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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提级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在公司区域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沙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区域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等;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6、在生产区域使用非防爆的电器。
第三条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
第四条 用火划分级别。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特殊用火,一、二级用火,固定用火。 (一)特殊用火
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输送管线、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 星期天,节假日期间生产装置一般不安排用火,如果确需动火,则火票升级,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备。
3、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如果确需动火,则火票升级。
4、涉及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用火(不涉及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物料装卸站; 3、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5、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危险化学品仓库;
7、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廊。 (三)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后,经过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全厂的系统管网区; 4、备件仓库、车库;
5、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6、工业污水场、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动力站、减温减压站。 (四)固定用火
可在公司区域内,没有危险的区域,可划出固定用火区,设立围栏,订出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用火作业的审批 1、特殊用火作业的审批
特殊用火作业由申请用火部门(装置)提出申请,并由生产部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火。
2、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一级用火作业必需由工艺人员对用火部位进行彻底的工艺处理,经分析人员对动火设备、管道、环境等进行爆炸气体检测合格后,工艺班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然后申请用火部门(装置)的工程师或以上领导会同作业单位工程师或以上领导,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派专人进行落实,然后各自部门副主任以上领导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由安环科专职安全人员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再由分管副总审批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用火部门(装置)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安环科召集相关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再由分管副总审批后,方可批准用火。
3、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二级用火作业由工艺人员对用火部位进行彻底的工艺处理,工艺班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然后申请用火部门(装置)的工程师或以
上领导会同作业单位区域工程师以上领导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派专人进行落实,然后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由安环科专职安全人员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再由安全科负责人审批后,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4、固定用火的审批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部门(装置)提出申请,报安环科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固定用火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5、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由申请用火部门及作业部门的工程师以上领导,在动火票上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在与本次用火有关的具体措施后面的“□”划“√”,并安排专人落实其中条款的签字,见各级动火票。
6、作业票上各项签字均需本人亲自执笔,其他人员严禁代签。 7、动火之前,施工单位队长及以上级领导,必须要对动火作业中的安全问题向电焊工进行交底,并在动火票上签字确认。
8、动火作业由工艺人员出监护人,监护人必须在动火票上签字,如果工艺交接班时动火作业未完成,则由工艺班长交接动火作业单后,继续指派监护人员,新的监护人也要在留存的动火票上签字。
第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用火管理范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由公司负责施工主管部门向动火所辖区域部门提出申请,由所管辖区域部门(装置)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
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固定用火点每月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检查认定一次。
第八条 用火化验分析
1、特殊用火、一级、二级用火必须进行可燃气体化验分析; 2、用火分析工作由公司中心化验室的专业分析人员完成,出具 检测报告单,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3、采样分析在用火前半小时内进行,分析结果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化验分析报告单须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化验分析合格后,半小时内必须动火,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小时。如出现超过1小时用火的情况,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间断作业超过1小时,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
4、每日动火前必须经过动火分析,特殊动火要随时进行分析。 5、用火化验分析标准: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第九条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特殊用火和一级用火;
2、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或错口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3、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4、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5、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6、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动火点下方不得有氧气瓶、乙炔瓶。
8、装置进行大、中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到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
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11、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2、进入设备等密闭空间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14、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作废。
第十条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公司及部门领导、安全和技术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和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二条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如果有急事确需离开现场需停止用火,暂时收回用火人的火票,当监护人回来后方可重新用火,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时由监护人实施全程录像。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助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部门领导。
第十三条 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特殊用火、一级用火和二级用火,限1处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
2、大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限1处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装置区域内,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以内的用火,但最多不准超过3处。
第十四条 用火作业界限划分
1、外委用火时 (外来单位参照第六条),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部
门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2、不同部门到另一部门所辖区域施工用火时,由动火所辖区域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项目所属部门在相关部门栏签字,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审查会签,并由双方部门共同落实防火措施,由用火所在区域部门派1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3、在装置内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必要时加派用火监护人;
4、公用系统管廊:对在管廊物料管线上的用火,由动火管廊区域所属部门负责监护,在外管廊环境区域用火由用公用车间派人监护。
第十五条 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电气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作业时,必须执行《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公司安环科存档;第二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第四联为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
2、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
不得代签,有的栏目不需要填写时,一律“/”表示;
3、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一级用火许可证、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都由安环科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生产部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解释。
附1 动火作业票 附2 动火作业实施方框图
*******安环科 2016年08月22日
编制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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