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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九).doc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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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规

最新著作权法

最新著作权法条例

著作权处罚办法

著作权解释

作品转载的规定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

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提示]

本条为扶助贫困设定了法定许可。 [注意]

1.法定许可使用的仅是内容为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提供人不得谋取任何经济利益,是免费的;服务对象是农村地区的公众。

2.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项义务,须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见本条例第19条)

[法定许可相关知识]

1.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根据《著作权法》规定, 法定许可 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②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

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③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④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分析《著作权法》及本条例规定的法定许可,不难发现法定许可在主体方面、范围方面等有严格的限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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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规

最新著作权法

最新著作权法条例

著作权处罚办法

著作权解释

作品转载的规定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提示]

本条规定了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合理使用。

[相关法条]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

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

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合理使用相关知识]

(本部分引自吴汉东学者的《美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的

合理性判断标准》、《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论合理使用》,以上文章均来源于中国司法网)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

1.合理使用仅限于已发表作品。对于未发表作品,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可能侵害作者的 发表权 和 私人秘密权 。

2.合理使用是一种无偿使用,不允许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3.合理使用的条件。作品的使用主要包括引用、复制、表演、翻译与广播等方式,涉及私人使用、介绍与评论、新闻报导、教学与研究、公务使用、陈列与保存等各个方面。

4. 引用 适当是合理使用中最难掌握的问题。一般来说,引用须具备以下条件方为适当:第一,与引用的目的相符合。即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报道,并注明出处,不能与自己的作品相混同。第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如果从引用部分就可以完全了解整个被引用作品,

则不能称之为适当。第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超过2500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除外。此外,广播节目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声音超过1分钟;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画面不超过30秒。

使用作品的数量不多但属实质性部分,可能构成侵权;相反,引用大部分作品甚至全部不一定构成侵权。如:1.美国著名判例《福特回忆录》纠纷,被告刊载了一篇文章。该文引用原作品不超过二十分之一,仅有4000字,但是该文所记述的 水门事件 属于回忆录的核心内容,该使用行为导致原告与他人订立的连载合同取消,对原作品市场造成重大损害。法院认定,被告主张的合理使用抗辩不能成立,其使用行为构成侵权。2.在分析一篇古体短诗的研究文章,为介绍、评论的需要,可能需引用每一句、每一个字。如果使用者有正当的使用理由引用、没有影响短诗作者为公众创作的积极性,也没有影响该诗本身的市场,即使是全部引用也是合理使用。

5.复制。在合理使用的各类情形中,涉及作品的复制问题最多。各国著作权法大多规定,无论复制基于任何理由,均不得为商业目的。如个人复制,不得用于出售、出租;图书馆、档案馆复制,须出于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的复制则不属于合理使用。

6.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出处。如果整个作品不标明引用部分,则说明将他人作品的部分以自己创作的名义发表,可能认为是剽窃抄袭,而不是使用使用。

7.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悉权,法律采取著作权限制手段保障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同时合理使用即充分发挥了作品的使用效益,也协调了公众使用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

8. 公共领域的作品(指已丧失保护期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排除领域的作品(指具有公务或公益性质的作品,如法律法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时事新闻等)、不具备著作权法保护条件的作品(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以上三类称之为非 专有区域作品 , 不是著作权客体意义上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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