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机构: 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江苏淮安223300出版物刊名: 学习论坛页码: 72-76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2期
主题词: 表见代理;理解与适用;疑难问题
摘要: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应限于委托代理,不应扩大到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表见代理于夫妻日常事务原则上无适用余地。判断某一凭证可否作为“权利外观”,首先要考虑其是否蕴含本人对行为人授权的意思,同时应考虑交易习惯等因素。近亲属和“表见近亲属”关系不能当然视为“权利外观”,但“表见夫妻”关系在家事代理的范围内可以成立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性应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判断标准一般是看本人是否已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相对人应为“善意且无过失”,判断应考虑其是否已尽到谨慎审查义务。表见代理本身不蕴含相对人选择权,不能依据表见代理制度赋予相对人以选择权。在现行《合同法》规定下,不能要求被代理人和行为人共同向相对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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