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医疗部门体检符合高处作业健康检查标准。
第二条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上岗前的工作交底等工作,掌握登高作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 工艺部负责对高空作业所需非标、辅助设施等设计,质检部对制作采购的辅助设施、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确认合格后方才允许使用。
第四条 各生产部门组织落实或供应部负责采购。
第五条 安保部对高处作业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设备基建部负责安装、调式、检查、保养。
第七条 高处作业所需的脚手架、工艺平台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搭设。
第八条 凡生产中有交叉作业时,应事先协调,明确职责范围,加强联系。
第九条 作业前,明确作业人员作业内容和作业顺序。
第十条 遇强风、暴雨、大雾、冰冻等恶劣气候时,容易造成事故时,不宜布置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 对作业现场的环境、高处作业专用工具的安全状况及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等
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检查现场的照明设施及照明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检查所需的脚手架搭设是否符合规范。
第十四条 及时了解生产进展、设备使用状况及操作人员的行为等。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给予纠正。
第十五条 工作结束后,督促生产人员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使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等,作业时要扣紧帽带,佩戴好安全带,安全带在使用时要高挂低用,并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防止位移,使用3米以上的长绳应加缓冲器,临水作业应穿好救生衣。
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要做到“四个必有”
1、 有洞必有盖;
2、 有边必有栏(1050mm);
3、 洞、边无栏无盖必有网;
4、 电梯口必有门联锁。
第十八条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六不准”“十不登高”的规定。
六不准
1、 不准往下乱抛物件;
2、 不准背向下扶梯;
3、 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
4、 不准嬉闹、睡觉;
5、 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上;
6、 不准在安全带未挂牢时作业。
十不登高
1、 患有禁忌症不登高;
2、 未经认可或审批的不登高;
3、 没有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不登高;
4、 脚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
5、 攀爬脚手架或设备不登高;
6、 穿易滑鞋、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
7、 石棉瓦、玻璃钢上无垫脚板不登高;
8、 高压线旁无隔离措施不登高;
9、 酒后不登高;
10、 照明不足不登高。
第十九条 如遇身体不适,及时向带班者提出。
第二十条 了解作业内容,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上层作业时,对物件采取稳固措施,防止松动滑落,禁止高空抛物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二条 避免一垂线上的立体交叉作业同时进行,特殊情况必须有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当接到管理人员、安全员暂停指令时,服从现场指挥。
第二十四条 使用登高作业临时搭设的扶梯时,梯子上端高出600mm以上,并绑扎牢固,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以60-70度为宜,下端采取防滑措施,上端无法固定时必须有人监护。
第二十五条 上下扶梯时,必须面向梯,双手扶梯,不准一手拿物,一手扶梯,如带手套应带五指手套。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两人同时在同一梯子上紧跟上下,或是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子上作业,梯子有人时不得移位,特殊情况下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子上要保证梯子有足够的强度。
第二十七条 高度2米以上搭设的脚手架,宽度不得小于二块标准的的宽度(特殊情况不得小于450mm),搁置处和板与板之间应用绳索式夹具固定,脚手板与结构件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300mm,如超过,下面必须拉好安全网。
第二十八条 同一块脚手板上不得超过2人站立,在脚手板上走动时,至少应用单手扶着扶手。
第二十九条 高处作业区不应有砂石、油污、润滑脂等易滑物品,废弃物应及时清除。
第三十条 冬天有冰、雪、霜时必须在工作前将作业现场清扫干净并采取防滑措施。
严禁将软管、电线、氧乙炔皮带等挂放在护栏、钢丝绳等设备上。
第三十一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工具应安放稳妥,禁止抛掷。
第三十二条 传接物件时,切实做到从手交到手,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用足够强度的绳索捆扎好,以免跌落伤人。
第三十三条 不得擅自拆除扶手、护栏、网、盖板等安全设施,如需拆除必须做好保护措施,同时挂牌警示。
第三十四条 在特殊场所需要使用吊笼、吊桥进行高处作业的,应仔细检查吊笼、吊桥的吊耳、吊索的安全技术状况,吊笼、吊桥仅供载人使用,严禁人、物混装。
第三十五条 在高处作业中使用的竹梯、吊笼、脚手架,必须由供应部、安保部、质检部派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操作人员工作前应对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生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停止作业,待不安全因素排除后,才能继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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