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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
通知
【标 签】资源税问题【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青地税发﹝2004﹞137号【发文日期】2004-07-22【实施时间】2004-07-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4﹞56号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鲁政发﹝1999﹞100号)以及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修桥、筑路等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0﹞12号)规定,现对公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施工取土(包括沙、石料等,下同)征收资源税问题明确如下:公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不征收资源税;对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取土用作他用,或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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