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年终资产全面清查盘点的通知
集团各级单位:
为保证资产安全与完整,掌握2017年12月31日资产保有及使用现状,根据集团相关规定,开展各单位年终资产盘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产盘点范围
集团所有控股参股公司,盘点其管理范围内(包括不在本公司使用但产权属于本公司的资产)的各类固定资产;库存及施工(生产)现场物资;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办公用品(价值在200-2000元之间)等实物资产。
二、资产盘点责任
各基层公司成立资产清查盘点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本公司的资产清查盘点工作;集团战略管控部、大区(片区、二级集团)综合管理部负责监督实施固定资产盘点;由集团、大区物资管理部负责监督实施库存及现场物资盘点;集团、大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在建工程盘点;各级综合管理部负责办公用品的盘点;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其他资产的盘点,并做好全面资产清查的监督配合。
三、资产盘点日期
资产盘点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各单位根据盘点工作量及实际情况需要,提前安排盘点,但应将盘点数据调整至12月31日。
四、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资产盘点的具体实施计划,做好人员和时间安排,确保盘点工作顺利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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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盘点:接到本通知后,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准备固定资产盘点表(见附件),确定盘点人、监盘人和记录人(一般由相关专业人员盘点、财务人员监督、综合办资产管理人员记录),制定各项资产的具体盘点时间,启动资产盘点工作。采取实地盘点法,对公司盘点范围内的资产实事求是的盘点,并粘贴盘点标签,填写资产盘点表,记录人、盘点人和监盘人共同签字确认。
(二)库存及施工(生产)现场物资、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办公用品盘点:物资盘点时,物资、工程(生产)部门要做好施工(生产)现场物资的假退库手续,以便于物资盘点和在建工程(在生产商品)核算;城投集团做好库存商品(开发产品)盘点。盘点表须由盘点实施人员签字确认。
(三)根据盘点情况,单独统计公司闲置固定资产、闲置管网、闲置物资表、土地盘点表、配套费抵顶房产信息表、在建工程盘点明细表、办公用品盘点明细表。
(四)盘点核查工作:各单位要填写固定资产、物资、库存商品(开发产品)盘点核对明细表,将盘点数据与财务账面数进行核对,计算资产盈亏数量,查清原因并处理。
(五)盘点报告:根据盘点实施情况及盘点结果,按照决算要求编制资产清查盘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盘点实施情况、资产盈亏情况、闲置资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等。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对挂靠在本公司,由大区本部或集团总部占用的资产,亦应由公司进行盘点,明确资产所在位置。
2、在盘点过程中及时完成调拨资产的函证或告知,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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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不属于本公司产权但在本公司使用的固定资产,均应详细统计并填写告知单,向调出(借出)公司告知核实,对未确认产权的固定资产,继续追查,直至落实到产权公司。对产权属于集团外单位或个人的借用、租用固定资产,同样需要盘点,并向出借(出租)人进行确认。
(2)对属于本公司产权已调拨(借出、出租)到其他公司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填写函证单向调入(借入、承租)公司进行核实。对产权属于本公司的借出、出租的固定资产,同样需要盘点,并向借用(租用)人进行函证确认。
(3)函证或告知均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扫描件发电子邮件、信函等),且由双方签字资产管理人员盖章,存入固定资产综合管理档案。
五、报送内容和时间
(一)各基层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前将公司盘点表(附件1:包括物资盘点表、闲置物资表、库存商品(开发产品)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及核对明细表、闲置固定资产表、闲置管网表、在建工程盘点表、土地信息盘点表、配套费抵顶房产信息表、资产负债表)及资产清查盘点报告报送至大区(片区、指挥部) 及二级集团;
(二)大区(片区、指挥部) 及二级集团按照分工对相应盘点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大区盘点汇总表(附件2:闲置物资汇总表、固定资产数量、价值汇总表、在建工程价值汇总表、闲置固定资产汇总表、闲置管网汇总表、土地盘点信息汇总表、配套费抵顶房产信息汇总表、资产汇总表)和清查盘点报告及公司上报的盘点资料一并于2018年1月10日前报送集团战略管控部。
(三)集团物资管理部、工程技术部、财务管理部、战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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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部、集团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相关的盘点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形成集团资产清查盘点报告。
接到本通知后,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高度重视本次资产盘点工作。
特此通知。
集团物资管理部联系人: 电话: 集团办公室联系人: 电话: 集团工程技术部联系人: 电话: 集团财务管理部联系人: 电话: 集团战略管控部联系人: 电话: 集团战略管控部资产管理邮箱:。 附件:1、公司资产盘点表 2、大区资产盘点汇总表 3、资产盘点函证/告知单 主题词:成立 指挥部 通知
集团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印发 (共印220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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