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国际条约概述
一、条约的概念及特点
(一)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二)缔结条约必须依国际法为准(三)条约必须规定缔约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四)条约是书面形式的协议二、条约法的编纂
三、条约的名称和种类
(一)条约的名称(二)条约的种类四、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第二节缔结条约的程序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与议定(二)认证与签署(三)批准与交换批准书二、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多边条约的谈判和议定(二)多边条约的签署(三)交存批准书三、多边条约的加入和保留
(一)多边条约的加入(二)多边条约的保留四、条约的登记制度
第三节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与有效期
从国际实践看,双边条约的生效日期主要有四种情况:(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条约规定不需经批准程序的,都自签字日起生效。(2)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条约规定须经批准程序的,一般自双方批准之日生效。(3)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某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条约还需要交换批准书,那么就以交换批准书之日为生效日。(4)自条约规定的特定日期起生效。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主要有:(1)自全体缔约国批准之日起生效。(2)自一定数目的缔约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的某个特定日期起生效。(3)自一定数目的缔约国,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生效。二、条约的适用范围
(一)条约适用的时间及空间范围(二)条约冲突的解决三、条约对缔约国及非缔约国的效力
(一)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二)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对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作了详细的总结和归纳:第一、关于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5条规定,如果条约当事国有意在条约中确立一项义务,这种义务又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则该第三国可对此负有义务。第二、关于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5条规定,如果条约当事国有意通过条约给予第三国以权利,而该第三国表示同意,或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条约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第三国即可享有这一权利。四、条约的无效
(一)无缔约能力(二)错误(三)欺诈(四)贿赂(五)强迫(六)与强行法抵触五、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一)条约的终止1.经缔约国协议而终止条约2.非经缔约国协议而终止条约(二)条约的暂停施行第四节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一、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的解释者1.由缔约国解释。2.由国际组织来解释。3.由国际仲裁庭或国际司法机关来解释。(二)条约解释的规则1.根据真实性原则来解释。2.根据一致性原则来解释。3.根据合理性原则来解释。4.根据有效性原则来解释。二、条约的修订
第五节中国关于条约法的理论与
实践
一、中国研究条约法的状况
二、中国在国内适用条约的实践
三、中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适用范围。2.缔约代表权。3.缔约的名义。4.谈判和签署。5.谈判和签署的代表的委派。6.条约的批准。7.条约的加入。8.条约的保存。9.条约的登记。10. 条约的修改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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