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之议事规范,其主要议事内容、作业程序、议事录应载明事项、公告及其他应遵循事项,应依本规范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会至少每季召集一次。董事会之召集,应载明开会时间、地点、召
集事由,于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监察人,但遇有紧急情事时,得随时召集之。
第四条:本公司董事会议事内容由管理单位拟订,并提供足够之会议数据,于召集通知
时一并寄送。董事如认为会议资料不充足,得向议事单位请求补足。董事如认为议案资料不充足,得经董事会决议后延期审议之。 第五条:董事会开会应备置签名簿,由出席董事签到;委托出席者应出具委托书,且代
理人以受一人之委托为限。如以视讯参与会议者,视为亲自出席。
第六条:本公司董事会开会之时间及地点应以便利董事出席及适合会议召开之时间及地
点为原则。
第七条:本公司董事会应由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主席。但每届第一次董事会,由股东会所
得选票代表选举权最多之董事召集,会议主席由该召集权人担任之,召集权人有二人以上时,应互推一人担任之。董事长请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长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召开时,管理单位应备妥相关数据供与会董事随时查考。召开董事会,得视议案内容通知相关部门得指定相关部门人员或专业人士列席,报告及答复董事。监察人得列席董事会陈述意见,但不得参与表决。
第九条:本公司董事会之开会过程,应全程录音或录像存证,并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
得以电子方式为之。保存期限未届满前,发生关于董事会相关议决事项之诉讼时,相关录音或录像存证数据应续予保存,不适用前项之规定。以视频会议召开者,其会议录音、录像数据为会议纪录之一部分,应永久保存。
第十条:定期性董事会之议事内容,至少包括报告事项、讨论事项及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之主席于已届开会时间并有过半数之董事出席时,应即宣布开会。已
届开会时间,如全体董事有半数未出席时,主席得宣布延后开会,其延后次数以二次为限。延后二次仍不足额者,主席得依第三条规定之程序重新召集。
刪除:合計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第十二条:本公司董事会应依会议通知所排定之议事内容进行,但经出席董事过半数同
意者,得变更之。排定之议事内容于会议终结前,非经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者,主席不得径行宣布散会。董事会议事进行中,若在席董事未达出席董事过半数者,经在席董事提议,主席应宣布暂停开会,并准用前条规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 流程图 规范 文件编号: 版 次: 页 次: CC-06 02 10-14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对于证交法第十四条之三应经董事会决议事项,独立董事应亲自出
席或委由其他独立董事代理出席。独立董事如有反对或保留意见,应于董事
会议事录载明;如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表达反对或保留意见者,除有正当理由外,应事先出具书面意见,并载明于董事会议事录。
第十四条:主席对于议案之讨论,认为已达可付表决之程度时,得宣布停止讨论,提付
表决。本公司董事会议案表决时,经主席征询出席董事无异议者,视为通过,其效力与表决通过同。如经主席征询而有异议者,应经董事间充分讨论,主席始得提付表决。
第十五条:董事会就所提议案之表决,董事所提反对之理由得提书面声明,并于议事录
中载明。
第十六条:董事应秉持高度自律,对董事会所列之议案涉有董事本身或其代表之法人利
害关系至损及公司利益之虞时,得陈述意见及答询,不得加入讨论及表决,且讨论及表决时应予回避,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加入表决;董事间亦应自律,不得相互支持。董事如有违反回避事项而加入表决之情形者,其表决权无效。
第十七条:董事会议决事项,应作成议事录于会后二十日内分发各董事、监察人及相关
列席人员,议事录应由主席及记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应永久妥善保存;前项议事录之制作及分发,得以电子方式为之。
第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悉依照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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