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发布机构】: 【颁布日期】:2005-10-13 【实施时间】:2005-10-13
仑建[2005]89号
各建设(房地产)单位、建筑业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有关单位:
为强化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确保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区工程实际情况,现将《北仑区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抽样检测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是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改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对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同时,
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公司要逐步引进适当的先进检测仪器,加强现场检测,确保工程质量。
2、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所需检测费用由业主承担,并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成本;对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其检测费用可以由责任方承担。
3、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工程结构实物质量抽样检测的监督检查,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要严肃查处,确保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工作落实到位,以进一步提高我区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
4、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5日起试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区质量监督站联系。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建筑业 结构实体 检测 通知
抄送:市建委、区委办、区府办、区政府项目监管办、区工务局、区投资服务局、各乡镇、街道、王志明副区长
宁波市北仑区建设局办公室 2005年9月29日印发
(共印280份)
北仑区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抽样检测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在基础结构和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时应进行结构实体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评价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重要依据。
单体建筑面积300㎡及以下、造价30万元及以下、层数三层及以下的建筑工程,经
建设各方主体同意,可不实施检测。
第三条 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 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的主要项目有: 1、单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 2、砼强度; 3、砼现浇板厚度; 4、钢筋保护层厚度; 5、钢结构焊缝质量;
6、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第五条 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抽样检测(不合格鉴定除外)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程序如下:
1、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确定抽检的项目及数量,报区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区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抽检数量,并指定检测部位;
2、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签定书面合同,并提供检测所必需的图纸、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条件,约定检测的具体时间;
3、检测机构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监理工程师见证下,完成现场实体检测任务,在检测原始记录中,必须由见证人员签字。检测机构完成现场检测后5天内出具检测报告,经区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提交给委托单位。
4、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检测数量。 第六条 抽样检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单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
检测方法、抽样数量及部位均按照国家规范《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202-2002)及其它有关规范选取和确定。
对多幢或群体建筑,试验抽样时按同条件(地质条件差异较小、建设各方主体相同、桩基类型相同、施工工艺相同且连续施工)的桩为一个检验批,抽样检验承载力数量按前款规定,且每一幢单体采用静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1根,采用高应变检测时不得少于2根。
2、砼强度
地下室及主体结构按民用(工业)建筑面积每500㎡(1000㎡)抽样检测不少于2个构件;基础按首层建筑面积抽样;构筑物抽样检测墙、梁、柱各不少于1个构件。抽检的构件应具有代表性,按层次及梁、墙、柱分别选取。(不足500㎡的按500㎡计,其余同。)
3、钢筋保护层
按民用(工业)建筑面积每3000㎡(5000㎡)抽样检测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五个梁及板,抽检的检验批应具有代表性,具体做法见《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附录E。
4、现浇楼板厚度
按民用(工业)建筑面积每3000㎡(5000㎡)抽样检测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三块板,抽检的检验批应具有代表性。
5、钢结构焊缝质量
按钢结构建筑面积每5000㎡抽样检测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构件不少于2根,全数检测。抽检的构件应有代表性,按层次及梁、柱分别选取。
第七条 当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及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确定技术处理方案,报区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结构实体检测报告及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的整改落实情况形成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第九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检测单位提出书面复测要求,同时报区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进行复测时应由检测单位的负责人、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到场见证,并书面通知区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应将复测结果书面告知要求复测的单位并抄送区质量监督机构。如不进行复测,应作出解释。对复测结果或解释仍有异议时,可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坚持“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对其提交的检测报告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结构实体检测报告必须加盖“北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报告备案专用章”。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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