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丘市飞行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龙涛
地址:任丘市裕华中路北侧
复核请求:
1、申请撤销《任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2、申请人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沧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人仓库发生火灾根本的原因、起火部位、起火点做出正确详细的认定。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月29日17时51分,申请人位于任丘市中华路南侧郝龙汽配院内的仓库发生火灾。事故发生后,任丘市公安消防大队做出《任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申请人认为该认定书对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认定结果有失公正。
第一、该认定书中对关键部分起火原因的认定部分描述简单潦草,事实不清,申请人无法从该认定书中获得实质有效信息。
该认定描述:“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引燃垃圾堆内杂物起火引发火灾”。那么该“遗留火种”是谁遗留以及引燃的过程都应有准确的认定。
任丘市公安消防大队作为具备火灾认定的科学专业的单位,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严谨的现场调查、检验、鉴定。根据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对于火灾原因的过程应该出具科学、严谨的报告结果。综上,该认定书所描述内容简单,没有认定不精确,不能解释起火原因,不具备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具备的认定作用。
第二、该火灾事故认定书制作及送达违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法定程序。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该认定书的制作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申请人2017年9月11日才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该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有失公正。
根据现场提取的监控录像,完全可以还原起火的全过程。消防部门可以根据该视频过程提供线索,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做出详细的认定。而该事故认定书回避火灾起因的关键点,避重就轻。没有对火灾肇事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忽略很多过程中应当询问的关键人物。使得该认定书的内容流于形式,不能明确原因,不能解决实质问题,申请人作为火灾事故的受害者,损失惨重,打击沉重。最终却得不到一个明确的结果,申请人不能接受。认为该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有失公正。
综上,该火灾事故直接导致了申请人多达6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对于申请人的致命打击无法用语言形容。而《任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内容却对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认定结果有失公正。故申请人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请求沧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人仓库发生火灾根本的原因、起火部位、起火点做出正确详细的认定。
此致
沧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年 月 日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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