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积极参加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的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锐意进取,开拓创新,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坚持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在群众中威信高。 (2)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性单位围绕社会主义某地场经济的发展,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社会效益和经济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严,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同行此或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3)精神文明活动扎实。精神文明建设有切实可行的规划,组织健全,制度完备、阵地稳固,经费落实。坚持创建文明单位(行业)、文明村镇、文明车间(班组)、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效果,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4)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坚持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教育,坚持开展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形成团结友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忠于职守、勤勉敬业、崇尚先进,积极进取的风气。注意维护民族团结、军民团结,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5)文体活动健康活跃。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丰富多彩、键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
体育、科普等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 (6)遵纪守法安定团结。进行经常性的民主法制教育,重视综合治理工作,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无重大案件、重大事故,严重违纪案件和各种丑恶现象。
(7)环卫环保水平先进。环境清洁优美,绿化、卫生制度健全;保健工作进入先进行列;环保工作符合标准。 (8)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积极宣传、执行计划生育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原则上不能评为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或法律制裁的(包括发生贪污、受贿、渎职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班子严重不团结等)。 2、受到管理部门处罚或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到文明单位荣誉的(包括服务质量、环境秩序、行业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 3、发生生产责任事故、交通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超过控制指标的。 4、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发案率或职工犯罪率超过某地上有关规定的。 5、没有完成主要经济指标或工作任务的。 6、发生计划外生育,有意隐满不报或作假报告的。 7、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一般化,创建劲头不足,没有发展进步的。 8、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三章 文明单位评选命名 第七条 凡达到文明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驻安部队、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委会,农村的乡(镇)、行政村均可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八条 文明单位分某某、某地、某地、乡(镇)四个级
别,分别由某某、 某地、某地、乡(镇)四级党委、政府批准命名。某某、某地级文明单位一般两年评选命名一次,某地、乡(镇)级文明单位一般每年度评选命名一次。 第九条 文明单位申报程序: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论级别大小、人数多少,只要有文明单位创建规划,并持续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成效的, 都可以由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提出乡镇级“文明单位”或某地级“文明单位”验收申请。申请某地级文明单位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其申请,对照某地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考核验收,符合标准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按某地文明委下达的标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推荐申报。乡镇申报的晋升某地级“文明单位”的推荐对象,必须是连续两年的乡镇级文明单位。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报批程序:乡(镇)级文明单位,按文明单住标准,由乡镇文明委(办)考核验收后,达到文明单位条件的,报请乡镇党委、政府命名。某地级文明单位,根据乡镇党委、政府推荐名单,由某地文明委复查验收后,凡是达到某地级文明单位条件的,报请某地委、政府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的考评,坚持两个文明统一考核的原则,贯彻“严格标难、注重实效、促进发展、简便易行”
的精神,不搞照顾和平衡,某地、乡(镇)每年度命名的文明单位数不超过单位总数的60%。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考评和年终精神文明建设责任书考核原则上同步进行,各乡镇和各乡镇推荐晋升某地级文明单位的,由某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评或复查验收。其它单位由各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评,其考评结果和推荐名单要及时上报某地文明委(办)。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牌匾及规格:某地级文明单位牌匾宽60公分,高45公分,由某地委、政府统一制作颁发。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组织要切实如强对文明单位创建的领导。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做好文明单位的检查指导、评选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实行条块结合、属地管辖、动态管理。某某、某地、某地级“文明单位”由某地、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共同管理,乡镇级文明单位由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要建立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创建规划、活动记载、工作总结、文明单位审批表等内容。 第十七条 某地、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都要建立文明单位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申报审批表、历次考核记录、各年度创建工作安排、总结和主要事迹材料。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若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某地、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通报,隐瞒不报或作假报告的,必须报请党委、政府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如改变名称、搬迁,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某地、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否则,不保留“文明单位”称号。文明单位与文明单位合并,须重新根据文明单位申请报批程序序验收命名。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党委和政府授予的文明单位匾牌,下一级匾牌要及时交回原颁发机关。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匾牌除管理部门外,其它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作,未经命名的不准悬挂文明单位匾牌。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表彰并颁发“文明单位”匾牌。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单位创建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条件和选拔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被命名为某某、某地、某地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结合年终考核,某地委、某地政府在综合目标管理奖以外,再给予一定的奖励。驻安单位命名为文明单位,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参照本条规定给予奖励。文明单位按最高荣誉称号的级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年终考评不合格者,其荣誉称号自行消失,要及时交回“文明单位”匾牌,并终止以上奖励。匾牌损坏、丢失的由原单位照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 未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享有以下荣誉: (1)单位不得评为某某、某地、某地、乡镇级先进单位(单项先进除外); (2)单位党组织不得评为某某、某地、某地、乡镇级先进党组织; (3)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某某、某地、某地、乡镇级优秀党员和
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 文明单位发生重大问题或创建工作滑坡、停滞、无新的起色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通报批评,并撤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各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模范
人物,是推动文明单位建活动的积极因素、骨干力量,其表彰命名与文明单位一并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某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