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地点: 参加人员:全科医护人员及实习同学 培训时间:2016年05月17日 主 讲 人:XX副主任医师 培训主题:《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一、培训目的和培训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处方权的获得和处方的开具,熟悉处方的一般规定,了解处方调剂和监督管理。 二、培训内容和重点知识解析 【主要讲授】 (一)概述 1.处方的定义 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立法目的 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3.适用对象及管理规定 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1.处方书写的规则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2.药剂剂量与数量的书写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1)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药品剂型的书写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 1.申请处方权的人员资格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如何取得处方权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四)处方的开具 1.开具处方的要求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2.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要求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3.处方上对用药时限的规定 (1)根据用药种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根据用药人员:门急诊患者、疼痛患者、住院患者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4.特殊麻醉药品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五)处方的调剂 1.调剂人员资格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调剂处方的要求 (1)处方的审核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2)调剂处方的四查十对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六)监督管理 1.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处方权的取消,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七)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师、药师法律责任 医师和药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卫生行政部门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培训总结及评价:通过专题讲授医疗安全与纠纷防范知识,全体医务人员加深了对医疗纠纷防范的认识,掌握了防范技巧,在今后的工作中大家将牢固树立纠纷防范意识,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 存档资料附后 □培训计划? ? □培训方案? ? □培训通知?? □培训签到 □培训资料 ? ?□培训影像资料? □培训试卷 □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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