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果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3.2 产品种类
果冻指以水、食糖和增稠剂等为原料,经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胶冻食品。包括含乳型果冻、果肉型果冻、果汁型果冻、果味型果冻、其他型果冻等。
3.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19883 果冻 GB 19299 果冻卫生标准
GB/T 2238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N/T 1743 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3.4 抽样
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称量销售产品。 3.4.2 抽样方法、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
生产企业抽样时,应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 kg,且预包装产品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单位。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份样品(由承检
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
3.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3.5 检验要求 3.5.1 检验项目
果冻检验项目见表13-3。
表13-3 果冻检验项目
序检验项目 号 标准 GB/T 5009.29 1 山梨酸 GB 2760 GB/T 23495 GB/T 5009.29 2 苯甲酸 GB 2760 GB/T 23495 GB/T 5009.28 3 糖精钠 GB 2760 GB/T 23495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4 (甜蜜素)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5 蜜)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苋菜红、 GB/T 5009.35 6 胭脂红、日落黄、诱惑红、亮蓝、靛蓝、赤藓红)a GB 2760 SN/T 1743 GB 2760 GB/T 5009.140 GB 2760 GB/T 5009.97 依据法律法规或检测方法 序检验项目 号 7 8 二氧化硫 铅 依据法律法规或检测方法 标准 GB 2760 GB 2762 GB/T 5009.34 GB 5009.12 GB/T 4789.24 9 菌落总数 GB 19299 GB 4789.2 GB/T 4789.24 10 大肠菌群 GB 19299 GB/T 4789.3-2003 GB/T 4789.24 11 霉菌 GB 19299 GB 4789.15 GB/T 4789.24 12 酵母 GB 19299 GB 4789.15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13 三聚氰胺 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GB/T 22388 序检验项目 号 依据法律法规或检测方法 标准 注:a. 合成着色剂检测项目视具体色泽而定。 3.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3.6 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6.1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3.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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