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中土地纠纷问题原因及对策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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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 2 2.. 区域经 总第547期2014年第15期 宣C查Nl旦1—堕34 59!I/pF: ISSN!l 鱼005.4.!9 0l 导报 农村土地制度作为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之一,它的土地制度变迁对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和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目前,农 村土地流转问题已经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焦点问题。该文着重分析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包括土地承包权不清、流转行为不规范、农民维权 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匮乏、管理机制不健全、权力滥用侵蚀农民利益等问题。同时,对解决土地纠纷的对策进行了简单的探讨。土地是农民的安身 立命之本,同时也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关键所在。因此,政府应更加重视农村工作,加大政策以及财政的支持力度,积极采取各项措施解决土 地纠纷问题,使得土地资源得到最合理、最有效的利用。 农村土地流转中土地纠纷问题原因及对策 ◎梁鸿蒙李晓 土地流转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根”。农村土地是农 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 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农村土地流转是土地承包制的一种衍生 制度,它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在不 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交易。互换、转让、委托、租赁、入股、 拍卖等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四 个原则为:依法。即土地流转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自 愿。即土地流转必须是农户的完全自愿行为,不允许存在任何 组织机构或者其他个人的强迫行为 时间有限性。一方面是说 任何土地的流转必须要有期限,另一方面是说土地的流转期限 必须在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内,不得超过合同期限以外;有偿性。 即农户对享有承包权的土地流转具有收益权,任何人不得剥夺 该权利。 自从l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大 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阶段是1949~1955年的土地改革时期, 产生。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规定国家要有步骤 村委会对土地承包合同疏于管理引起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一 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是村委会将属于本村的流动地对外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或组 1950-1953年依照“耕者有其田”原则实行了全国范围的土地改 织,当土地期限已经到了的时候,农民要求收回土地,但是村委 革,3亿多农民无偿分得7亿亩土地,土地产权制度随之变成为 会却找借口不予收回,实际内幕就是村委会人与承包商私下对土 农民所有和农民使用。第二阶段是1956~1977年的人民公社时 地承包期限进行了更改;二是村里承包给本村村民的土地承包合 期,经1953-l956年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农业合作化运 同期限较长,随着村委会换届,新一届村委会班子以各种理由要 动,农民个体经济制度快速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土地制度, 求解除现有承包合同,重新发包,借口以前签订的合同存在着不 随之又变成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这一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与国民 同程度的法律问题;三是某些村委会将农民的土地流转给他人从 经济的赶超战略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紧密相关的,为了在资本 事非农业后未恢复土地原状,农民要求恢复原状继续耕种土地或 短缺条件下实现重工业快速发展的目标,就必须依靠人民公社制 要求增加补偿费,由此引发的纠纷。 和统购统销等制度来促使农业剩余向工业转移,以农业的牺牲来 农地非农化过程中政府与农户间的纠纷。我国《土地管理法》 换取工业的快速发展与进步。第三阶段是1978~2002年的家庭 规定,国家可以以公共经济为目的征用农业用地,但并未对公共 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实施时期。因为人民公社制存在监督困难和 经济的内涵做出明确规定。加之国家征用土地带有很大的强制性, 效率低下的弊端,使得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长期处在 对农民的经济补偿又低,因此激起了农民的不满情绪,扩大了土 极低水平 地流转过程中政府与农户间的矛盾。而且,近几年由于《农村土 地承包法 的颁布和国家土地政策的实行,土地不断增值,以前 土地纠纷的原因 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期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 征用农民土地所给予的补偿费用与现今的土地价值相比明显偏 研究所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组和国家科学重大项目课题组联合对当 低,农民要求增加土地补偿费,由此也导致在农民与政府间产生 前中国农村社会形势进行了专题研究。研究表明,农村因土地流 矛盾 转而产生的土地纠纷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矛盾激化的焦点 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与农户间的纠纷。除了农民与村委会、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纠纷。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核心是三权 与政府之间产生纠纷以外,农户与农户之间也因土地流转产生纠 分离、自主自愿、市场契约和政府监管,三权分离是土地流转制 纷。 因为土地流转形式不规范、违反土地流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 度核心中的核心。所谓三权分离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 土地经营权的相互独立。只有在严格保证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关 我国 土地承包法 规定,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 系稳定的前提下,才能真正把土地资源转化为土地资本,促进土 (代耕不超过1年的除外)。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土地的流转都 地要素的流动,从而取得土地经营的规模效应和集约效应。而衡 只是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土地生产经营效益是一个长期的过 量土地流转制度科学与否的标志是“三个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 程,有的人受流转方因急于逐利短期内不见效益或对经营中出现 提高农村生产力i是否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是否有利于实现农 的问题缺乏预见性,经营状况恶化后,不按照约定支付承包款,违 户、政府和土地经营者的三赢。依法、自愿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反合同的规定而引起纠纷。转必须坚持的原则,但在现实中,由于一些地方受利益驱使而使 因土地增值而引发的纠纷。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农民种田 导致土地流转操作不规范,违背了土地流转应该遵循的原则,导 的经济效益低,农业税费较重,加上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差,大量 致了纠纷的产生。 农村劳动力选择外出务工,农村普遍存在土地抛荒现象。部分地 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与村委会间的纠纷。农户与村委会之间 方村集体为了保证承包地负担的税费得到落实,在承包户完全不 的纠纷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是最常见的,存在着三种主要类型: 知情的情况下将外出务工农户的抛荒的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并 由转包人承担税费,但是没有对承包期限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近年来,随着中央一号文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关于农 因流转内容不合法引发的纠纷。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是不能改 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但是从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实际来看,改 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不在少数。另外我国法 律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经发包人同意。但有的村民在 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他人,村委会不同 意这样做并要求与之解除合同,由此引发了土地纠纷。 村委会随意调整土地产生的纠纷。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明确规定要着力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杈的稳定。但是,在我国 部分农村地区,村委会随意调整土地现象比较严重,这加剧了农 户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一些村干部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任 务和保证村干部工资的及时兑现,在未经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 就强行将村里的耕地转包给外乡的农民或者外地经商人经营,他 们完全忽视了农民的利益,引起村民的极大不满,导致了纠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