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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抽逃出资行为?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如何认定抽逃出资行为?

一、抽逃出资的认定

所谓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非法转归其个人所有并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通常认为,构成抽逃出资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公司已合法成立。此时,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就是抽走公司资本,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

(2)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已经缴清并成为公司注册资本的一部分;

(3)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股东,包括单位和个人;

(4)损害公司权益。股东转移公司资本未交付公平合理对价,损害公司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股东具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1)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① 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

股东向公司出资后,股东的出资财产转化为公司的自有财产。因此,股东抽逃出资侵犯了公司法人的财产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公司可以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侵权责任。

② 抽逃出资股东及其他当事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抽逃出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

《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15条规定,抽逃出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额或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实例分析

案件事实

2005年9月,被告人宗惠娟拟注册成立常州裕丰典当有限公司,因没有注册资本,遂通过董正兼向王继雄等人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用于注册公司,并由王继雄等人帮助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05年9月9日,常州裕丰典当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宗惠娟。该公司账上的1500万元注册资金在同月13日至26日期间被悉数抽回,用于归还王继雄等人的借款。

法院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宗惠娟作为常州裕丰典当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唯一的实际股东,为了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以借款方式筹集了应缴纳的资金作为出资,待公司注册成立后,又撤回已投入的资金,偿还其私人借 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之规定,常州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以被告人宗惠娟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律师分析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指出:根据《公司法》第215条规定,抽逃出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额或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因此,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对宗惠娟的罪名认定和处罚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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