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明楷[1]
作者机构: [1]清华大学法学院出版物刊名: 清华法学页码: 18-35页年卷期: 2019年 第5期
主题词: 骗取贷款罪;结果犯;客观处罚条件;贷款诈骗罪
摘要:各地司法机关对骗取贷款罪的处罚范围不统一,总的来说扩大了本罪的处罚范围;但刑法理论提出的限制处罚范围的路径,也未必合理;明确骗取贷款罪的构造,对于合理确定本罪的处罚范围具有重大意义;骗取贷款罪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其中的'结果'是指'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不是构成要件结果,也不是客观的超过要素,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或者整体评价要素;只能将'重大损失'与'严重情节'归入客观处罚条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能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删除刑法关于'严重情节'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按照诈骗犯罪的构造认定骗取贷款罪,并依照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确定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进而合理限制本罪的成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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