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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目 录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3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4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5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6 安全检查制度......................................................... 17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8 安全例会制度......................................................... 19 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20 入井检身制度......................................................... 22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23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24 制图、绘图、审图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26 井上下防灭火管理制度................................................. 27 敲帮问顶制度......................................................... 28 井下巷道维修制度..................................................... 29 定期测风制度......................................................... 30 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31 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 32 瓦斯检查制度......................................................... 33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34 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 36 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40 火灾预防预测管理制度................................................. 42 超前探水制度......................................................... 43 入井人员乘车制度..................................................... 44 爆破材料发放、领退制度............................................... 45 一炮三检制度......................................................... 46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47 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49 安全监控系统维修调校制度............................................. 50 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 52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54 紧急避险撤人制度..................................................... 56 安全质量标准核准制度................................................. 58 重大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59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60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61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63 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 64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65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66

班前会制度........................................................... 67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68 交接班制度........................................................... 70 生产调度管理制度..................................................... 71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73 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制度................................................. 76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77 资料和图纸保管使用制度............................................... 79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矿长和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和安全员,生产副矿长和采、掘进班长,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

三、每项工程开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或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执行。

四、狠抓采掘第一线工作面现场管理工作,其中以法人、矿长等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天数严格按阜康市煤炭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每周由矿长组织一次全矿井各个生产区域内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下达“四定”整改通知书。

六、每周召开一次全矿职工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会议中要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通报上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隐患、教训,并安排布署下一周在安全生产中的重点工作。

七、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新招的工人或调换工种的人员严格按照《规程》的各项标准进行作业。

八、严格执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目的是严肃贯彻执行党的安全方针政策,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违反劳动纪律违法失职行为,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有序进行,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一、地面通风

1、地面主扇未安风电闭锁,处罚分管领导200—300元。

2、主扇风机口未按规定次数检查电机、电压、电流、温度、负压者,一次处罚主扇司机50元。

3、未及时填写风机运转情况登记表者,一次处罚主扇司机50元。 二、井下通风

1、局扇安装未按《规程》规定的高度,距回风眼距离和风电闭锁的规定,分别对通风工及电钳工处100—300元罚款。

2、吊挂风筒平直严密、逢环必挂、专风专供,不得出现花接、反接、破口(大于5cm),一项达不到要求,对通风人员罚款50元。

3、必须确保风筒口距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大于5米,岩巷不大于6米,违者对所在工作面瓦检员罚款50—100元。

4、严禁循环风、串联风、下行风等不合理通风出现,发现一次对通风工罚款50—100元。

5、定期对矿井、井下各工作面、硐室的风量进行测量、分配、调解,使风速、风量、煤尘均达到规定要求,如发现造成风流紊乱,气体

超限,罚通风工100—200元。

6、对临时不工作的巷道(不大于6米的),必须打栅栏,大于6米的,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或进行密闭,违者对主管领导及作业人员罚款100—200元。

7、两巷贯通必须遵守《规程》第108条的规定,违者对主管领导和作业人员罚款100—200元。

8、局部扇风机停送时,必须严格执行专人停送,非工作人员不得停送,否则罚款100—200元。

9、矿井必须标明各巷道及硐室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地点及避灾路标牌,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违者罚主管负责人200—300元。 三、瓦检、放炮

1、瓦检器不准确没有及时修正的,应及时送交检修人员修理,否则罚款100元。

2、在未开工前,瓦检员必须提前入井进行检查,违者一次罚款50元。

3、爆破工作中,漏检一次罚款100元。

4、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次数对密闭及独头巷、盲巷进行检查,漏检一次罚款50—100元。

5、气体超限未能及时处理使其作业者,一次罚款50—100元。 6、瓦检员实行“三对口”制度,瓦斯牌板、瓦斯手册和瓦斯日报表数据不符者,罚款100元。

7、在放炮工作中没有设或少设警界的,一次罚款50—100元。 8、煤尘超限未按规定次数及时洒水灭尘的,一次罚款30—50元。 9、风筒脱节未及时接好,造成不安全或影响工作者,一次罚款30—50元。

10、对临时停风地点不进行送风、未挂警示牌的,对通风工罚款50元。

11、未按规定封泥长度进行装药放炮者,一次罚款30元。 12、未按《火工品管理》规定领用、运送、交回,一次罚款50—100元。

13、对私藏、传借、丢失火工品者,一次重罚300—500元,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14、衣柜存放火工者,一次处罚50元。

15、放炮前没按规定清点人数,一次处罚50—100元。

16、放炮前未有按规定设置警界、信号、时间、距离者一次处罚50—100元。

17、放炮前后的母线没有拧成断路,处罚50元。 18、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者,处罚100—200元。 四、火工品管理员及警卫员

1、火管员没按规定制度坚守岗位者,一次处罚50元。

2、没按《规程》规定,雷管炸药混放者,一次罚款100—200元。 3、存放的雷管、炸药必须按规定,分别放入雷管、火药库内,违者处罚50—100元。

4、发放电雷管时必须在铺有软质垫层桌子上进行,违者罚款30—50元。

5、对混发、混拿不入箱者,处罚100—200元。

6、未按《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程序操作的,对作业人员罚款50—100元。

7、未按《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流程操作,造成影响工作的,对作业人员罚款50—100元。

8、警卫员不坚守工作岗位,处罚30—50元。

9、对报废雷管炸药未按规定擅自不报处理者,处罚100—200元。 10、监控器失灵,要及时让有关人员修理,不修复进行工作者,处罚100—200元。

11、未按《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程序操作,造成单位卡、爆破员卡、管理员卡锁死的,罚款10元,另外造成的解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2、火工库附近20米内发现引火种时,对警卫员处罚100—200元。 五、机电

1、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发生直接接地,处罚200—300元。 2、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发生直接向井下供电,处罚200—300元。

3、对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在没有安检、登记前,擅自入井使用者,处罚100—200元。

4、电气测量仪表在井下使用时,必须有爆安和防爆标志,否则不

得使用,违者处罚50—100元。

5、井下带电检修、搬迁设备者,处罚100—200元。 6、检修设备时,不挂警示牌者,处罚30—50元。 7、非专业人员停送电气设备者,处罚30—50元。

8、未对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进行“两证”、“一标”及安全性能检查擅自入井者,处罚100—200元。

9、吊挂电缆必须按《规程》规定的间距要求吊挂,违者处罚100—200元。

10、井下供电严禁“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否则处罚100元。

11、井下供电发生漏电,没有及时处理及整改,处罚主管领导100元。

12、井下发生电器着火,处罚主管领导300—500元,并追加经济赔偿。

13、因强行送电造成设备损坏,除原价赔偿外,另处罚100元。 14、主扇与井下供电闭锁或井下风电无闭锁的,处罚100元。 15、不按《规程》规定停送电者,处罚50—100元。

16、供电设备开关、接线盒、密封圈、挡板、无接地、少螺丝、弹簧垫,违反《规程》规定要求的,每项各罚50—100元。 17、未检查气体擅自停送局扇者,罚款50元。

18、提升装置(提升绞车)每天必须由专人检查,无检查、无记录,罚负责人每项各100元。

19、井下挡车器失灵没有及时检修,一次处罚检修员50元。 20、绞车主副司机不按《规程》作业,不填写记录者,每项各罚50元。

21、机电要害场所未挂警示牌者,处罚主管领导50元。

22、对设备安装、使用不当造成机械设备损坏者,除一次罚款200元外,另追加责任及赔偿。

23、在井口、井底车场焊接,未经安全部门许可,未采取安全措施工作的,处罚作业人员200元。

24、备用完好矿灯总数少于总数的10%时,罚充电工30—50元。 25、充电工在交接班之前,必须把没有交灯人员的名单报调度室,违者一次处罚30元。

26、室内卫生不好,不按时冲洗矿灯者,一次罚款30元。 27、井下、地面不能正常通讯、信号中断没有及时处理,处罚负责人50—100元。

28、高空作业不带保险带者,一次处罚30元。

29、提升钢丝绳低于《规程》规定安全系数,不及时更换者,一次处罚200—300元。 六、生产运输

1、入井人员,不穿戴胶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穿化纤衣服,渴酒者,一次各项处罚50—100元。 2、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一次处罚50元。

3、出入主付井口人员携带引火物品者,一次处罚50元。

4、违反乘车制度并不听信号工劝阻者,每人每次处罚50元。 5、斜巷提放物料时,把钩人员因销链不挂,造成跑车事故的,除一次罚款200—300元外,另按损坏物照价赔偿。

6、主运输巷水沟堵塞、浮煤集聚,罚维修及生产班长各50元。 7、采掘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未进行敲邦问顶,未经气体检查擅自工作的,罚作业人员30元。

8、乘坐矿车者,一次处罚绞车司机和乘车者各200元。

9、巷道测绘、误差大于规定系数,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负责人300—500元,另追罚经济损失。

10、腰线及中线不及时到位,处罚负责人100—200元。 11、在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者,处罚50元。 12、在井下打架斗殴者,一次处罚500—1000元。 13、气体超限,擅自违章作业者,一次处罚100元。 14、采掘巷道被堵,不及时处理,罚主管领导50—100元。 15、对上级及安全部门下达的限期安全整改,拒不完成或者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者,罚负责人一项100元。

16、采煤工作面及两巷10米内不畅通,浮煤杂物不清理的,处罚50元。

17、对空炮、糊炮,明炮作业者,处罚300—500元。 18、对边打眼边装药者,一次处罚100—200元。 19、因气体超限,拒不听安全指令撤离者,处罚100元。 20、因放炮不按《规程》规定要求,造成崩坏电器设备者,罚作业

人员100元,损坏的设备照价赔偿。

21、对行走中的风门不及时关闭造成风流断路者,罚100元。 22、因违章作业造成工伤者,罚款500元。 七、检身

1、对井口附近20米内卫生不好者,或者有烟头的,处罚责任人员100元。

2、对入井升井人员人数、时间不登记或登记不实者,罚30—50元。 3、对入井人员不按《入井须知》要求入井的,对井口检身工罚款30—50元。

4、对升降人员安全链没有挂上者,一次罚款50元。

5、因精力不集中发错误信号,造成机械及人员事故者,除100元罚款外,另追加经济赔偿损失。 八、监测、监控

1、保持室内温度、卫生,违者罚款30元。

2、严防电脑操作过程中直接断电,违者罚50—100元。

3、严格执行监测系统每月调试一次,以防误差,违者罚款50—100元。

4、瓦斯传感器必须坚持7天校正一次,违者罚款50—100元。 5、监测数据及监测气体变化情况,必须如实造册登记,违者处罚50—100元。

6、必须坚守岗位,保持通讯畅通,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协助相关部门处理,违章处罚50—100元。

7、严禁在监控主机上复制和打印与工作无关的文件,违者罚款50元。 九、车辆管理

1、酒后开车,无造成交通事故者,一次处罚100—200元。 2、因酒后开车或无证开车造成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人员伤亡者,除一次罚款300—500元外,另追加车辆赔偿,其工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3、公车私用,一次处罚100—300元。

4、公油、配件私买者,除一次处罚200—500元外,按原价赔偿。 5、不听从调动,不正点开车者,一次处罚50—100元。 十、乘座班车管理规定

1、开车司机严禁酒后开车,确保上下班人员的安全,否则罚款100元,另外找司机驾驶班车。 2、上班不准晚点,否则罚款50元。

3、上下班人员上车要按顺序,不得加队否则罚款30元。 4、任何不得在班车上打闹,违者罚款30元,损坏公物应照价赔偿。 5、任何人不得在班车上吸烟和吃带皮的食物,确保车上空气和卫生,违者罚款30元。 十一、劳动纪律

1、各岗位工作人员发生脱岗、串岗、睡岗,一次各罚50元。 2、不遵守乘车公共次序,车内抽烟者,一次处罚30元。 3、在工作中发生迟到早退者,一次处罚30—50元。

4、酒后上班者,一次处罚50—100元。

5、各工作岗位卫生不好者,一次处罚50—100元。

6、各工作岗位培训工作人员没作好台帐、记录、汇报,一项罚款100元。

7、顶撞上级、干涉内务者,一次处罚100—200元。

8、喝酒闹事、谩骂、殴打领导者,除一次处罚300—500元外,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9、偷拿公物、内应盗窃,一次处罚100—200元。 10、无故损坏、丢失公物,原价赔偿。

11、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班前会议者,一次处罚30元。 十一、澡堂管理

1、因工作失误或设施不齐备、损坏,造成洗澡人员烫伤的,除罚款50元外,另承担被烫伤人员的医疗费用(不听澡堂管理员劝阻者除外)。

2、按时开澡堂门及职工更衣室的门,违者罚款20元。

3、保持澡堂环境卫生,防止员工更衣室的物品被盗,违者照价赔偿。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

1、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财产和人员利益免受损失的,一次奖励200—300元。

2、爱护公物财产,节约原材料有重大成绩的,一次奖励300—500元。

3、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成绩的,一次奖励100—400元。

4、敢与违章行为作斗争,并能积极检举、汇报、制止成绩显著的,一次奖励50—100元。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成绩的,一次奖励30—50元。

6、对安全生产任务完成好,全班组无“三违”现象、无工伤的,一次奖励每人100—200元(生产奖与安全奖除外)。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一、工程施工前,必须由技术人员编制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

二、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编制完毕,先上报安全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

三、矿技术负责人负责落实召集矿长、副矿长及其有关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参加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审核会议。

四、经审核,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编制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实际安全生产条件,参加评审人员在审核签定后报矿长审批,并签发施工通知书。对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存在安全、技术方面的问题,参会人员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再报矿长审批签发。

五、施工单位在收到矿长审批签发执行实施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后,立即组织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六、经有关部门、人员审核、矿长审批签定执行的作业规程,在施工期间因地质变化或其它因素而出现的新隐患、新问题,技术人员要对作业规程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按上述程序报批并组织施工人员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施工作业。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及时发现隐患并排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矿事故隐患排查小组具体负责,各部门分管领导牵头。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煤矿《三大规程》和“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为依据,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制止“三违”现象。

3、隐患排查小组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二次事故隐患大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重大隐患下发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现场检查时,发现隐患重大,情况紧急,检查人员有权停产撤人,事后再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安全检查制度

1、严格执行本矿周一的矿井安全大检查。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针对矿井的采掘、运输、“一通三防”、井下电气、密闭等进行全面对照检查,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3、严格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填写有关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4、针对检查出的问题,现场办公,认真落实到有关单位,并限期整改。

5、严格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检查、督促、考核。 6、健全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日检制度,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3、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4、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吸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班组长参加。

5、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安全例会制度

1、矿长负责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领导班子会议一次,研究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并召开全体矿工安全生产会议一次。

2、矿长负责半年组织召开全体矿工大会,总结安全生产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年终搞好总结、评比、兑现工作。

3、安全生产矿长负责每月组织召开各班组安全生产会议,落实计划措施,每月召开各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工作会议并做好记录。

4、生产技术矿长负责每月组织召开安全井长、班组长安全生产会议,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并落实本矿的安全生产计划、措施。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做好记录。

5、安全井长负责每周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一次,每月召开安全生产总结会议并落实计划、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指示精神或矿部有关决定,并做好记录。

6、各班组长负责每天入井前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认真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和矿部有关指示精神。

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各类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

煤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煤矿设备维修计划由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每年修订一次。

2、对矿井的大型设备按照大型设备检修计划执行。 3、对主要的大型设备的维修必须利用休息时间进行。

4、对大型设备的大、中维修工作,首先必须做“单项工程任务书”和编制工程预算,并作好材料配件的按时供应。

5、矿井进行检修大型设备之前,必须由机电副矿长组织,计划,采购、机电、调度、安全人员等单位、人员必须提前十天确定检修的项目、内容、材料配件、技术力量配备及安全措施,保证检修任务的保质保量的完成。

6、设备检修完后由机电副矿长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作好维修、验收的记录。

7、对直接服务与生产工作的小型设备,必须作到在每班交接班之间进行一小时的检查,确保设备的工作完好率在95%以上。

8、对煤矿的各类设备执行包机制,设备落实到个人,作好各自的日常维护。

9、操作特种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10、操作人员必须作到“三会、四懂”,并负责作好设备的加油、部件紧固、轴承润滑、保护装置的检查,设备工作地点的环境卫生。

11、专职维修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检查内容对设备进行检修,并做检修记录。

12、设备出现故障包机人无法维修的应及时进行上报。

入井检身制度

1、井口检身工作由井口信号工担任。

2、检身工在工作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检身人员对出、入井口的任何人员都必须亲自认真检查。 4、坚决制止不穿工作服、不带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的人员入井,坚决制止穿化纤衣服、带点火物品的人员入井,制止饮酒人员入井。

5、检身人员必须制止带手机和非机械钟表的人员入井。 6、检身人员发现升井人员盗窃国家财产,井口检身人员有权没收,并向当班安全员汇报,若发现没有没收、制止和汇报对检身人员给予以经济处罚。

7、除当班爆破员以及指定的人员以外,任何人不得携带火工产品乘罐入井。

8、外单位来矿参加学习,检查的人员,必须由矿有关领导带领严格执行井口检身制度后方可以入井,否则不得入井。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入井通道口需设出入井检查员,负责入井人员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

二、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检身,以防止烟火等危险易燃品入井。

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不准穿化纤类衣服入井,否则检身工有权拒绝其入井。

四、入井前各班组的班(组)长必须向井口值班室汇报人数以及主要工作内容。

五、升井人员必须由检身工进行清点,核实人数并做好记录。 六、班(组)长应在升井后,向调度室汇报升井人数,主要完成的工作量。如有遗漏人员,应汇报清楚,并让遗漏人员升井后再去井口值班室报道。

七、出入井人员不符时,应由井口值班室派专人进行核实,查出原因。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确实有效地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保障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维持安全状况的根本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

矿井发生伤亡事故以上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事故立即报告矿领导。

二、安全责任追究制范围

(一)、按伤害程度划分:1、对特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2、对重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3、对死亡事故实行责任追究;4、对恶性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包括死亡未遂事故,多人伤害事故以及使受伤害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事故);5、对其它各种人身伤害事故实行责任追究;6、对非人身伤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事故实行责任追究;7、对存在着各种事故危险的隐患和问题实行责任追究;8、对违章违纪事故实行责任追究。

(二)、按事故性质划分:1、顶板事故;2、瓦斯及一通三防事故;3、粉尘事故;4、火灾事故;5、水灾事故;6、机电运输事故;7、民用爆破物品事故;8、供电事故;9、消防事故;10、其它事故;

(三)、按事故责任划分:1、责任事故;2、非责任事故;3、破坏事故;4、责任事故的追究: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主管领导;单位行政负责人;其它人员。5、破坏事

故的追究:肇事者;负管理责任的领导;负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其它人员。

(四)、按管理责任划分:1、安全管理不到位;2、监督检查不到位;3、现场检查不到位;4、技术管理不到位;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6、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三、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权限

发生各等级事故由《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各级单位进行事故调查,由哪一级负责事故调查分析,就由哪一级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罚。矿在被授权情况下,可参与事故调查或对处理意见的执行。

四、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一)、上级部门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上级部门确定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和责任者的处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的追究)。

(二)、内部的处理:1、经济处罚;3、行政处理;批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合同等。

(三)、以上各条可以单处和数条并处。

制图、绘图、审图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1、测量工每次完成测绘工作后,数据报总工程师审核签字。 2、计算成果交由技术员员进行填绘制图。 3、绘制好的图纸报有科长、总工审核签字。 4、根据矿井实际测量成果及时修正和填绘图纸。 5、审核后的图纸存档一份,上报矿有关部门各一份。

6、月底将当月矿井实际测量成果及时修正和填绘好的图纸再上总工及矿有关部门,并将上月的图纸交换回技术科备用。

7、每月按此程序进行图纸交换,并严格执行。

井上下防灭火管理制度

1、根据矿井自然发火等级,应采取相应的综合防灭火技术措施,建立完善矿井的防灭火系统,并纳入矿井生产建设计划。

2建立健全矿井方灭火管理体系,对矿井的自然危险区域进行系统的定期的观测。

3、编制矿井防灭火设计,设计中要有适合矿井实际情况的综合防灭火系统方案,并以予实施。

4、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灭火专项措施,报审批后严格实施。井下的电器设备的选择装配和使用必须严格要求,遵守有关规定。

5、必须及时消除矿井内因、外因因素,以及采空区密闭内及其它地点超过35℃的高温点及CO超限(火区密闭内除外)。

6、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都应提前砌筑好防火门,并在附近备足防灭火材料。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永久性封闭。

7、每一火区都必须建立符合要求的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的位置关系图;启封火区要有计划和经批准的措施,火区密闭应设专人管理,由救护队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8、井下每个水平应建立消防材料库,并备有足够的消防材料。 9、防灭火设备必须齐全、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经常检查设备的完好状态,发现异常,及时维修。

10、矿必须由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编制本矿井的防灭火规划和年度计划。

敲帮问顶制度

1、每次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必须实施敲帮问顶。 2、每次放炮后和打眼前,必须实施敲帮问顶。

3、准备支护,挖柱窝前,必要实施敲帮问顶,维修巷道、架设木垛、冲填冒落区、直接顶时,必须执行敲帮问顶。

4、发现松动危岩活矸必须立即排除或者采用前探梁快速支撑,防止冒落。

5、敲帮问顶工作具体由掘进工、采煤支护工实施,安全员、瓦检员监督执行。

6、在敲帮问顶时,发现有平行于回采工作面切割线、支护线、放顶线的裂隙、节理时,必须立即报告矿领导进行技术处理,如裂隙时显扩大,顶板压力增大时必须立即撤离受冒落区威胁的人员。

7、在敲帮问时,顶板虽然不存在裂隙,但发现鼓声、为岩石离层,必须立即支护。回采工作面檐煤必须捣掉,并架设煤墙支柱维护顶板。 8、使用金属铰接梁的支撤的采煤工作面,放炮后先挂梁,使用木支护的采煤工作面,放炮后必须先打靠墙柱,维护顶板再进行作业。

井下巷道维修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井下巷道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制定如下制度:

1、发现井下巷道有支护腐朽、折断、破裂、挂网连接不完好,螺丝松动,托板未上等现象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2、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护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3、维修井巷撤离支护时,必须保证人员能撤退的出口。 4、撤换支护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护

5、撤换支护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6、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7、维修旧巷必须首先进行通风,检查有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瓦斯后方可维修作业。

定期测风制度

1、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测风制度。 2、测风工作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测风工担任。

3、矿必须按要求为测风工配备风表、秒表等测风工具。测风风表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单位检验(每年检验一次)。

4、矿井必须在测风地点建立测风站,测风站按要求建筑,总进、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建永久性测风站,各机电硐室、安全出口、消防材料库建临时测风站,测风工作必须在测风站进行。 5、测风工每10天一次测风,每个测点测三次,取平均值计算,参数符合规定,同时测定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填写测风牌板。 6、通风部门应根据测风结果进行风量调整工作。 7、测风结果计算出来后,应及时填写测风报表。 8、测风报表交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存档。 9、矿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工作。

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1、瓦检员必须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且必须熟练掌握瓦检员操作规程。

2、每班必须有一名专职瓦检员进行全矿巡检,在生产班要配备班组瓦检员跟班检查瓦斯,每人必须专职专仪器。

3、瓦检员负责检查当班所负责区域的采煤工作面及掘进头,密闭、独头栅栏等处的有害气体,并做好记录,填写记录牌,记录本上应有当班班长的签字证明。

4、瓦检员由安通科直接管理,每班必须将记录本交当班工作面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做好瓦检记录台帐,严格执行“三对口”制度。 5、瓦检员对井下各个地点进行检查时,如发现有瓦斯积聚的,要视严重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如不能处理的,立即上报矿领导,并有权责令停止一切相关工作,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6、安全员必须定期对井下密闭,独头巷,老巷等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地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瓦检器和多种气体检定器必须按期进行检验,对过期,失效的药品绝对不允许使用。

8、瓦斯检查必须按照矿井制定的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和时间操作。我矿规定瓦斯巡检不少于三次,必须按照矿井采掘变化,及时调整瓦检地点。

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

1、严格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

2、瓦斯检查元员必须按绘制瓦斯巡回路线图,路线图中应注明检查地点:

(1)、采取回风巷和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2)、采煤工作面。

(3)、掘进工作面和掘面回风流。 (4)、盲巷、临时板闭地点。 (5)、硐室、机电设备设置地点。 (6)、停风地点。 (7)、有人工作的地点。

3、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其它巡回检查地点。

4.具体时间和次数(栅栏和峒室为每班一次,采掘面总回风巷为每班三次),瓦斯牌板要清晰,当班检查抹擦上班数字,严禁全板擦,便于工作人员了解气体变化情况。

5、瓦斯检查员入井前严格按“瓦斯检定器”的使用规范进行检查仪器,对查出不合格要求的仪器严禁带入井下使用。

6、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对本班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7、瓦斯检查员必须进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填写瓦斯手册。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处理,并向带班领导回报,听从领导的指挥。处理完毕后,及时向领导汇报。

8、对瓦斯浓度超限的地点如处理不掉的有权责令停止工作,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向带班领导汇报。

瓦斯检查制度

1、各矿井的通风队负责瓦斯矿井通风管理工作,同时进行安全技术监督。

2、瓦斯检查工作必须由从事井下采掘不少于1年、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证书的人员担任。

3、瓦斯检查员入井前严格按“瓦斯检定器”的使用规范进行检查仪器,对查出不合格要求的仪器严禁带入井下使用。

4、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对本班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5、瓦斯检查员必须进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填写瓦斯手册。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处理,如处理不掉的有权责令停止工作,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向当班领导汇报。

6、瓦斯及报表由各区、队的通风队长阅后交矿技术负责人批阅。 7、井下各采掘工作面,采掘回风巷、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要严格按《规程》的各项规定进行处理。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采区设计、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符合综合防尘要求,否则不得施工。

二、采掘班(组)长要负责本区域的防尘工作: 1、负责本区域的湿式打眼管理工作。 2、负责本区域水炮泥使用管理工作。 3、负责本区域工作面放炮前后洒水灭尘工作。 4、负责本区域工作面浮煤清扫工作。 5、负责本区域工作面防尘设施管理工作。

三、矿井的防尘工作,由矿长全面负责。矿井必须有具备防尘系统。防尘管路必须吊挂平直,不漏水,每隔50米设置三通阀门。

四、矿井必须有充足的防尘水源,可采用地面水源或井下水源。防尘用水静压供水,地面设置永久水池,其水池容量不低于200m3。要保证井下用水量。

五、防尘用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质应符合要求:PH值在6-9范围内。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水池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 3、水池悬浮物的粒度不得大于0.3mm。

六、安装净化风流水幕要覆盖全断面,每条巷道不少于一道。 七、井下各运输转载点,溜子转载点,煤仓口,翻车杨等处, 必须安设喷雾装置,确保使用可靠、灵敏、不漏水。

八、采掘工作面风速不得超过4米/秒,防止煤尘飞扬。 九、掘进工作面防尘符合下列要求:

1、坚持湿式打眼。 2、使用水炮泥。

3、掘进工作面迎头40米以内有条件设置全断面喷雾装置。 4、放炮前、后,冲洗两帮、巷顶。

十、矿井主要大巷每年冲刷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要健全冲洗巷道制度,并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存有厚度超过2m,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堆积。

十一、要配齐防尘人员。测尘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十二、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要符合下列要求: 1、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井下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采掘工作面进风及回风巷道。

2、隔爆设施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满足规定要求。

3、隔爆水袋吊挂地点与工作面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米范围内。 4、隔爆水袋应采用横向吊挂式安装。 5、隔爆水袋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

A、防尘设施管理制度

一、 防尘设施的设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本矿井在下列地点设置防尘设施:

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炮掘工作面回风巷安设放炮喷雾装置。

2、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各转载点和卸载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

3、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内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4、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二、防尘设施竣工后,由通风队组织有关人员立即验收,并填写验收记

录。对不合格设施要返工处理,并追究责任,给予100----500元罚款。

三、通风队对所有防尘设施要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关的台帐、牌版、记

录等,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更改,做到管理直观,随时掌握,心中有数。

四、通风队每月组织有关人员根据质量标准进行一次防尘设施全面检查。

对损坏的设施要限期处理,不得无故拖延。

五、对防尘设施要实行计划、目标管理、根据矿井的发展和安全要求,

通安科每月要提前制定出防尘设施计划,严格监督实施,坚决消灭防尘设施亏欠现象。

六、通风队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防尘设施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真

正做到质量要求明确,从严从细施工。 七、防尘设施质量要不断改进和提高,严格按照质量

标准要求施工。

八、破坏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00----500元罚

款,性质恶劣的要加倍处罚。

B、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一、 本矿属于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下列地点安设主要隔爆

设施:

1、矿井井下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等巷道;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相邻的采煤工作面之间; 二、必须在下列地点安设辅助隔爆设施:

1、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2、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

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

道间;

4、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 三、隔爆设施的安装要求:

1、隔爆水袋必须符合《煤矿用.隔爆水槽、.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2、40L和小于40L的水袋所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为主要隔爆棚。 3、水棚组的用水量,必须按巷道的断面积计算,不得少于如下值:主要隔爆棚400L/㎡,辅助隔爆棚200 L/㎡。

4、水棚的排间距离应为1.2----3米,主要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米,辅助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米。

5、首列(排)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至200米范围内。

6、水袋棚的水袋应采用横向(长边垂直于巷道走向方向)吊挂式安装。

7、水棚距离顶梁、两帮的间歇(纵向投影)不得小于100mm,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米,棚组内的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处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状应与其前后各20米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8、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9、水棚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一. 凡未按要求安设隔爆设施的工作面不准生产。 二. 通安科要建立隔爆设施台帐、记录等,并妥善保存。

三. 通安科每周要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各处隔爆设施情况,对损坏的隔

爆设施必须及时补充或更换。

十一 对破坏隔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00----300元

罚款,性质恶劣的要加倍处罚。

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一、光学瓦斯检定器:

1、光学瓦斯检定器由矿安排统一管理,并登记台帐,统一登记、核准,并进行标校维护。

2、领取或更换光学瓦斯检定器,要办理仪器登记手续并上台帐。 3、使用的光学瓦检器由瓦斯检查员或其他需要携带瓦检器的人员自己保管,备用瓦检器由矿统一保管。

4、瓦检器由有资质的通风实验室维护人员鉴定认为报废,矿收回不得使用并作处理。

5、光学瓦检器出故障不准擅自处理,必须送有资质的通风实验室检查维修。

6、使用的光学瓦检器每旬必须送有资质的通风实验室检查维修一次。

二、数字式甲烷检定器(包括瓦斯报警器,瓦斯两用仪): 1、使用的数字式甲烷检定器由通风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发放,并登记,建立台帐。

2、个人仪器必须由自己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乱扔乱放或交给他人代管使用。

3、仪器出现故障不得擅自修理,必须交有资质的通风实验室检查维修。

4、建立仪器标校记录,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由专人负责仪器维修定期进行标校,每次标校都要进行登记。

三、多种气体检定器:

1、仪器由矿保管使用,并登记台帐。

2、仪器使用完及时交还,并放入盒内,严禁乱扔乱放。 3、检定器要专人管理,禁止使用过期失效的检定管。 4、检定器应按仪器使用说明定期检查维修。 四、测风仪表:

1、测风仪表由测风员管理使用,并登记领用台帐。

2、个人保管仪表要放在专制的仪表保存箱内,不得借于他人使用。 3、使用中的风表,必须每六个月校正一次,已维修过的风表,也必须校正,并测出校正曲线,随表使用,并建立台帐。

五、自救器:

1、自救器由矿安排专人负责统一管理,负责使用的发放与回收,并建立自救器台帐,编号上架。

2、自救器的发放和回收后都要进行检查。

4、自救器破裂后不得继续使用,在使用期内无故损坏自救器,应照价赔偿并罚款。

5、自救器要定期称重和气密性检查,随身携带的自救器每月检修一次,固定存放的自救器每季度检修一次,碰伤的自救器随时进行检查。

六、瓦斯监测仪器:

1、瓦斯监测仪器由矿统一管理,建立全矿统一的瓦斯监测仪器台帐。

2、安全监测仪器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要入井前进行地面调试,在井下安装后要进行运转前的调试,正常运转期间要定期进行检查调试。

4、安全监测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转达一年时间,必须拿到地面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和校正。

火灾预防预测管理制度

1、井下从业人员当发现井下着火,有权迅速报告矿调度室,调度领导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着火性质和地点进行处理。

2、矿井火灾处理工作应由矿长、工程师担任总指挥,参加处理火灾的人员应服从指挥,任何人不得干预火区的处理工作。

3、处理火灾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负责检测火区气体成分和井下风流的变化状态,并定时定点地观测结果及时报告矿井灭火指挥中心和井下灭火总指挥。

4、井下电气设备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灭火,严禁用水直接灭火。

5、井下火灾处理时,工作地点的空气中各种气体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沼气在2%以下时,非救护队人员可在进风侧处理或直接灭火。

6、火灾在处理过程中严禁改变通风系统、风量或风流方向,只能在可能情况下采取降压措施,但必须监视火区气体的变化情况,当瓦斯超过2%时必须解除通风设施,恢复正常通风。

7、井下火灾不能采取直接灭火时,应采取封闭方法,封闭火区时,用不燃材料砌筑密闭。

8、封闭火区时,应先封闭火区相关连的供风系统,简化火区系统,然后再由救护队同时封闭火区进回风巷的密闭,并迅速撤离灾区。

9、火区封闭的全过程,必须有救护队施工,救护队施工时,必须一个小队工作,一个井下待急,一个在地面待令(共计三个小队)。

超前探水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2、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巷道掘进前、工作面回采前,必须有完善的探放水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3、每个掘进工作面有水患威胁前,必须超前探30米,否则不得施工。

4、掘进中超前探眼必须保持在10米以上,否则不得施工作业。 5、超前探水工作由采掘队执行,技术科定期抽查,如有作假,给予队长200元的罚款。

入井人员乘车制度

1、人员上、下井时,必须严格遵守乘车制度,行车信号发出后任何人员严禁上下人车。

2、上下井人员必须听从井口信号把钩工的指挥。

3、每辆车的乘车人员不得超15人,严禁在同一人车内人、料混合提升。

4、人员进入安全车以后,信号把钩工必须挂上安全链,人员在安全车内必须抓好扶手、坐稳、不得拥挤。

5、乘车人员在安全车运行过程中不得在车内开玩笑和打闹。 6、乘车人员携带爆破材料上、下时,在车内搭乘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能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能同车上下,且雷管和炸药不得同车上下。

爆破材料发放、领退制度

爆破材料的发放必须根据本班爆破工作量和消耗定额提出爆破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填写“爆破材料审批表”,经跟班领导审批签名。

1、 爆破工携带审批表后,到爆破材料库领取爆炸材料,无审批表,

火工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2、 领取爆炸材料后,必须当地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

从外观上检查质量和电雷管的编号是否相符。

3、 每次爆破后,爆破工应将使用爆破材料的品种、数量、爆破工

作情况和爆破事故处理情况填写爆破记录。

4、 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将剩余的、不能再使用的爆破材

料,处理拒爆、残爆后未爆的电雷管收集起来,清理无误后,缴回爆破材料库,由管理员核对登记失误后,爆破员、管理签名。

一炮三检制度

采掘工作面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由瓦检员检查瓦斯,爆破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爆破;爆破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并不准用煤电钻打眼。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为了完善“三人联锁放炮”制度,避免放炮不严或警戒不落实,造成放炮崩人伤人事件以及因放炮而引起的冒顶事故;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规定:井下所有地点放炮都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一、联锁程序

1、 放炮前由放炮员和班组长共同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放炮员

方可将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2、 班组长接到放炮警戒牌后,先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确认无误后,

派人警戒,在所有警戒人员全部到达规定位置并确认后,班组长方可将自己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下达放炮命令。 3、 瓦检员接到班组长的放炮命令牌后,立即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

与煤尘情况,确认符合规定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

4、 放炮员在接到瓦检员的放炮牌后,必须四周了望,确认无人进

入放炮地点,断续吹三声口哨或大喊三声“放炮了”,5秒后方可放炮。

5、 每次放完炮后,班组长亲自撤回自己布置的警戒人员。在工作

面炮烟吹散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6、 每次放炮后,班组长必须连同瓦检员、放炮员共同巡视放炮地

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及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异常,必须立即按相关规定处理。

7、 每次放完炮后,警戒人员在接到班组长口头通知后才能撤回,

不准事先约好某种撤人信号私自撤回。 8、 放完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必须与“一炮三检”制度密切配合,严格执

行。

三、本制度必须组织所有施工队伍的班组长、放炮员及瓦斯检查员认真

学习,经考试合格后,严格遵照执行。

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1、监控员必须在监控室8小时值班,在值班期间不得脱岗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2、值班人员必须随时注意井下气体的变化及各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CH4 、CO超限;风机停转等)情况立即向值班领导、安全员(或矿有关领导)汇报,并及时填写瓦斯异常汇报记录。若没有及时汇报值班领导或填写汇报记录的,发现一次罚款30元。

3、加强业务学习,熟知监控系统中的点号、工作面及体的断电值,掌握监控系统中的点号在井下各工作面所处的位置。达到监控系统“三对口”(点号、名称、位置)。

4、值班人员发现停电,立即通知风机工,及时汇报值班领导、安全员(或有关领导)。停电时间超过10分钟后,报值班领导或安全员采取相应的措施。若停电没有及时通知风机工、汇报值班领导的,发现一次罚款15元。

5、值班人员早班必须在11点之前将瓦斯日报表上报矿技术负责人,矿长审阅;若不及时报矿长审阅的,发现一次罚款10元。 6、值班人员每班必须打扫值班室的卫生

安全监控系统维修调校制度

1、安全监控中心站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密切注视井下采掘面,回风系统瓦斯浓度变化及监控设备的断电状态。

2、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共用。

3、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障无故障,闭锁功能全天候正常运行。 4、安全监控系统所具备的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保持24小时正常运行。

5、当主机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大于或等于2小时。

6、系统防雷电保护装置,必须保证完好可靠。

7、安装断电仪恢复电控制系统时,必须符合监控系统规定要求。 8、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9、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首先报告矿领导,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0、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调试、校正、每月一次。甲烷传感器及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使用较准气体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一次。

11、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检查,用便携式甲

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字瓦斯检定器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或检查结果报监控值班员,当两得读数误差大于允许值时,应以读数大的为依据,对井下瓦斯进行管理,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12、当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专人对井下瓦斯进行每小时不少于一次的检测,以保障井下安全生产。

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改变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审批。

2、矿井水平延伸及采区开拓时,要从设计考虑系统的优化,确保通风系统的合理布置和安全可靠,同时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3、矿井在组织生产、安排生产布局和采掘接续时,首先要考虑通风能力,做到以风定产、定面,避免出现因生产过于集中,追求产量、进度,造成不合理的通风系统、区域风量不足及违规串联通风。

4、矿井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审查必须有通风技术主管参加,并对矿井通风系统及通风系统改造方案提出主导意见。

5、井下各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处,必须设置至少两道正反向风门。

6、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包括:风门、枫桥、挡风墙、风筒等)应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的统一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必须重新布置和施工。并对安通科科长进行100元罚款。

7、加强通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安通科每月按初按计划分设施管理责任范围及各采掘队责任范围内通风设施管理进行负责,由于管理不善,对设施造成损坏的,对安通科科长罚款100元。造成影响生产的要追究责任加倍处罚。

8、掘进巷道与其他巷道贯通时,在两巷贯通距离为20米时,由技术科向总工汇报,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安通科,技术科及时编制贯通

措施,安通科做好防止瓦斯积聚和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因通知不及时或安通科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对技术科科长和安通科科长罚款100—500元。

9、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由矿技术科组织编制《反风演习方案》和《反风演习报告》。

10、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11、为了保证矿井风流按照规定的方向和路线流动和满足采掘工作面的风量需要,通风构筑物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保证结构简单、风阻小、漏风小、结构严密、坚固耐用。

12、测风员必须按规定进行矿井的测风工作,减少漏风量,确保有效风量符合规定。

13、通风系统的任何调整工作,必须经矿总工批准签字,安通科和机电科相互配合协作来完成。违反本规定的对机电科科长和安通科科长罚款100—200元。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遇到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瓦斯排放。

(1)矿井因停电或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后,必须有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2)因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如果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对瓦斯或二氧化碳进行排放。

(3)启封密闭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排放这些瓦斯。

2、不管遇到任何情况,排放瓦斯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措施,后排放瓦斯。

3、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计算瓦斯含量和浓度,预计排放瓦斯所需的时间。 (2)制定进入独头巷道风量的方法,独头巷道内恢复通风时,应先启动局扇,然后由外向里依次接风筒来排放巷道内的瓦斯。

(3)确定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明确通风设施、电气设备的位置。 (4)明确撤人的范围、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一般情况下,排放瓦斯时,回风流的巷道严禁行人。

(5)明确停电范围、停电地点和断、复电的负责人,停电范围为

整个回风巷,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送电负责人为当班电工。

(6)明确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和复电的瓦斯浓度。 (7)明确排放瓦斯的负责人和检查名单和各自负担的责任。 (8)排放瓦斯应形成书面材料,并记录准确。 4、排放瓦斯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时,必须根据不同地点制定不同的措施,禁止使用通用措施。

(2)排放瓦斯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启动局扇,由外向里控制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排出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3)排放瓦斯时,应有专人在独头巷回风流和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检查瓦斯,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4)排放瓦斯时,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5)排放瓦斯时,回风流经过巷道必须切断电源。

(6)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独头巷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恢复局扇送电。

(7)启封密闭时,必须由外向内控制风量排放瓦斯,其浓度不超过1.5%。

5、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紧急避险撤人制度

一、值班人员及井下各级管理干部在井下发现可能出现的灾害时,必须采取先撤人再汇报处置的措施

二、井下发现隐患时,值班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撤退,并向调度室汇报,在指挥部人员没有到达指挥部部之前,由调度室值班人员(调度员)全权负责指挥工作。值班调度人员在行使以上权力时,不论现场是否发生灾害(难)导致财产损失,事后,任何领导不得追究值班调度人员的责任

三、如果发现隐患时,值班领导有特殊情况,不在工作面时,班组长有权停止工作面一切作业,并组织人员撤退。

四、如发现以下突发情况之一,井下任何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工作,并组织撤人:

1、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当井下涌水量大于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或井下发现突水征兆或矿井涌水量短时间内明显增大突然大于矿井正常涌水量时,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

2、采掘工作面发现瓦斯异常涌出时,或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

3、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

4、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

6、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CO浓度超过24ppm)或发现明火的;

7、井下工作地点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的;

8、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

9、各级、各部门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指令立即停产撤人时,或上级政府部门要求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的;

10、有其它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

五、矿每年必须编制符合矿井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及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组织全矿职工学习,让每个下井职工熟悉避灾路线。 六、当井下发生事故后,调度值班领导了解事故的原因,根据事故的性质立即通知灾区的所有人员迅速撤离,并通知带班领导进行现场组织。通知矿领导成立救灾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必须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的措施安全撤离、积极救援,妥善避灾达到最佳效果。

安全质量标准核准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监察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延边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

1、实现安全目标: 矿井9万吨死亡率: 一级:0以下; 二级:1.0以下; 三级:2.0以下。 2、采掘关系正常。

3、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设计要求。 4、制订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制度。

5、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

6、煤矿安全监察指令,整改率100%。

7、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制度、岗位技术技能培训制度、绩效考核奖罚制度。

8、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采取动态检查,每次检查的记录存档,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

重大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1、为落实我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2、煤矿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矿井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按规定做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矿井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在现场不能不能立即整改的一般隐患,要立即按隶属关系上报安监局,由安监局实行挂牌督办。

4、存在重大隐患的地点,要停产整顿。

5、发现重大隐患后,要建立隐患督办台账,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督办,认真整改。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矿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2、按照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落实专用资金和责任人。

3、各级领导干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常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规定,并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试,不合格者要补考。经补考不合格者,不能担任原职务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4、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才可独立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

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作业。

5、通风工、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各类运转司机、锅炉工、信号工、电气工等技术工种和特殊工种,上岗前均需进行安全操作技术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资格证,方准上岗。

6、工程开工前,要组织工人学习作业规程,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由施工主管技术人员对上述规程措施进行详细讲解。当地

条件变化或施工情况改变,需要修改规程和措施时,还要组织职工重新学习并签名,否则不能施工。

7、除按计划进行有组织的技术安全教育外,必须坚持安全活动日制度,每周一次,领导干部要亲自主持。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及时、到位,依据本公司的规定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及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每吨15元标准提取。企业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其中: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为30%;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为30%;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保障资金为40%。

二、公司对生产经营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项目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教育光盘等。

四、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报废处理。对违反采购原则的行为,除按奖罚条例处罚外,还必须退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行为人和批准人承担责任。

五、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 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

保养或对其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或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设备等应立即停止使用。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为了使我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改进和落实,特制定以下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一、在生产建设的全过程中,必须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安全第一作为我矿生产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二、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努力防止可能发生的一切事故,在高效、安全的前提下发展生产。

三、各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持证上岗。

四、各工种人员、各作业场所人员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我矿制定的作业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不违反劳动纪律。否则作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或刑事责任。 五、主管安全负责人,必须随时掌握井下第一手资料,了解井下安全生产第一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隐患。

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

1、由技术科对我矿的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把关。

2、每年由技术科组织本矿管理人员对《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不少于20个课时的学习。

3、矿井制作的所有与生产安全有关的规程性文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4、带班领导当班查出的质量隐患当班要求整改,当班不及时整改的当班处罚。当班的隐患因特殊原因没整改完的,交下一班进行整改当班要求整改。安全质量隐患带班领导要跟踪到底。

5、本矿的每一个工程都要按要求将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组织操作者学习后开工。

6、每年年终由矿长组织各单位进行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的评比,先进单位由矿进行奖励。

7、认真对待每年的上级安监部门的检查和评价工作。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工作面发生事故后,由矿安全部门的人员、事故发生时的现场人员及值班领导、安全员、班长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立即对事故发生进行调查取证,做好调查记录,掌握第一手资料。

2、事故分析会应在事故发生的2天内进行,事故分析会必须由值班领导,安全员及班组长和造成事故的相关人员参加。

3、事故分析会,由发生事故时值班安全员主持召开。

4、事故分析会上,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科学分析, 使全体职工吸取事故教训,制订防范措施,并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5、通过事故分析会,制定同类事故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6、将事故分析会的内容及记录、意见、交矿安委会、审阅后存档。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主提升机房、主排水峒室、井上下变电所、主通风机房,为要害场所,在进口处要有明显的“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的警示牌。

2、如有参观学习检查必须有主管领导陪同,方可入内。 3、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必须遵守管理制度,保证人身安全。 4、对于矿领导进入机房,必须说明来意,进行登记方可入内。 5、严禁非工作人员操作和靠近设备,违者值班人员有权制止。 6、必须提高警惕,严防坏人破坏,如有可疑之人要及时向领导或保卫部门汇报。

7、如有发现非工作人员入内,对值班人员处罚50——200元。

班前会制度

一、班、组在上班前要召开班前会,会议由班组长、安全员主持召开。

二、班前会议上,由安全员、班组长根据交接班情况讲明当班的工作安全状况,注意事项和排除安全隐患的措施。

三、若当班班组长不召开班前会,矿安全员有权停止当班的一切工作。

四、进入回采工作面,回采工必须严格按班前会工作安排并结合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和《回采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五、班前会议要有点名册和简要记录,对无故不参加班前会的人员不准上岗工作,并处以罚款。

六、班组长要强调进入掘进工作面,质量及安全上存在的问题,由值班安全员及值班领导补充班组长没有提到的事项。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1、坚持八小时工作制,要做到出满勤、干满勤、不迟到、不早退、努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2、职工必须服从管理,听从调动,对目无组织纪律、拒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影响生产者经班组研究报矿委会按奖惩制度处理。 3、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并做到守则尽责,不允许脱离岗位或串岗,主要领导和值班干部要经常检查和加强教育。

4、工作期间不允许干私活、打牌下棋等,发现一次按有关规定处理。

5、职工树立高度为矿、个人负责的责任感,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人身、机械事故,除本人退赔一定经济损失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6、要求广大职工要克服困难,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7、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8、严格各种请假手续,职工因事必须事先办理各种请假手续,以培养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习惯。

(1)事假:职工因事需停止工作时,本人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条,经领导批准方为有效,否则按旷工处理。假期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由

矿长批准,三天以上由副总经理批准,事假期间工资停发。

(2)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时,凭医疗诊断证明准假。医生建议病休的权限一般为三天。病休行政审批权限:职工在取得医务证明后三天以内由矿领导审批,超过三天以上的由董事长批准。 9、按时参加班前会,迟到早退按规定处罚。

10、职工如对所调动的工作,感到不合适、不胜任,允许本人给组织反映理由,经组织领导反复考虑,确定仍需要继续调动时,本人不服从,对于调动通知正式下发后,半月内拒不服从,经耐心教育无效的按旷工处理。

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工作,由交班人员填写交接班内容或表格,接班人复核后签字。

2、交接班的主要内容:当班安全情况,设备完好情况,各种工具齐全和完好情况,工作面设备存在的问题情况。工作面应注意的事项。

3、交接人员对照交接内容检查清楚后签名,对当班丢失的器材由当班人员负责,履行手续后不得互相推托责任。

4、当班发现问题,当班必须处理,因某种原因未能排除的,要说明原因,并对下班交待清楚处理故障的情况,以及所配工具等。

5、交接班要清楚明了,不得含糊不清,更不得隐瞒事实真象。对不履行交接班制度所发生的后果由交接班人员担负责任。

6、对不按交接班内容填写的,下班有权拒绝接班。

生产调度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生产调度管理是煤矿生产经营管理的中心环节,调度室作为生产调度管理的职能部门,是矿生产的指挥中心。 2 管理职能

2.1 生产调度在调度室及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以生产调度为核心,建立与各职能部室、各带班领导及生产班组长相连接的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按程序分层次地组织、协调、指挥生产。

2.2 生产调度对矿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坚持二十四小时倒班,每班一人。

2.3 以生产调度的集中统一指挥为原则,一切与生产相关的操作、指令都要通过生产调度指挥系统逐级下达,情况紧急或必要时,有权调度公司范围内的人力、物力,以确保操作平稳,生产安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2.4 调度指令具有权威性,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协作配合,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一面贯彻执行,一面向上一级主管汇报及请示。

3 管理内容

3.1 负责生产管理及协调各系统的生产平衡、物料平衡、动力平衡及供、产、销平衡。

3.2 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对进货原材料、过程控制中产品及成品的标识与追溯的执行情况。

3.3 负责制订公司的干部值班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联系汇报制、顶线油及回调油的管理规定,并监督、检查、考核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3.4 负责按计划安排组织指挥装置的开、停工及开车前的准备、停车后的处理工作。

3.5 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设备故障、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参与制定生产线大、中修检修方案的制订。

3.6 负责安排阶段性生产任务及临时生产任务,并组织实施。 3.7 负责汇总生产数据,并向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 3.8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

当生产调度接到有关处室或工作面的紧急报警电话时,在未向外界报警时,生产调度需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如119、110或120等),并通知调度室主任和主管生产矿长,迅速联系有关部门(如车队、医务室)或其他车间进行相应的处理(如调用车队的救护车、医生等)。生产调度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到达现场协助处理。

4 检查与考核

4.1 在主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检查考核各单位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4.2 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每月考核一次。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

一步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带班天数

企业法人入井天数每月不少于1天,矿长每月不少于5天,技术、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每月不少于10天。 二、带班人员

企业法人(矿长)、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副总工程师领导。 三、下井时间及带班规定

带班作业制度: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上同下,升井后必须本人填写各项记录及交接班情况,由调度室汇总存档。矿级干部及其他带班人员下井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 四、下井及带班职责

1、各下井带班人员必须组织召开班前会。

2、矿带班人员是全矿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切实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的巡视检查、指挥、协调,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现场安全问题,对当班安全生产突发问题以最快速度制定出处理措施。

3、带班人员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按当班下达的生

产计划保质保量完成,要严格落实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杜绝违章。 4、安全生产现场人员要盯好当班重点头面,做好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协调,并按调度室或矿值班人指令处理好当班安全生产问题。 五、考核和管理

1、带班人员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重点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2、带班干部及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实行班前、班中、班末汇报制度,非带班人员实行井下汇报制度,汇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3、调度室对当日管理人员下井签名、井下汇报、井上填卡等进行核对,若缺项则视为下井无效。每月3号前公布上月带班情况,对每个下井及带班人员要建立档案。

4、各级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深入井下要注重实效,要明确目的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做到带着问题下井,力求现场解决问题,切忌走马观花。

5、矿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禁休班、因工出差应提前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替班。区队、科室要合理排班,严禁出现空班。 6、因出差、培训、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末能完成规定下井指标

的,本人须提出书面说明,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酌情予以减免。 六、奖罚规定

1、完成规定指标,兑现月度安全目标奖。

2、未完成规定指标且无正当理由的,扣除月度安全目标奖,连

续两个月未完成规定指标的,罚月度安全目标奖等同数额的罚款,连续三个月未完成规定指标报安全办公会研究处理。

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上及安全工作意见和贯彻执行上级安全指令,有组织地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例会,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调度会议为矿长定期召开,由调度室负责组织通知,并做好传达工作。

2、安全生产会议,由调度室负责考勤。下列人员必须参加会议:矿级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掘队班组长及调度室领导。

3、各单位的人员因事不能参加安全调度会议的,必须事先向矿长请假,并经批准后,方才有效,否则,按无故不参加会议处罚。

4、各单位的领导收听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后,必须及时把有关精神传达到员工中去。

5、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调度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1 、职业病是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工作环境或环节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所引起的疾病。

2、职业性有害因素在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着多种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因素,如有毒化学物、生产性粉尘、有害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统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

3 、 职业病防治的目的是进行健康检查和健康监护,保护劳动者健康。

4、职业病防治措施

(1)、定期和系统第对接触职业有害因素作业者进行健康检查(包括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和上岗后的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应根据检查结果,对有害因素作业者采取保护性措施。

(3)就业体检的目的在于发现拟从事有害因素作业者是否患有职业禁忌症,防止其因接触有害因素发生健康损害。

(4)职业防治的重点在于掌握职业有害因素作业者接触之间的健康基础情况。

(5)上岗后的定期体检,可动态观察作业者的健康变化,并结合生产环境监测和生物监测结果,分析与职业有害因素的关系,以及时发现和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作业者健康引起不良健康效应、临床症状或长期影响。

5、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是用人单位职业卫生

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有助于用人单位全面掌握本单位的职业卫生资料信息,指导职业卫生工作,掌握和提供第一手资料,为作业环境评价、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危害因索控制、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资料和图纸保管使用制度

为规范我矿档案管理,增强我矿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1、归档范围:煤矿的规划、年度计划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技术资料、作业规程、会议记录、文件通知、图纸、协议、合同、生产资料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2、煤矿的档案管理由办公室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

3、必须保证煤矿及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4、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5、档案领退需登记,重要资料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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