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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生奖惩细则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学生奖惩细则

学生奖惩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德育大纲》,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学生遵纪守法,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形成优良学风,培养合格公民,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奖励分为:校级:道德楷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特殊奖励。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警告处分期限为三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六个月,记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第三条对学生奖励时,经班级学生民主评议和班主任、科任老师认定,征求学年意见,学生处形成基本意见,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处分的学生,班主任上报学生平时表现或违纪材料,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处处理;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形成基本意见、主管校长审查批准;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需上报校长,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家长需填写学生处分回执。受处分学生如对处分有异议,可根据《学生申诉制度》的相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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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凡奖励与惩处(记过以上处分),一律记录在学生档案内。惩处撤消需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学年同意签字,由学生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方可撤消。

第六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定期递交思想汇报,班主任、学年签署意见后送到学生处审核备案,仍有违纪现象,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升级处分。班级要写观察日记,按月上报到学生处。

第七条学生发生严重违纪事件,在司法部门和学校处理期间,学生按需要停课接受处理。

第二章表彰奖励

第八条学校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每学年评比一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与校级优秀学生占班级人数的15%,道德楷模等奖励依据事迹材料和评选票数而定。

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九条学校给予下列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奖学金奖励。

(一)外市(县)前五名(绥芬河前三名)的学生,免收择校费。

(二)按照每学期的期中、期末考试成绩的标准分(四次),计算平均值,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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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末学年前15名与高二学年末学年理科前10名和文科前5名的学生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十条学校对下列情况的择校生、分校生进行奖励(前2名),每学年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

(一)择校生、分校(A):高一学年每学期考试成绩进入学年前100名者,高二理科学生每学期考试成绩进入学年前75名,文科学生进入学年前25名者。

(二)分校生(B):高一学年每学期考试成绩进入当年配额生数3/4以内者;高二学年理科学生进入理科生中当年配额生数额3/4以内者,文科学生进入文科生中当年配额生数额3/4以内者。

第十一条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的特长生进行奖励。

(一)学科奥赛特长生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且具有保送高校资格)奖励人民币200元,进入全国冬令营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体育特长生破市纪录奖励人民币200元,获得省级比赛金牌或获国家级比赛前六名奖励人民币300元,破省纪录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艺术特长生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比赛一等奖奖励人民币200元。

(四)学生在校期间的科技发明获得各级各类奖项参照本条(三)款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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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教育惩戒

第十二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牡一中“三基”内容》《牡一中一日常规》的学生,班主任及学校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第一次违纪,由学年或学生处统一组织违纪学生进行校规校纪学习,通过学习提高认识,违纪学生本人写认识材料,家长签字,同时根据违纪程度做出相应处理;第二次违纪,通知家长配合学校共同教育,学生停课反思与家长共同制定违纪行为的整改措施,同时根据违纪程度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对带有不良行为习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给予下列惩戒:

(一)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或课堂上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如;看课外书、听MP3、玩文曲星、课堂上接发手机短信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翻越学校围墙者,因此出现的后果自负,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吸烟、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聚众吸烟、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涂改、撕毁学校通知、通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不良行为习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十四条对影响破坏和谐校园环境、风气的学生给予下列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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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意践踏草坪、毁坏花草树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严重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或未经许可张贴、散发广告、海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校期间异性同学间交往过密,影响校园风气,经劝说屡教不改者劝其退学;

(五)其他破坏和谐校园环境、风气的行为,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十五条对扰乱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给予下列惩戒: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起哄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非体育活动场所打球、踢球等,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砸东西、烧东西等恶意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拒绝、妨碍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课堂上不听教育,无故与老师顶撞或有其它不良言行,严重影响课堂纪律,使老师不能维持正常上课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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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对损坏盗窃公私财物的学生除赔偿损失和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下列惩戒:

(一)无意造成损坏或丢失教学仪器、图书资料、门、窗、桌、椅、黑板、玻璃、运动器材、饮具、电讯灯光器材或学校的其他一切公共设施,一律按价赔偿,损失或遗失贵、稀公物,加倍赔偿;

(二)故意损坏、盗窃他人或公共财物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盗窃他人或公共财物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由于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多次盗窃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对学习态度不端正和未能按要求完成学业的学生给予下列惩戒:

(一)无故旷课累计十六节以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在学年考试中,各门功课均不及格者,给予警告处分;所有功课多次考试不及格者,令其退学;

(三)凡有一科未能达到高中毕业会考标准的,学校不颁发毕业证,颁发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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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四)考试首次舞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再次或多次舞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舞弊科目记为零分。

第十八条对道德水准与生活作风低劣的学生给予下列惩戒:

(一)访问、浏览不健康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谩骂、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观看、制作、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及其它淫秽物品或涂写淫秽文字、书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妨碍他人通讯自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它行为不检点者,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十九条对缺乏个人信用的学生给予下列惩戒:

(一)对其他同学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其他违纪同学提供虚假证明,隐瞒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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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顶替他人参加各类考试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五)分校学生未能履行入学协议的,根据相关条款的处分规定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对威胁师生生命安全的学生给予下列惩戒:

(一)对师生员工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打架者提供器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明知打架而随同前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结伙称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八)策划、组织打群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敲诈、勒索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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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擅自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学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等危险品或携带管制刀具等进入校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学生个人擅自到校外活动,发生事故者,全部责任由本人承担,学校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应自动退学或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危害社会治安、触犯刑律、影响学校声誉的学生给予下列惩戒:

(一)被公安机关裁决为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裁决为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无罪释放者除外);

(三)被司法部门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被公安机关判处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从事任何非法活动的学生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策划、组织、煽动、强迫他人罢课或者泄漏国家秘密、影响国家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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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大小字报或在网络中有类似情节者;

(四)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

(五)在校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中的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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