A选项错误,不选。
B选项,质证是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此条现已废止,答案仅适用于当年考题)故法院调解既可以发生在审前阶段也可发生于庭审中,C选项错误,不选。
D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故追加当事人可发生在审前阶段,D选项错误,不选。
21、本题考查当事人适格。
A选项,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
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的联系;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因此,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因此,B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清算组织、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因此,C选项正确,不当选。
D选项,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其中不包括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因此,D选项错误,当选。
22、本题考查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民诉解释》第174条规定的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本题中,乙是负有赡养义务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对乙,经过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拘传;但本题中,由于题干并未说明传票传唤的次数,故一般理解为仅传唤了一次,此时,属于“可以延期审理的理由”,法院应延期审理,继续对乙进行传票传唤,若两次传唤之后,乙仍不到庭,则可拘传乙。因此,A选项正确,当选;BCD选项均错误,不当选。
23、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仲裁。
A选项,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能否依职权进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国内和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进行了统一规定,因此,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因此,根据新法,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这里并没有规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由此,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
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此,C选项正确,不选。
D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由此,D选项正确,不选。
24、本题考查民事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区别。
A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和生效裁决书都具有执行力。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诉讼和仲裁中当事人都可以申请保全。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因此,诉讼和仲裁都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故D选项正确,当选。
25、本题考查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
A、D选项,当事人能力,也叫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一定的主体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当事人能力是由法律设定的。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能在具体案件中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每一具体个案都要面对的问题,不能由法律进行统一设定。故A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错误,不当选。
B、C选项,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而适格当事人则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与具体的案件无关,而适格当事人则须在具体案件中才能得以判断,也就是说当事人适格与否是针对具体诉讼而言的,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关系。可见,当事人必须首先具备当事人能力进入民事诉讼,才会考虑是否适格的问题。当事人能力是当事人适格的前提,但具备当事人能力的主体在某一个案中却未必适格。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正确,当选。
26、本题考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以及申请执行的期间。
A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第9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终结,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仍有恢复强制执行程序的机会。故C选项错误,不选。
D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并没有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故D选项错误,不选。
27、本题考查证人证言。
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证据规定》,下同)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因此,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而言,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就可作为证人。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民事证据规定》第54条第3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民事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说明此种证言的证明力比较弱,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补强。故D选项正确,当选。
28、本题考查的是反诉的条件。
A选项,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是诉讼地位互换,即由本诉的被告反诉本诉的原告,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反诉属于诉的合并,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提高诉讼效率,此即为反诉意义之所在。故反诉与本诉必须合并在同一种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民诉法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时审理。”因此,C选项错误,不选。
D选项,反诉与本诉之间应存在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事实上的;存在牵连即可,而不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故D选项错误,不选。
因此,AB选项正确,当选;CD选项错误,不当选。
29、本题考查代位执行中债务履行通知的效力、代位执行中第三人异议和代位执行中对第三人的措施。
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二)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三)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四)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故丙公司应在接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而非30日内。故A选项错误,当选。
B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故若丙公司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而非“必
须采用书面方式”。故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故若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但并不审查其所提出的异议。故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8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故即使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亦不能对丙公司享有的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故D选项错误,当选。
30、本题考查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体、法院对检察院抗诉的处理和执行中止。
A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
题并未说明被告是否公民,故A选项中“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完全排除了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可能性,并不准确,A选项错误,当选。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故针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裁定再审,而不能裁定驳回抗诉,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换言之,再审程序开始,只是中止执行程序,原判决并未被撤销。若确需撤销原判的,必须在经过再审审理之后,故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由于本题不具备上述规定中的可以不中止执行的例外情形,故D选项正确。因此,AB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
31、本题考查合议制度。
A选项,合议庭的评议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可见,如果陪审员的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该意见判决。所以B选项中“可按该意见判决”是错误的。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并不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而是按多数意见作判决。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故D选项正确,当选。
32、本题考查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的区别。
本题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确定答案。第一,张某对李某及其父亲的人身侵害不是同一个诉讼标的,虽然侵权主体都是一样的,但是被害人是不同的,实际上客体是两个行为,因此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只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第二,题干中已经明确“法院在征得当事人
的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合并审理”,因此一定是普通共同诉讼,因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不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法院就可以自行合并审理。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ABD选项均错误,不当选。
33、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
A选项,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民事诉讼一审和二审审限的限制。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可见,在途时间是指诉讼文书的邮寄在途时间,C选项中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不属于此项规定。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法院系依申请顺延期限,而非依职权,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34、本题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比较。
A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同时,《民诉解释》第82条进一步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甲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故A选项正确,当选。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上诉权。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三人都是当事人,故B选项错误,
不当选。
C选项,既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是当事人,他们的诉讼行为对本诉当事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例如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通过提出证据或承认诉讼请求对原被告产生影响。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35、7号不灭:
本题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比较。
A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同时,《民诉解释》第82条进一步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甲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故A选项正确,当选。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上诉权。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三人都是当事人,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既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是当事人,他们的诉讼行为对本诉当事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例如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通过提出证据或承认诉讼请求对原被告产生影响。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36、本题考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AB选项,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该法第32条又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无论原纠纷是何种法律关系,只要经当事人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且对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就一概转化成了合同纠纷。故A选项正确,当选;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
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可知,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题中的调解协议并没有经司法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根据《人民调解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据此可知,可以根据案情决定由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本题中由黄某一人进行调解程序合法。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37、本题考查执法为民以及法官的释明权。
A选项,法官的释明权,是指为了明确当事人所主张的请求和事实,而促进当事人充分陈述或指挥其举证的诉讼指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
B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而不得依法院职权。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不当选。C选项属于法官释明权的范围。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依职权收集和依当事人申请收集两个方面;依其中第15条之规定,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包括:(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此条已废止,仅适用于当年考题)。可见,D选项并不符合上述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法定情形,是错误的。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38、本题考查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关系。
A选项,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据此可知,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原则上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绝不能终结执行。故B选项错误,当选。
CD选项,执行程序是保证审判程序的任务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但
是执行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首先,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非必然经过执行程序;其次,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例如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书等,如需要执行的,也由法院适用执行程序进行执行。因此,执行程序既不绝对地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也非审判程序的必然延续。故CD选项错误,当选。
39、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中的几类审判程序。
2012年新修《民事诉讼法》不是2012年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该题是对2012年新修《民事诉讼法》的一种预热性考查。但它并未超纲,实际上考查的还是旧民诉法。小额诉讼程序是2012新民诉法中新增加的一种程序,旧民诉并无规定。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此即为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普通程序、二审程序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都属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中已有规定的程序,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属于非讼案件,并不是“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因此,A、B选项正确,当选;C、D选项错误,不当选。
40、本题考查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A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审案件原则上在基层法院管辖,有了“原则上”的限定。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非重大涉外案件仍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权限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高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D选项中“仅”的表述太片面。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41、本题考查当事人对仲裁和解协议反悔后的处理。
《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
仲裁申请。《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据此,北极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南沙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此,A选项正确,当选;BCD选项均错误,不当选。
42、本题考查执行程序中的异议。
A选项,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可见,当事人有权对执行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只能是案外人提出异议,而本题题干中问的是“当事人”,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对执行中止的裁定,不能提出异议。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43、本题考查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AB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可见,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和当事人的参与下进行的,是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而诉讼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不涉及法院的行为。故A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必须也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诉讼和解也叫诉讼外和解,
是当事人自己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此种效力。故D选项正确,当选。
44、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
《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本题中,丙公司受让债权债务时,明确声明不接受仲裁条款,故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无效。因此,BCD选项均错误,当选;A选项正确,不当选。
45、本题考查证明责任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题中,甲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就受害人乙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ACD选项均错误,不当选。
46、本题考查督促程序。
A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据此,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支付令不能够送达债务人,此时不适用督促程序,更不能公告送达。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分为督促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异议期间支付令没有强制执行效力,但是仍然具有督促效力,故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支付令具有法律效力。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异议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不能口头提出。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47、本题考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根据《民诉解释》第72条的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丙承租的房屋为甲、乙共有,因丙未付租金,甲、乙在诉讼中为必要共同原告。另外,根据《民诉解释》第317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本案中,原告甲与乙、被告丙均提出了上诉,故均为上诉人。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ABC选项错误,不当选。
48、本题考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根据《民诉解释》第72条的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丙承租的房屋为甲、乙共有,因丙未付租金,甲、乙在诉讼中为必要共同原告。另外,根据《民诉解释》第317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
事人的诉讼地位。本案中,原告甲与乙、被告丙均提出了上诉,故均为上诉人。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ABC选项错误,不当选。
49、本题考查的是受理的法律后果、审理前的准备和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A选项,何某在起诉时即意味着向田某主张实体权利,此举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见,被告答辩期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算,故B选项错误,不选。
C选项,民事诉讼从法院受理之日正式开启,受理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法院产生审理权和审理职责;(2)法院的排他管辖权形成;(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确定;(4)审理期限开始计算。故C选项属于受理的法律后果,而非起诉的法律后果,C选项错误,不选。
D选项,当事人适格,是指能在具体案件中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在原告起诉时,并不意味着被告一定是适格的,被告是否适格需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予以查明,故D选项错误,
不选。
因此,A选项正确,当选;BCD选项错误,不当选。
50、本题考核民事诉讼期间的相关规定。此题B选项有争议,司法部的官方答案为ABC。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B项命题存在瑕疵,命题者可能忽视了法条关于举证时限可以申请延长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据此可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是法定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因此,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B项命题存在瑕疵,命题者可能忽视了法条关于举证时限可以申请延长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律没有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作出规定。因此,D项错误。
51、本题考查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的范围。
根据《民诉解释》第96条的规定,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诉讼(即公益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本题中,A项涉及法院管辖权,B项涉及委托代理人权限,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和代理权限,影响到代理人的诉讼行为的效力,法院也必须审查。C项涉及诉讼权利能力,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
利能力,关系到当事人能否成为民事诉讼适格当事人,因而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D项涉及回避,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回避的法定事由直接关系到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回避的事由是否存在法院也要依职权进行审查。A、B、C、D选项正确,当选。
52、本题考查认定公民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9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A选项,甲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应经过法定程序加以认定,法院不能认为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私自通知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故A项错误,不选。
B选项,在诉讼中,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故B项错误,不选。
C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
定。故法院是“应当”而非“可以”。故C项错误,不选。
D选项,在本题中甲的妻子和金山公司都是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甲无行为能力,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故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53、本题考查缺席判决的特别规定。
A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故A项正确,当选。
B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因此故B项正确,当选。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6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故C项错误,不选。
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0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所以法院此时可以缺席判决,故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54、本题考查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0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第264条规定:“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D选项正确,当选;ABC选项错误,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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