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XXXX改造建设项目
委托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人: 项目代建人: 项目使用人:
委托代建合同书
委托人: 代建人: 使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政府相关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 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
人实施代建投资和管理,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就有关代建管理事宜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40000 (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 XX 政府东侧、206国道及XX车管所北侧 2 建设规模: 135465.4m 建设工期:总工期36个月 建设内容: 规划及施工图设计全部内容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代建范围为工程建设全过程代建,包含过程建设的全部内容,具体为: 1、前期工作代理内容: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地灾、环评的评
估;主持规划方案的设计;办理规划用地许可;协助委托人征用土地;
2、组织建设实施的代理内容:负责施工图设计;办理施工图审查、消防及防雷各专业审查;规划许可证的办理;负责工程报建,拟定施工、监理的招标方案 ,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 ;负责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网及配套设施的设计组织与施工组织;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工程中间验收、隐蔽验收、竣工验收,审查预决算报告,档案的收集,资产的交付。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工程质量标准: 代建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率100%。 代建管理期限: 安置区全部交付使用人为止 四、代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 1、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 2、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
3、 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
4、2003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
5、人工费调整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造计[2007]33号文件,
6、主要材料价格依据工程开工时当月的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计取。
7、综合费率按一类工程类别取费标准取费。
根据以上7条委托中介审价机构审计安置区建设费用。 五、代建工程资金及投资:
根据委托人与代建人签署的《投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规定,XXXXX工程是项目区的一部分,其工程建设前期费用及建设资金由代建人全额投资。委托人负责按《投资合同书》约定将项目区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给代建方冲抵建设资金。
六、各方的权利 1、委托人权利:
(1)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2)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3) 委托人对工程工期、工程质量有监督权。
(4)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2、代建人权利: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3、使用人权利:
(1)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2)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3) 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七、各方的义务: 1、委托人义务:
(1) 委托人应根据相关国土主管部门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宗地作为建设用地,并满足政府审批的各项规划指标,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就上窑旧城改造安置区对使用人进行供地。
(2) 委托人应派专人牵头,与使用人、代建人协同,负责建设范围内的拆迁和补偿工作的组织。
(3)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完成项目前期报建和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政府手续。
(4)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5)委托人应按《投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代建人返还上窑旧城改造项目区土地出让金。
(6)委托人应及时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2、代建人义务:
(1)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时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3)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施工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4)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5)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6)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3、使用人义务:
(1)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提供详细的拆迁户安置用房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2) 协调委托人和代建人关系,协助办理上窑旧城改造安置区土地出让金的返还。
(3)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4)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5) 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八、责任:
1、 各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有权向违约方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各方应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九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将项目区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后,本合同即终止。
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代建协议书与委托人、代建人签署的《投资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涉及的条款按《投资合同书》和补充协议执行。
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本合同一式 六 份,与《投资合同书》、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 两 份。
代建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本页无正文) 使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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