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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与技能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师范学院高职学生实践与技能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院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做好实践与技能学分管理工作,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前教育专业实践与技能学分项目主要包括竞赛类、证书类、实践类、讲座类四大类别,认定范围由本细则明确规定。

第二条 竞赛类认定范围与标准

(一)竞赛类包括师范学院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校(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学会及协会等组织机构)组织的技能竞赛活动,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文体竞赛活动等。

(二)师范学院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包括:

1.专业技能竞赛Ⅰ类。竞赛内容主要包括舞蹈、声乐、钢琴等;

2.专业技能竞赛Ⅱ类。竞赛内容主要包括儿童故事、儿童歌曲弹唱、儿童舞蹈创编、玩教具制作等;

3.专业技能竞赛Ⅲ类。竞赛内容主要包括外语、计算机、数学及演讲、辩论、摄影、征文、单项体育等。

(三)竞赛类学分认定以竞赛组织部门颁发的奖励证书、成绩证明或文件为依据。学生申请学分认定须提供奖励证书、成绩证明或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竞赛类学分认定标准为: 类型 级别 获奖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2-4名) 国家级 三等奖(5-10名) 鼓励奖(或其他奖) 学科 竞赛 行业或专业技能竞赛 省级 参赛者 一等奖 二等奖(2-3名) 三等奖(4-8名) 鼓励奖(或其他奖) 参赛者 一等奖 校(市)级 院级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获得 学分 10 8 7 5 3 6 5 4 2 1 3 2 1 1 学分项目编号(JS) JS01 JS02 JS03 JS04 JS05 JS06 JS07 JS08 JS09 JS10 JS11 JS12 JS13 JS31 包括专业技能竞 按照参赛人数确定获奖等级的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语言文字基本功大赛及类似竞赛活动,在此基础上减2学分认定,最低获得1学分 备注 1

类型 级别 获奖等级 二等奖 一等奖 获得 学分 0.5 8 6 5 3 6 5 3 1 学分项目编号(JS) JS32 JS14 JS15 JS16 JS17 JS18 JS19 JS20 JS21 备注 赛Ⅰ、Ⅱ、Ⅲ类 国家级 文体 竞赛 省级 二等奖(2-4名) 三等奖(5-10名) 参赛者 一等奖 二等奖(2-3名) 三等奖(4-8名) 参赛者 (五)团体奖励按照本标准认定,获奖者单独填写学分认定申请。

(六)学生取得同一项目中不同等级奖励的,所取得学分不累计,以所取得最高等级奖励所对应的学分认定或统计。

第三条 证书类认定范围与标准

(一)证书类包括等级证书和资格证书两类,是指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通过统一考试或鉴定而取得的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二)等级证书主要包括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日本语能力测试、韩国语能力测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职业资格证书指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考试或认证的证书,如育婴师证书;从业资格证书主要包括教师资格证、导游员证、报关员证、会计证等。根据专业特点设置专业资格证书,如奥尔夫音乐教师证书、蒙台梭利教师培训证书、感觉统合培训证书、儿童双语教学培训证书、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等。

(三)证书类学分认定以有关部门或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学生申请学分认定须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证书类学分认定标准为: 类别 项目 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 等级证书类 日语等级考试 英语等高等学校英语应用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 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 日语翻译等级考试 级考试 能力考试(PRETCO) 等级 CET-6(425分以上) CET-4(425分以上) A级(PRT-A) 三级(PETS-3) 一级 二级 三级 2

获得 4 3 2 2 3 2 3 学分项目ZS01 ZS02 ZS03 ZS04 ZS07 ZS08 ZS09 学分 编号(ZS) 备注 非英语专业学生

类别 项目 等级 四级 获得 2 4 3 2 2 1.5 1 1 0.5 学分项目ZS10 ZS11 ZS12 ZS13 ZS14 ZS15 ZS16 ZS17 ZS18 学分 编号(ZS) 备注 韩国语能力考试韩语等级考试 (TOPIK) 国际商务韩语等级认证考试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 5级 4级 3级 中级 三级以上(含三级) 二级 二级甲等及以上 有普通话要求专业 包括育婴师等 普通话水平测试 二级乙等 包括导游员证、报从业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类 专业资格证书 关员证、会计证、教师资格证等 高级 中级 奥尔夫音乐教师证书、蒙台梭利教师培训证书、感觉统合培训证书、儿童双语教学培训证书等 2 3 2 ZS21 ZS22 ZS23 职业资格证书 0.5 ZS31 (五)学生取得同一项目中不同等级证书的,所取得学分不累计,以所取得最高等级证书所对应的学分认定或统计。 第四条 实践类认定范围与标准

(一)实践类是指学校统一组织或经学校认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实践奖励。

(二)实践活动是指公益劳动、社会调查、社会考察、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三下乡”科技咨询等活动,以及在教学计划规定以外组织开展的专业认知、专业调研或考察等活动;实践奖励是指实践活动得到校(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奖。 (三)参与实践活动的学生,应按照活动要求撰写调查报告、活动总结或小论文等。活动组织方没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应撰写活动心得体会。

(四)实践类学分认定以组织部门提供的有关活动方案、名单、成果及证书等资料为依据。学生申请学分认定须提供有关方案(名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本人撰写的心得体会或活动总结、调查报告等成果材料。 (五)社会实践活动类学分认定标准为: 类别

等级 3

获得学分 学分项目 编号(SJ) 备注 类别 等级 一次连续(非累计)获得学分 1.5 1 0.3 3 2 1 学分项目 编号(SJ) SJ01 SJ02 SJ03 SJ04 SJ05 SJ06 备注 须完成心得体会或活动总结、调查报告等成果 本类学分总计不超过3学分 社会实践活动 时间超过1周(5天) 一次连续(非累计)3天 一次或1天 国家级 社会实践奖励 省级 校级 (六)社会实践活动类学分总计不超过3学分。超过3学分的部分不予统计或登载。 第五条 讲座类认定范围与标准

(一)讲座类是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组织的、聘请校内外专家讲授的学术报告、专家讲座等。

(二)学生聆听报告或讲座须按照组织单位或学院要求撰写相应的作业、小论文、调查报告等;组织单位或学院没有明确要求的,学生应撰写心得体会。

(三)讲座类学分认定以学术活动组织部门提供的证明和学生本人完成的学习成果(学习体会、作业或论文等)为依据。学生申请学分认定须提供活动组织部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活动组织部门统一认定的除外)、本人完成的学习成果(学习体会、作业或论文)。 (四)讲座类学分认定标准为: 类别 获得 学分项目学分 编号(KJ) 备注 须完成相应学习成果(学习体会、文献0.5 JZ01 综述文章或小论文等)1500字以上 本类学分总计不超过2学分 聆听学术报告或专业知识、技能讲座 (五)讲座类学分总计不超过2学分。超出2学分的部分不予认定和统计。

第六条 与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果(作品)或活动项目,经学校审查认定的,可纳入实践与技能学分管理。新增项目的评分标准,比照本细则相关标准确定。

第七条 实践与技能学分设A类学分、B类学分两种学分类型。A类学分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取得的职业(从业)资格证书所对应的学分(包括育婴师中级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证书),B类学分是A类学分以外的其他学分。

第八条 实践与技能学分的申报与认定,每学期进行一次,于第3教学周开始。申报与认定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凡符合获得实践与技能学分条件者,由学生本人填写“辽东学院高职学生实践与技能学分认定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学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二)师范学院评定。师范学院“学分评定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按照本办法及部门管理细则规定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师范学院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在第4周内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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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明材料复印件、报送学校高职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审核;

(三)学校审核认定。学校高职教学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将获得实践与技能学分的学生名单、“认定表”返回各师范学院存档,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师范学院及时通知学生,并将学分记入《辽东学院高职学生实践与技能学分登记表》;

(四)学生对学分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师范学院“学分评定小组”申请复议;对学校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高职教学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九条 经认定的实践与技能学分可累计计算。学分累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践类、讲座类活动有最高学分限制,学生在该类项目上累计学分超过最高学分限制的,按最高学分值计,超额部分不予认定学分;

(二)学生取得同一项目不同等级奖励或证书的,按所取得的最高等级所对应的学分认定,学分不累加。认定较高等级奖励或证书后,原认定较低等级奖励或证书同时核销。

第十条 实践与技能学分可以和选修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互换。学分互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数的实践与技能学分,可以换取公共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实践与技能学分等额换取选修课学分,一般以2个学分为单位;

(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选修课学分后,所获取的超额选修课学分可以换取B类实践与技能学分;

(三)互换学分数均不超过4学分。互换后的学分按所换取学分类型统计,原学分不再认定。

(四)学分互换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填写《申请表》,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初审通过,将材料报送学校高职教学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经认定后学院进行学分确认和原学分核减。

第十一条 实践与技能学分按课程管理,在基本学制结束前,按学生获得的总学分进行转换来记载“成绩”。

(一)学生所获得的A类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成绩记载为“不合格”; (二)学生获得实践与技能总学分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成绩记载为“不合格”;多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并少于10学分的,成绩记载为“合格”;等于或多于10学分的,成绩记载为“优秀”;

第十二条 实践与技能学分可纳入学生评奖评优标准,超额完成实践与技能学分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实践与技能学分奖励参照《本科学生创新与技能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应实事求是地申报实践与技能学分,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成果材料。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按考试作弊进行处理,取消该项目所得学分,并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实行实践与技能学分警示制度。师范学院在每学年末、学生毕业(预就业)实习前,进行实践与技能学分统计分析,对未完成实践与技能学分的学生进行警示。学分警示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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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通知学生本人其学分状况,并督促学生做好未完成学分的修读(获取)安排。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高职学生实践与技能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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