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配置市场机制因其信息有效性和激励相容性,是人类迄今为止最不坏的资源配置机制。在我国水资源问题日益严重,北方有河皆断、南方有水皆污的今天,水资源配置市场化成为研究的热点。然而,由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理论观念的影响和我国市场经济实践过程尚短,人们对市场机制的认识流于肤浅和片面,更遑论水资源配置市场机制这一新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欲对水资源配置市场机制进行系统化的探讨,期以促进水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
一、系统观下的资源配置市场机制
机制原意是指机器的构造及其制动原理和运行规则,后引入到生物学、医学等学科,引申为有机体的结构和功能,即它们内在运行、调节的方式和规律[1]。此后,又扩展到经济、社会、管理等领域,泛指系统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和系统运行机理。对于市场机制,不少研究者[2][3]误将商品市场均衡机制,也即商品生产与分配的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作为市场机制,而不是从资源角度对市场机制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角度认识和研究资源配置市场机制。误解的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西方经济学教科书的误导。由于研究的问题导向原则,西方新古典经济学研究的重点在市场均衡,而资源产权制度、技术条件等市场机制运行的条件被作为均衡的外生变量而忽略,从而将市场均衡机制作为市场机制[4][5]。二是国内研究者囿于公有资源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并不可改变的认识,将经济机制从经济制度中独立出来,在市场机制可与不同经济制度相结合[6][7]的假定下,将市场均衡机制作为市场机制。 对市场机制的系统认识,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两种资源配置机制的比较研究。在上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关于社会主义的大论战中,奥地利经济学派的米塞斯和哈耶克,从信息的分散性和人的自利理性的客观条件出发,从资源配置的决策机制和动力机制角度,揭示了两种资源配置机制在决策机制的信息有效性和动力机制的激励相容性方面的差异;从而既深化了人们对资源配置机制的认识,也揭示了资源配置机制与经济制度的密切关系。在此基础上,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利奥·赫维兹在上世纪70年代提出了经济机制理论。经济机制理论模型由经济环境、自利行为描述、社会目标和配置机制(包括信息空间和配置规则)四部分构成,讨论对于给定的社会目标,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的分散化决策条件下,能否并且怎样设计一个经济机制(即制定什么样的资源配置规则、法则和政策条令),使得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个人利益和给定的社会目标相一致[8]。赫维兹的经济机制理论,将包括产权制度在内的经济环境、社会目标,以及资源配置规则、法则和政策等都作为经济机制的有机构成部分,是经济机制的系统观。 显然,经济学教科书所描述资源配置市场机制,是建立在资源产权配置分散化进而资源配置的分散化决策信息机制,建立在自由交易、自负盈亏原则从而与自利理性相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础上的[9]。教科书中描述的自发的包括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在内的市场均衡机制,也是建立在对交易物品的高度简单抽象从而不需要复杂的交易机制(包括交易规则、交易中介、交易仲裁等),以及市场“失灵”问题不存在从而不需要对自发的市场交易进行治理的理想条
件基础上的。也正是因为如此,利奥·赫维兹的经济机制理论,把具体经济环境下实现特定产品配置社会目标的交易规则即交易机制的设计,作为经济机制研究重点。现代经济学对“市场失灵”情况下政府微观经济政策和管制措施的讨论[5],实际上就是针对非完全竞争、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特殊条件下,依靠自发的市场交易不能达到资源最优配置时,如何设计具体的资源配置规则,以达到资源最优配置目标的机制设计问题。在“市场失灵”情况下政府的微观经济政策和管制措施,以及法律法规对具体商品或资源交易的规范,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对市场机制的完善,不是对市场机制的替代,它们构成市场交易的治理机制。以完善市场机制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为目的的管制政策和措施,要实现决策的最优化和实施成本最小化,应采取基于民主宪政原则的公共选择机制(市场本身是一种经济民主机制,民主宪政基础上的公共选择机制实际上公共品供给的市场机制),并以市场化实施方式。因此,市场治理机制与市场不是异质的,市场交易机制和市场治理机制,都是资源配置市场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水资源配置市场机制的研究,应在分析水资源经济社会特点的基础上,按照与自利理性相容的激励原则,探讨充分实现水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目标的水资源产权制度安排、水资源市场交易机制和水资源市场治理机制。国内目前对水资源配置市场机制的研究,或是缺乏对水资源配置市场机制的系统性认识,仅单独研究市场机制的某个方面尤其是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应用[10];或是将研究局限于现行水资源国有制度,既不研究现行产权制度的绩效问题和市场机制的适应问题,更以水资源利用具有外部性和水资源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认定水市场只能是“准市场”[11][12]。显然,现有研究是建立在对市场机制的片面认识基础上的。因此本文将在对资源配置市场机制系统认识的基础上,以水资源配置效率与公平为目的,结合国际上水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实践,借鉴现有相关理论研究成果[13][14][15][16],在文章的第二至五部分分别从水资源经济特性、水资源产权制度和水资源的初始配置、水资源市场交易机制、水资源市场治理机制等方面,对水资源配置市场机制作系统的分析。
二、水资源的经济特性
水资源独特的经济特性,是决定水资源需求与供给、水资源产权制度、水资源市场交易机制及其治理机制的重要因素,是水资源配置市场机制构成中的环境要素。对水资源经济特性,已有不少学者作了较充分的研究[17][18],这里从水资源配置市场机制角度进行分析。
1.不可替代性。水是生命之源,是人们生存、生态环境系统维持和生产生活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是人及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自然物质基础。水资源作为自然禀赋,对于水资源的财产权利是人的生存发展权利。水对人的生命的不可替代性表明,生存必需之水是无价的,维持生命的水需求是无弹性的;生存所需之水的可获得性,作为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与对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所需水源的保障一样,是政府的公共责任。但是,对于超过生存所需基于发展的水资源需求,虽然在多数情况下是不能完全替代的,但可用技术、资本或劳动投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替代,做到集约化利用,因而其需求是有弹性的。
2.可分割性或竞用性。水可以从量上分割,一定量的水资源,除用于维持生命和生态环境之需外,还可广泛用于生活、农业、市政、工业生产,以及发电、水运、水产、旅游、容污等不同用途。在水资源稀缺时,不同用途对水的使用有竞争性,水资源的最优配置就是使有限的水资源优先满足高价值的使用。因此,
水资源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物品。显然,应该把水资源和水运、水产渔业、旅游等所需的水体(湖泊、河流等)区别开来。尽管由一定水量构成的水体对相关行业的使用者而言不具有竞争性,因而是相关行业的公共物品或俱乐部物品;但水体不是水资源,用于形成可用水体的水资源,只是水体这种相关行业公共物品或俱乐部物品生产的投入要素。同样,生态环境要素虽然也是社会共同的公共物品,但维持生态环境平衡所需的水资源并不是公共物品。在水资源排它性产权能够有效实施情况下,水资源就是私人物品。
3.水的流动性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外部性。水向下流,无孔不入。由于流动性,江河之地表水资源具有不用即废的特点;而且除蒸发和被吸收的水外,人们所用水资源的相当部分会以渗透、排泄等形式,补充到地下水源和下游江河湖泊(可根据各种用途用水对水的消耗性分为消耗性用水和非消耗性用水,如水运、水产、旅游等方面用水较少或不消耗水,为非消耗性用水)。这表明水资源是相应区域和流域内社会成员的共有资源,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交易对本地区或下游其它社会成员具有相当的外部影响(如减少其他社会成员的可用量或污染水环境)。特别地,水体水资源和水源地生态环境平衡是流域和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是共有物品和公共物品。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性,表明水资源的最优配置不能仅仅依靠自发的市场交易机制,还需要相应的开发利用和交易的治理机制。 4.水资源的质量属性和水资源的自然供给能力。水作为商品是有质量维度的,但水资源的质量应是指自然状态、未经污染的水的质量,水资源的质量属性问题实际上就是维护水资源质量、防止水资源被污染的问题。水资源在使用前,均赋存于水体之中,水污染主要是水体被污染,而水体本身是共有物品。从这个意义上讲,水资源质量是环境因素,属于政府应提供的一种公共物品。水资源通过水气循环和季节变换而由自然界不断的再生,确保了水资源的持续可获得性。自然界的水资源再生产能力建立在生态环境平衡基础上,因此人们对于水资源的利用不能超过维持生态环境平衡之所需,过量用水会导致生态环境质量的下降和水资源自然再生产能力的不可逆下降,最终会导致水资源自然供给的枯竭。因此,生态环境保护同样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活动所必需的公共物品。
5.分布时空不均性和不确定性。在绝大多数地区水资源可获得性的多少取决于自然地理和气候条件,季节和气候变化使水资源在空间和时间分布上的极不均匀和不确定。水资源时空分布的不均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水需求的地区和时间的不均性,为水资源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的调配奠定了基础。由于水资源量价比低,水资源跨流域和跨地区长距离非自然运移成本高,使得水资源稀缺性具有地域性和流域性特点。这不仅使得不同地区根据其水资源的自然丰度,经过长久的自然选择形成了相应的生产、生活用水模式;而且也使水市场具有区域性和流域性特点,水交易主要是流域内和地区内不同用户之间的交易。要使水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最优配置,必须通过水利基础设施促进水资源的跨地区和跨时间调配。水资源自然供给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水资源市场必须具规避风险的功能。 6.供给的多源性和有弹性。水资源可运移和储蓄,因而水资源供给是竞争的和多源的。水资源供给包括自然降水,地下水或水库等储水水源,河流、湖泊调水,跨地区调水,以及污水处理后的再生水和海水淡化。一定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的水资源自然供给是一定的,而长距离调水需要时间进行协调、设施建设、疏浚等,因而区域或流域市场的短期供给缺乏弹性。水资源长期供给是有弹性的,特别是用水行业通过技术替代进行集约化用水可使长期市场供给增加。水资源的自然供给是无成本或低成本的,而再生水和从其它地区调水或买水,则形成水资
源供给边际成本的阶梯性递增特点。
7.水资源储蓄、输配、处理的规模经济性和公益性。水资源的储蓄、输配和处理具有规模经济性,相应设施的维护和运营具有自然垄断性。输配水、水库等水利设施,和道路交通一样是社会经济活动所必须的公共基础设施。
综上所述,水资源的竞用性和需求与供给的有弹性、时空分布不均等,说明其是可以而且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优化配置的经济物品。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性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对公共物品的需要,都不是否定水资源配置市场机制必要性的理由,它只说明水资源市场治理机制及相关公共物品的提供,是水资源配置市场机制的必要构成。
三、水权和水权的初始配置
市场交易实质上对交易物产权的交易,商品价格是商品所有权交易的价格,利息、租金和工资等是资源要素使用权交易的支付。水权制度是水资源配置机制的基础,这里我们根据水资源经济特性和水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目标,探讨水权内涵、水资源配置市场所要求水权制度和水权的初始配置问题。 在各种文献和政策宣示中提到的水权包括:资源水权,工程水权即水利工程或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投资经营权,以及环境水权(国家为维护生态环境平衡、保护水体水质而征收污染费或废水处理费的权力) [12]。资源水权又包括河流、湖泊和地下水(后面简称水体)的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派生的取水权或用水权。国内主流认同的水权制度为:水体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包括居民、地方政府和其他水资源开发利用经营者等经济主体,可依一定规则有偿或无偿地取得用水权或取水权,有偿取得用水权被作为水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措施;工程水权或水体之水资源开发利用经营权,主要为公益性水利公司所拥有;国家代行环境水权。因此,我国资源水权、工程水权和环境水权均以国有为主,国家通过在水价中包含资源水费、工程水费和环境水费来实现其权益[12]。产权是经济主体通过财产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受益权在内的一束权利。水权应是由水资源派生的财产权利,工程水权和环境水权不属于水权:工程水权实质上是资本所有者或企业从事水利工程投资经营的权利,是一种资本投资经营的权利,是水利工程财产的产权;生态环境的平衡和水体水质的维护是一种社会公共物品,国家收取相关费用或税是对提供公共物品成本的补偿,不以获利为目的,征收污染费或处理费的权力不是财产权利,环境水权提法不妥。 从资源有效配置来看,有效率的不减弱的产权必要满足明晰、排他、专有、可转让和可实施等条件[19]。根据产权的定义和不减弱产权的条件,水体的国家所有权是无意义的、不可实施的和无效率的。若社会成员能免费取得水体水资源使用权,则国家水体所有权所派生的使用、处分和受益等权能就不完整,则所有权没有经济意义。若社会成员只能从国家手中有偿取得水体的使用权(主要为取水权),这样虽然水体国有产权是完整的,但它违背了历史传统形成的人们免费从水体取水的伦理观念,而不减弱产权制度需要社会文化伦理观念的支持或正式制度必须与伦理和文化意识相一致[19]。国家以水体国有名义对取水征收水资源费,实际上是变相剥夺或无补偿地征收了传统形成的、隐含的社会成员从水体免费取水的权利及相关财产权利,这必然带来利益冲突和政治问题,增加水权制度的实施成本。水体的使用或从水体取水是近乎开放性的,水体不具有实施排他性产权的可能性和经济性,加之国家对所有权的有限行为能力[20],水体或其蕴含的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的实施是无效率的。水体水资源的国有形成了水资源供给
的垄断,而垄断是无效率的。
权能完整、不减弱的水权,只能是取水权(和与取水权竞争水体水资源的水体使用权)。取水权是从各种水体取得一定量或份额之水资源的权利。水体的取水权人包括生活和生产经营用水的个人、家庭和企业,利用水体的航运、渔业和水产业者,以及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政府和公益企业。政府为提供公共物品获得的取水权不能转让,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水权。取水权所有者既可以自己行使取水权并利用取得的水而获益,也可出租取水权,承租人获得取水权的“服务”—水,出租人获得出售取水权服务的收益。水体所蕴含水资源按量分配到各类取水权人,因此水体是其相关取水权人(和水体的使用权人)的共有财产,其管理与维护应委托给相应层级的政府。水体的国家所有,应从国家对领土范围内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主权角度[21]和社会共有财产的管理和维护角度上理解。 水体取水权和水体水资源按取水权的分配,关系水资源配置的效率与公平。理论上,水资源产权即取水权配置越分散,就越能形成信息有效的分散型资源配置决策机制,水资源供给者越多就能越形成有效的竞争性水市场。进一步,水资源作为一种自然禀赋,水权在社会成员间分配状况既决定水资源配置的均衡效率解[19],也关系到水资源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公平是效率尤其是资源配置长期有效性的基础[22]。显然,水权或取水权应以社会成员个人所有为主,并尽可能按照公平原则将水体水资源的取水权按量分配到相应的社会成员(个人或家庭为主,包括社会组织)。由于水体水资源量自然供给的不稳定性,公平的和有效率的水体取水权取水量应按比例或比例与定额(与生命维持必须量相关)相结合进行分配。与伦理观念或自然法权理念[23]相一致、符合水权制度实施效率要求[19]的公平原则包括:确保公益,先占优先(承认历史传统形成的取水权),紧邻水体者优先,以及按土地面积(尤其对地下水)、按人(尤其是生命所需水)、按对公共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出资出劳比例。范围较大、水资源量多的水体的取水权,需要在不同级别政府辖区间分配,辖区政府是该辖区内有关水体水权人共同委托的代理者。水体取水权人中相当多的是距离水体较远的需要使用引水设施的离岸用水者,因水利设施建设与运营的规模经济性,从同一水体取水的水权人会组成公益性的水利公司负责从水体中取水并运营引水设施。这样,水体的取水权人可分为一级、二级乃至最终取水权人,代理共有水权的一级、二级或三级取水权人,一般为政府、公益性水利公司和用水者协会。
水权是多维度的,除了量的维度外,还有:质的维度,水体自然水质受到破坏相应取水权人应得到经济补偿;时间的维度,如农业用户依农时的取水权利,又如暂时水权和永久水权;交易的规定或限制,有效率的水权是可交易的水权,但水权交易应考虑出让者生存用水的自我保障和第三方影响[12][15]。在水资源不稀缺的地区,也应按有用性原则分配和登记水体的取水权,对于剩余水资源相应流域或地区拥有未来发展用水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也应是可交易的,从水资源丰富地区进行跨地区和跨流域实行市场化调水,所交易的就是这种选择权。 在社会成员个体所有为主或非国有为主的水体取水权的基础上,利用产权激励的作用,可建立起有效的水体和水环境的管理与维护、公益性水利设施建设与运营,以及水权保障的组织制度的治理结构。另外,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集约化利用,还需要有水利和水处理设施投资经营的市场机制,用水的社会组织的产权制度是有效的和预算硬约束的。
四、水市场交易机制:交易种类、交易组织和价格构成
水权的初始分配是对水资源的初始分配。水市场是水权所有者与水(权)需求者之间的一种交易机制,它形成对水资源和水权的更有效率的再分配。这里根据已有的调查、研究文献和水市场经验,以权利明晰规范和个人所有为主的水权制度下,水市场交易的种类,水市场交易组织,水价构成等问题。
水市场交易分水权出售、租赁和期权三种[13]:①水权出售,是对水资源供求条件的长期性变化的反映。从国际经验看,水权出售交易通常在部门间发生,农业灌溉部门是主要的出售者,而都市和工业用户是主要的购买者。一种长期水权交易形式是工业用水户,以节水技术和节水工程投资换取农业用水户的水权[24]。②水权租赁,指出售水权在一定时期内的“服务”即取水权下的一定取水量。租赁是对供求条件短期变化的反映,水权租赁市场是水的现货市场。租赁交易可使出租者在不放弃水权的情况下,有机会将剩余水出售获得收益;对承租者而言可有效协调其不同时期用水需求和自身水权供给不平衡的变化。租赁合约有租期规定,在灌区租期通常是一个季度,也有更长的,甚至有长达十年以上,也可短至若干小时。一种特殊的租约是回租权,通常在业主预期未来有需求时,可行使回租权。租赁合约具有灵活性,水权买卖要受到很多限制且一次性支付额大,水交易更多是租赁交易。③期权交易,在规定情况特别是发生干旱时,关于水权租赁或转让(较少见)的长期合约。在智利,一种典型的期权合约安排是,水果种植户向粮食种植户预先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获得在干旱时的购买选择权。期权交易通常用于在低径流期间水从灌溉农业到非农业用户的转让,旱年期权对于那些正常年景有适量水供给的用水户相当有吸引力,因为它能在干旱时使用水者以比水权购买和租赁更低的成本获得水的供给。期权交易的吸引力,在于可规避市场风险,同时也促使交易双方更加周密地进行有计划的经营。 由交易成本理论[25],水市场交易的组织化程度与交易者数量、交易频度和交易水权的专用性程度密切相关。当交易者数量众多、交易频度高(从而交易信息充分)和所交易水权没有特别限制时,水交易市场就是低度组织化的和完全竞争的。然而,由于水市场的区域性、流域性特点即市场范围有限,以及水权的多维度从面交易的信息维度大,使得水权交易需要一定的交易组织(包括中介服务、中间商、经纪人、用水户协会和交易场所,一定的交易规则,交易合约履行的监督和监测)或博弈过程。显然,越是短期的水交易,其交易组织越简单。这里介绍国外两种短期水交易组织:①澳大利亚GMID(古尔本—墨累河)灌区短期交易的双向投标拍卖法[16]:买者和卖者事先将其出价及数量密封提交给设于灌区水管部门内的交易所,后者届时分别按买者出价的降序和卖者出价的升序、数量则按累计方式列出,并据此确定最大可能成交量的出清价格。在此价格上没有买者的支付会超过其出价,也没有卖者的收入会低于其出价(卖者应向交易所交纳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每周交易结果公布在网上,在媒体上发布有关交易数量和价格的信息,以及未达成交易的买卖数量及其价格区间,同时与上周数据进行比较,对下周交易的数量和价格作出预测。交易过程受外部监督和独立审计。国内学者也对双向投标拍卖法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应用及其绩效作了相关研究
[26][27]。②美国加州的水银行—流域内跨部门(农业区与都市区)间水交易组织[13][24]。为应对1987年起的连续干旱导致的1991年城市供水紧张、农业用水严重压缩、鱼类及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用水危急的问题,州政府发起组织了加州干旱应急水银行。州水资源管理局DWR组建了由潜在购水户(工业企业、公益水公司和公共机构)代表组成的购水委员会,协商确定购水标准合约的条件和条款,对水交易进行集中性控制并协调所购水的分配。为刺激和启动交易,当年购买价
根据经济学者的测定定在US$ 0.10/m3(在随后的几年中,交易价格随着供求条件的改善而显著下降),此价为所评估的农户种植净收入加上一个溢价。该年水银行以348份合同、近1亿美元共购得约10亿m3,并在州水利工程的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泵站以0.14US$/m3售出,售价含购入价、所购水流经三角洲时为满足其流出量要求(这会减少净可出售水量)的费用、管理费用、监测和执行费用。有12个机构共从水银行购得48000万方(其中80%用于市政和工业,其余用于农业),输送和其它损耗约2亿多方,余下32500万方由州公益水利企业购买,转入水库贮存作为1992年的水源供给。 水价是市场交易和市场供求关系作用的结果,以上两种水市场交易组织的交易过程同时也是水价形成和发现的过程(组织性交易的水价为零星的和私下的水交易提供了较好的参照价)。有两种水价,水权价格和水权的“服务”即水的价格,水权价格是水价的资本化,这里只讨论水的价格。在个人所有为主的水权制度下,卖水方大多既是水权所有人也是用水者,故市场水交易量只占用水量或总水量的少部分,而且水市场是竞争性的即供给和需求都是有弹性的。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理,水资源使用者的支付应等于社会边际机会成本(MOC)
=MPC+MUC+MEC[28][4],其中:MPC是水资源开发的边际生产成本,包括水的提取、输送和处理成本;MUC为边际使用成本,对水而言,它是水权所有者放弃用水的边际机会成本或自己用水的边际收益,为水资源费;MEC反映边际外部成本,如水使用中造成的污染和环境损失。MPC、MUC和MEC分别相当于工程水费、资源水费和环境水费[12]。对于水权人自用水而言,其名义上的支付为MPC+MEC。由于MEC是由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制政策决定的,市场交易中水价仅包括
MPC+MUC两部分。由于水的利用一般需要引水、输送和处理,并由公益性水公司负责相关业务,则用水价格(用水的支付)应根据用水量呈阶梯上升:用水户使用自有水权的水,或水资源丰富地区的用户用水,仅需支付MPC;对超过自有水权的水,则支付为MPC+MUC。用水水源总是由近及远,故MPC和MUC也可能是阶梯式的。若用水户的用水量少于自有水权的水量,则意味着此类用水户应获得剩余水量出售的收益(在城市则意味着应获得一定补贴)。
水资源开发和处理成本MPC,是相关水务业的服务价格,也应通过能有效揭示和降低成本的市场竞争机制来形成,从而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五、水市场治理机制:交易成本、市场管制和公共选择 现实中没有理想的自发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市场机制,以活跃市场和完善市场交易机制为目的的市场治理机制,从来就是资源配置市场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这里根据水资源经济特点,以充分发挥市场优化水资源配置的作用为目的,从交易成本、外部性、市场垄断和公共选择等方面,讨论水市场治理机制。 交易成本理论提供了商品生产各中间环节间,或中间产品生产在市场交易与层级制组织内部协作之间选择的理论解释。不仅如此,交易成本理论还可解释产权制度的演变和要素资源市场的发展。交易成本是建立和运行一个市场体系所消耗的资源,水(权)交易成本包括四个方面[13]:①寻求交易对象、水权信息收集和确证成本;②谈判、签约成本,包括咨询、中介和保险服务成本;③监督执行和政策成本,政策成本包括建立一个法律的、协调的制度架构,减少第三方影响,确保对相应法律的遵循所付出的成本;④水从卖方到买方目的地的输送成本。显然,交易成本有一部分是由政府管制行为引起的,也有相当部分由公共部门承担,有些是采取其它水资源配置机制也会发生的。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成本高低,
影响到交易的成功与否和市场活跃程度,决定着水市场的发育和扩展,从而影响水资源配置效率。因此,为活跃市场交易、优化水资源配置,必须降低交易成本:①建立有效的水权制度和水权登记与申请制度,确保水权的明晰性;②规范交易契约,促进咨询和中介服务市场建设,完善水交易市场体系;③政府水管部门提供水价、水文、供求等公共信息;④促进水利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以扩大交易的范围,减少输配成本;⑤建立起有效的包括政府、用水者协会、NGO等在内的水市场管制机制,提高管制效率。
外部性对资源配置效率有重要的不利影响。与水资源市场配置相关的(负)外部性包括水交易的外部性和水使用的外部性。水交易的负外部性,主要是对第三方权益的影响,包括[13]:①回流效应,如跨地区水交易会影响下游流量和地下水位,从而损害下游和地下水相关水权者权益;②径流效应,如水交易对河流径流的水质、流量和径流季节性的改变而对鱼类、野生动物或娱乐观光活动等的不利影响;③水源地效应,指水交易对卖方社区社会经济的不利影响,如影响水利设施的有效利用、社区生产或经济活动规模、就业与发展等。水使用的外部性,主要是废水和污水排放可能降低水体水质,从而影响水体相关水权人权益和公共环境利益。外部性问题可视交易成本的大小,采用明晰产权、外部成本内在化和管制等方式解决。对回流效应和径流效应,可采取产权明晰的方法,对不同用户根据其用水的消耗率确定其水权取水量中可用于跨区域、跨流域交易以及不同用途间交易的比率[15]。水使用中排放废水和污水产生的外部性,可采取产权管制和外部成本内在化相结合的方式:①水体具有一定容污或自净能力,此种能力是竞用性的自然资源,可据此确定可免费排污的总量,以先用优先和平等原则分配免费排污权,并使排污权可交易。②对点源污染的超量排污,征收排污费或税;对面源污染,可对导致用水污染的生产和生活用品征税,如对含磷洗涤剂消费税。③建立污染治理和污水处理的市场机制。④实行包括立法、用水户、政府水管部门、媒体和环境权益代理市场[29]相结合的治理机制,提高污染管制效率。 垄断是影响水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水资源市场配置的垄断有直接垄断即具有价格影响力的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和间接垄断即利用其水权在以水资源为重要且无替代品的投入要素的生产方面的垄断,如自来水公司和水电公司,这些公司往往也是水交易中的买方垄断者。对于直接垄断,若水权初始配置足够公平从而水权相当分散时卖方水权垄断是不大可能的;据智利和美国经验[13],水权买卖交易较少,水市场产生水权垄断的可能性较小;征收遗产税或鼓励向社区政府遗赠水权,也可减少水权垄断。政府投资建设水资源输送工程建设,可扩大区域水市场范围,提高市场的竞争性。在农业对城市的水交易中,一个灌区或区域内的水权用户可能联合起来,以集体谈判方式增强价格决定能力,为每个成员争取更多利益。尽管这会形成市场控制力量,却可节约交易成本;同时,集体交易者也会为了声誉而不滥用市场控制力(如加州水银行[13][24])。对于水务业具有自然垄断性,需要对水务公司进行管制:①将其经营仅限于水务业,不允许其从事水权交易,水权交易者为用水者,使其不垄断水权。②以竞争方式并以投资建设、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为标的,转让水务业经营权。③价格管制,以运营成本加适当利润确定服务价格(工程水费),以听证会进行审查。
政府(立法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及相应的事业单位)是任何资源配置机制的重要组成,政府是公共物品与服务的提供者,政府管制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必要方式。水资源配置市场机制中的政府,其作用在于通过提供各种相关公共物品、协调利益分配冲突(包括协调水体水权在辖区内各社区的分配),使市场机制充
分发挥作用,实现水资源配置的效率与公平。政府本身是资源配置市场机制良好运行所必须的公共品,政府和政府行为并不必然是反市场的或与市场是异质的。在市场制度下,政府及其所提供的各种公共物品(制度、管制政策、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多少,是基于民主及其利益协调制度上的公共选择(即政治市场机制)的结果。在美国加州地区,在用水户协会的基础上,通过公共选择机制产生了跨行政辖区的流域性或区域性的有独立预算的水政机构[30]。市场制度下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方式,应是社会化的或市场化的。国际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政府改革潮流,其核心在于政府“只掌舵不划浆”,在公共工程、公益事业方面引进市场机制,让社会组织发挥更大作用[31]。在个人水权基础上通过民主的公共选择机制,完全可以建起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治理机制。 水资源有效配置所必须的公共物品投入的补偿,应遵循成本与收益内在化的激励相容原则,科学地设计服务规费、税收体系和征收水平。专门的水资源税收包括交易税(印花税和增值税)、水权税(财产税、遗产税)。特别要说明的是,公共水利设施的建设与运营,作为公共物品,其成本不进入供水价格中,可由专门的水权税或一般税收收入进行补偿。
六、结束语
本文以系统观考察水资源配置市场机制,主要探讨了水资源配置市场机制的构成,但从讨论中也能看出水资源配置市场机制各构成之间的相互关系(见右图)。水资源经济特点,决定了水资源产权制度、水市场交易机制和水市场治理机制的特点;水资源产权制度决定于水资源配置社会目标和水资源经济特点,同时也受水市场治理机制影响;水市场交易机制取决于水资源经济特点、水资源产权制度,同时也受到水市场治理机制的作用;水市场治理机制决定于水资源经济特点、水资源产权制度和资源配置社会目标。水资源配置社会目标,影响着水资源产权制度和水市场治理机制,并通过水市场交易机制来实现。水市场交易机制在水资源配置市场机制仍然居于中心地位,也正是因为如此,现有水资源配置市场机制的国内文献大多局限于水市场交易机制,而本文的研究也意在突破这一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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