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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

讲义框架:

一、法条总揽

二、员工权利义务解读

三、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条总揽

一、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

二、一般法

1、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与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特别法

安全生产法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点学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讲义着重分析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员工权利义务解读

员工权利:

(一)签订安全协议权:劳动者应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二)获得劳动保护权:公司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与必要的安全保护。

(三)获得工伤保险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保证员工因工受伤或是患职业病时得到及时的治疗。

员工义务:

(一)接受安全教育及岗前培训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能力。

案例一:缺乏岗前安全培训的恶果

2001年1月26日,湖北武汉金乐电表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需要招收工人,聘到该公司工作。金乐公司在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岗前职业培训与安全生产教育的情况下,即让刘丽及8名新聘工人上岗,并为他们颁布发了上岗证,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当年2月3日下午,因与刘丽同车间的机床操作工张某不在岗,其机床无人操作,刘丽想多学些技术,在未经任何人允许与指派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张某的机床。操作时,因电表盒歪了,刘丽用左手去扶,机床将其左手轧成粉碎性骨折,致左手第1、2、3与4指缺损。经鉴定,刘丽左手损伤构成6级伤残,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二)按规生产操作的义务:从业人员在生产操作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具体操作规程执行,不得自行简化或改变操作流程。

案例二:冲床断指案

xxx汽车零部件加工企业,有一冲压车间,安装了几种不同型号的冲压机械。由于工作任务非常饱满,为提高工作效率,车间主任指挥操作人员将该车间的冲压机械由双手按钮式操作改为脚踏开关操作。结果,短短的一年时间内,该公司发生冲床断指的事故达13起。

案例三:未按规程操作酿成的灾难

2002年4月9日,北京保利华房屋拆除公司正在进行北京一居民楼拆除作业。下午5时,该公司现场安全员来到施工现场告诉工程承包人“今天就干到这儿,可以下班了”。承包人在通知民工收工后,便与安全员等人离开了现场。由于拆除工程已接近尾声,第二天就可以完工,施工的8名工人看时间还早,就没有离开工地,而是继续作业。此时该楼的顶层已拆完,剩下的二、三层却未按规程从上往下拆,整个楼体中间被掏空,四面山墙

勉强支撑着。下午6时20分,北面山墙“轰”的一声向南倒塌,墙根向北滑移,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三)隐患报告、及时处理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案例五:心存侥幸,忽视安全。

2003年7月15日,江西省某煤矿早班工人发现工作面顶板有危险,立即停止作业要求下班。尽管跟班区长不同意,工人还是坚持下班出井。然而在早班已发现危险的情况下,接着上中班的跟班支部书记仍对此不以为然,没有采取架棚措施,只拿一根长2.8米、直径不到10厘米的圆木立在浮矸上,顶着上部3米多高处一块重500多斤的大石头。工人看着这块大石头担心地说:“要是这块石头倒下来就不得了,要砸死人的!”结果中班工人只装了一方多矸石,石头就掉下来了,将年仅25岁的工人张某砸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的义务:从业人员对自己使用的生产机械或器材要定期维护,没有维护能力的工人要提请相关责任人对机械或器材进行检修、维护,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案例六:设备老化导致氨气泄露

2008年4月17日上午,位于河南省濮阳市高新区的一家生产雪糕食品的企业制冷用液氨泄漏。在消防官兵与食品生产单位技术人员的抢险下,事故得到及时处置。由于出警迅速、处置得当,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后调查事故原因得知,该厂制冷氨气盛放装置严重老化,远远达不到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 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重大工程责任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民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应该对被侵害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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