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建设工程的研究、设计、施工、安装、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规划、评价、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 示情节,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专科、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其它条件按桂职办[2000]4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成绩合格(县及以下所属单位的人员考C级);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有关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建设工程的研究、设计、施工、安装、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或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二级以上工程1项,或三级工程2项,或三级工程1项及四级工程3项,且具有一定的施工经验。
2、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4、参加国家级设计竞赛或者参加省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中标者、优秀奖以上获得者。
(二)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本专业分支的二级以上工程1项以上。
2、作为主要负责人负责过本专业三、四级以上工程施工、安装2项以上。
3、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三)从事岩土工程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相当一级岩土工程1项项目的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工作。
2、作为技术骨干或主要专业负责人完成过2项二级岩土工程或3项三级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咨询、监理和科研工作。
3、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四)从事城市制水、市政给排水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及利用等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中型1项以上工程项目设计全过程。
2、参加过2项小型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全过程。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大型工程设计项目中某一子项设计全过程,或2项小型工程设计项目或施工项目。
4、担任大型供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企业生产车间负责人工作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5、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五)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与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科研工
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过工业与民用建筑二级1项工程或2项以上三级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全过程。
2、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六)从事供热、采暖、制冷、空气调节与人工环境等工程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过3项中型以上工业与民用建筑供热、通风、中央空调系统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全过程。
2、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七)从事建筑电气、智能化工程科研、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或主要负责人完成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中综合布线系统及其它2个子系统以上的设计或施工。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省(部)级科研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工程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八)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科研、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或主要负责人完成公共建筑二级以上工程1项,或三级工程2项设计、施工。
2、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九)从事区域、城市、村镇规划和设计与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的综合工作,或独立完成过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县域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相当于上述规模的开发区、各类园区等的总体规划或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2项居住小区级规模的详细规划设计(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较复杂的专项规划(如交通规划、文物或历史地段保护规划、风景地段规划)。
4、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十)从事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生产、应用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1项国家或区域的风景旅游规划,省、市级风景区规划,
城市或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等工作的全过程。
2、完成1项市级或2项居住区级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或完成3项以上小游园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在风景园林施工单位担任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3项以上小型或相当规模的施工项目。
4、在居住区公园、园林苗圃、花圃负责园林植物生产、养护管理3个生产年度以上。
5、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从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过公路40km以上的线路设计或路基、路面设计与施工,或累计完成2平方公里的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施工。
2、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十二)从事城市燃气厂的原料处理、制气工程、燃气净化与回收、燃气储存与输配管网、燃气工业与民用设备的科研、设计、施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中型以上城市燃气设计(施工)的全过程。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2项以上中型可行性研究(或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的全过程。
3、曾在大型工程项目全过程中负责完成某子项的设计(或施工),或主持完成1项小型工程设计(或施工),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施工验收)通过。
4、担任大型城市燃气厂生产车间负责人工作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五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5、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编制和审查、投资指标和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足额制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本专业某一分支的一、二级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编审和管理,任务完成较好。
2、参加过全省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二、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规划、评价、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二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和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订、修订区域的环境规划、标准、技术条例、新监测方法等二项以上。
(二)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一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调试等过程。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大中型二项以上环境工程招标。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三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的设计、调试等过程。 4.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二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重大检修、抢修方案制定和实施。
5.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二项以上环境技术的开发、国外环境工程新技术消化、吸收的工作。
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二项以上环境工程技术改进、改造或设备研制等工作,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三)从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2.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二项以上环境标准的制订,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二项以上市(厅)级环境规划或主持中型以上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4.参加四年以上环境监测包括采样、分析、提交数据报告等全过程技术工作。
5.参加四年以上环境监测数据处理、分析、环境质量报告编写等全过程技术工作。
6.完成监测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或开发应用监测新技术或新仪器一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四)从事环境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制订、修订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二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2.参加编制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二年以上。
3.参加新技术推广或对企业三废治理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二项以上,被采用,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勘察、优质工程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成果达到省级先进水平,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四)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2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环境
效益、社会效益,在本地区(市)、本系统(省)有较大影响,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2项以上,效果显著,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建筑设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要创新(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厅)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交流会宣读论文1篇以上。
(五)撰写解决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地市、厅局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者;
2、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省(自治区)、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地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主要贡献者;
3、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地市、厅局级优秀厂长(经理);
4、担任省(自治区)、部级审定批准的科研课题、攻关项目成绩显著的主要设计者或技术负责人;
5、在省(自治区)、部级学术杂志上发表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中级资格,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
3、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4、本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5、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6、“市级专业期刊”是指有“ CN”或“ 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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